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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的媒体最自由

2010-01-20 15: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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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谈新版《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本刊记者/赵金
  2009年11月27日,中国记协公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在业界和学界引起了关注。本刊特别邀请中国记协有关负责人,就这次《准则》修订的背景,以及从业人员比较关注的条文进行了解读。

  《准则》坚持指导性、实践性、针对性的原则
  问:您好!新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于2009年11月9日在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审议通过。本次颁布的准则与1997年1月第二次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相比,条文变化比较大,整体看,内容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先请您谈谈本次修订的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主要突出了指导性、实践性、针对性三项原则,对《准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补充、完善。这三项原则是广泛征求相关管理部门、20多家中央和首都主要新闻单位、十几家新闻院校(研究机构)和60多位中国记协常务理事的意见,在集思广益、反复讨论基础上形成的成果。
  突出指导性主要体现在,充分吸收十六大以来中央关于新闻宣传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新闻工作者、新闻队伍建设的相关要求,还增加了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职业道德的一些内容。
  突出实践性表现为,充分吸收十六大以来新闻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新进展、新经验、新成果,特别是北京奥运会、抗震救灾、应对金融危机和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积累的新经验,集中体现了在新形势下对新闻传播规律的认识和运用。
  突出针对性则在于,深入研究新闻界出现的违反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问题,重点是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四大公害”,针对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提出相应的规范性要求。

  规范隐性采访是否阻碍舆论监督
  问:《准则》第三条明确要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这是不是体现出对“暗访”等隐性采访方式的否定?很多记者认为,这对于深度调查,尤其是舆论监督类的稿件会造成阻碍,起草时是出于什么想法?
  答:《准则》第三条第1款规定:“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这一规定是对1997年版《准则》“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的补充、完善。有人担心这会限制“暗访”等隐性采访方式,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造成阻碍。其实,2005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就有“通过合法和正当的途径获取新闻,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的规定。当时新闻界也有同样的担心,有人认为很多优秀的舆论监督报道和栏目会消失,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难以保护自我、容易被人诬陷。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这些同志担心的问题并未出现。
  隐性采访在我国使用的时间不长,但在西方,隐性采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90年。随着新闻实践的深入,西方新闻界开始集体反思,大多数记者认为“假扮成他人是不对的”,“诚实的报道不应当从不诚实的行为开始”。20世纪80年代,这种被称为“欺骗性采访”的形式被西方报业全面抛弃,却开始被电视新闻频繁采用。直到今天,西方新闻界对于隐性采访的伦理道德问题仍然在进行着激烈的争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对这种采访方式是限制或完全禁止的。在我国,隐性采访在近几年开始出现被滥用的趋势,特别是一些电视台记者,即使可以正常采访的报道也喜欢用隐性采访来增加神秘感,让采访对象感觉吃惊,到了无“隐”不欢的地步。反之,《焦点访谈》等以舆论监督见长的栏目开始慎用隐性采访,很多记者、亮明身份,与监督对象斗智斗勇。
  隐性采访容易导致三个问题:一是信息虚假。在隐性采访的情况下,采访对象可能出现应付、不认真的情绪,记者获取的信息难以保证客观真实;二是行为违法,如记者在一些色情场所进行暗访时,遭遇警方扫黄行动引起纠纷;三是发生侵权,如侵犯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等。我们认为,进行隐性采访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前提:第一,可能获取的信息非常重要,事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第二,除隐性采访之外的其他手段都无法完成采访任务。第三,采访方式不能违法、违背道德。如不能为曝光色情交易而冒充嫖客。实际上,现在很多隐性采访报道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基于以上认识,现有的第三条第1款内容才被写入《准则》。我们深信,这一规定可以减少对隐性采访的滥用,也能促使新闻工作者深入思考如何提高新闻报道水平。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保护正当的新闻采访,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是否影响新闻媒体的经营活动
  问:目前新闻单位采编人员兼做经营的现象还存在,有的还作为搞活经营的一个有效手段。《准则》特别指出,新闻工作者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也是大家关注比较多的一条。为什么要强调这一点?
  答:《准则》第四条第5款规定:“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不以新闻报道形式做任何广告性质的宣传,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创收等经营性活动”。有人担心这会影响新闻媒体的经营活动,毕竟编辑记者参与经营创收在一些媒体是客观存在的。对此,中国记协的态度始终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就是要严格执行新闻队伍与经营队伍分开、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两分开”制度。从1991年通过《准则》到先后三次修订,《准则》一直强调和重申“两分开”制度。我们始终认为,新闻事业绝不是挣钱牟利的工具,新闻单位开展经营活动首先要考虑的是社会责任,是社会效益第一,然后才是经济利益,这是新闻单位区别于商业企业的特殊性。
  1997年,中国记协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编辑记者参与经营活动、以新闻形式做软广告、采访收取“红包”等现象开始出现。同一年,中国记协设立举报中心,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新闻界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查处重点之一是编辑记者参与经营活动等“两不分”问题。2004年,中国记协与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新闻媒体广告经营管理情况调研,为相关管理部门叫停形象广告提供决策依据。应该说,中国记协在反对“两不分”问题上从不含糊,从不手软。
  实行“两不分”的新闻单位有两点共性:一是从老总到普通编辑记者对“两不分”的潜在危害认识不清,特别是一些媒体老总。二是新闻单位处于发展困境,生存压力很大。这些单位鼓励编辑记者拉广告、搞发行,给予10%~30%的提成,表面上看是个人与单位实现共赢、皆大欢喜,实际上伤害的是媒体发展的根本。编辑记者拉广告,卖出去的不是版面、时段,而是手中的采访权。广告客户看重的不是广告效果,而是编辑记者能不能说好话、不讲坏话。实行“两不分”的新闻单位,陷入的是饮鸩止渴的恶性循环。很少有哪家媒体能因此而脱离困境的,更多的是开始出卖版面、出版时段、出卖记者站,为挣钱牟利不择手段。社会各界对此意见很大,损害的不仅是某家媒体、某个编辑记者的形象,更是整个新闻界的良好声誉。在西方,主流媒体为了避免编辑记者参与经营活动想了很多办法,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和严格的处罚措施。我国新闻媒体的定位是党和人民的喉舌,编辑记者更要有反对“两不分”的自觉意识。那些热衷拿着记者证拉广告、搞创收的人,根本不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是否缺少维护记者合法权益内容
  问:有的记者反映,《准则》对记者的权利维护比较少,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答:我们认为,如果从具体内容看,《准则》作为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自律性、规范性内容多,维护记者权益内容少。但是从总体效果看,《准则》却是实实在在地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维护记者合法权益是中国记协的重要工作。1998年8月,中国记协成立了维护新闻工作者合法权益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内部自律维权处(现名维权服务处)。应该看到,中国记协对维权工作投入了很多精力,包括最近发生的河北青年报副总编辑被打一事,还派出工作人员赴河北慰问伤者,与当地警方协商尽快调查破案。
  为做好维权工作,中国记协与全国总工会、团中央等进行过探讨,结果发现,记者的维权与工人、农民的维权很不一样。中国记协经常接到一些记者的投诉,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照相机被抢、摄像机被摔等。可是,当我们要站出来维权的时候,经常会发现是记者不自律、违规违纪在先,有些确实存在报道失实问题,有的失实报道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非常大,这就使我们的维权工作很被动。如果中国记协遇到这类情况就去简单维权,不讲究是非对错,不考虑是否记者违规违纪,这种维权就是极端狭隘的。看似维护了记者权益,实际上伤害的是社会公平和正义,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反对。因此说,我们主张,讲维权首先要讲自律,自律的媒体最自由。从这个意义上讲,《准则》其实是记者维权的重要依据。只要记者是在不违背《准则》的情况下遭受合法权益侵害,记者维权就有了依据,中国记协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供支持和服务。○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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