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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实新闻与新闻的真实性

2010-06-25 1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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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访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杨保军

  本刊记者/赵金
  前不久,重庆新闻界因为关于中国作协开“豪华会”的虚假报道打响了“新闻打假”战,提出要正本清源确保新闻真实性。近年来,虚假新闻屡屡出现,虽然从媒体到社会都对此深恶痛绝,但却屡禁不止,而且大有花样翻新愈演愈烈的趋势,对媒体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应对这种局面,需要各方面的努力。从专业的角度讲,则需要我们的采编人员较深层次地理解新闻真实的含义,对新闻失实的主观原因加以重视。
  为此,《青年记者》杂志特别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闻传播史论教研部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全国新闻学研究会秘书长杨保军就有关问题做了解答。

  事实与真相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青年记者》:杨教授,您好!在讨论新闻的真实性时,我注意到有这样的观点:“只有主观故意,而且完全捏造事实,才是假新闻。只是部分失实的报道,算不得假新闻。”而在有些研究文章中,有“假新闻”、“失实新闻”等不同的提法出现。您认为,部分失实的新闻是不是假新闻?
  杨保军:从区分意义上说,部分失实的新闻属于失实新闻,但不属于假新闻。
  假新闻是指没有客观事实根据的“新闻”;失实新闻是指新闻有客观事实根据,但新闻没有能够准确反映客观事实的真实面目。部分失实、完全失实是对失实程度的一种描述,如果完全失实,那就变成了假新闻,因为完全失实与没有事实根据本质上已经没有了差别。
  《青年记者》:从媒体采编人员的原创新闻看,主观有意地炮制假新闻的情况很少,大部分应该都是属于失实新闻。新闻失实的原因很多,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实操作中,新闻事实和真相之间总是有一段距离,不可能完全将事实原原本本地呈现,就像新闻教科书里说的那样,“新闻真实是有限度的真实”。新闻事实总是难以完全反映真相的原因何在?
  杨保军:新闻的本源是事实,传播态的新闻是对事实的反映或陈述。记者或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实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比如客观事实自身的复杂性,记者对事实的认识能力,截稿时间的要求,新闻源主体、控制主体、影响主体、收受主体等对新闻报道的可能影响等,所有这些因素的各种可能作用,决定了新闻报道所达到的真实必然是有限度的真实,不可能实现绝对真实。
  事实与真相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事实呈现出来的现象往往有真相、有假象,记者在报道事实时,如果不能区分真相和假象,就会导致新闻失实。这里的原因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事实本身的复杂性;二是记者正确认识事实的能力;三是其他因素的负面影响,比如,有时新闻源主体会有意遮蔽事实的真相,控制主体会限制记者对事实的全面了解,等等。

  记者不要把对一定事实的完整的真实呈现寄望于最后一次报道
  《青年记者》:2002年到2003年初,美国《纽约时报》资深记者朱迪·米勒(Judith Miller)依据白宫提供的消息,多次报道伊拉克拥有所谓“大杀伤力武器”,后来被证明都是虚假消息,受到责难,米勒感觉自己很委屈。现实中,我们不少记者也认为,信源的不真实,尤其是来自权威部门的消息不真实造成的失实报道,失职的板子不应该打在媒体和记者身上,您怎么看待这个观点?
  杨保军:对于这类失实新闻甚至虚假新闻,我们确实很难在道德上谴责记者,更多的应该谴责新闻源主体。
  记者不是上帝,人间不是天堂。要求记者看透一切实在是过分要求。但是,作为职业媒体、职业记者,对任何新闻源主体提供的信息都要质疑,这样,至少可以减少这类失实新闻或虚假新闻。
  如果条件允许,对那些无法证实的消息最好提供多源报道,给受众提供独立判断、自主思考的空间和机会。如果新闻源是单一的,消息又无法证实,也要告诉受众这是没有得到证实的消息,或者向受众说明这只是某个新闻源的说法,是否存在相关的客观事实,目前还没有得到证实。
  另外,一旦发现新闻源主体提供了虚假信息,应尽快报道真相。
  从社会角度说,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新闻源主体,不仅要进行道德谴责,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还要依法使其承担法律责任。
  《青年记者》:与之相关的一个观点认为,“新闻真实本身就是过程性真实”,很多的事件,囿于各种因素,只能靠一个个阶段性的报道来不断地揭示出真相,这其中或许会有某段时期的报道出现失实的信息。这种观点对吗?我们该怎么理解“过程性”真实?
  杨保军:对于一些复杂新闻事实的报道,其真实性只能在过程中实现,真相只能通过展示过程的方式一步一步揭露。这既是由客观事实自身的演变过程决定的,也是由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任何媒体、任何记者都不可能超越。在认识论视野中,新闻活动不过是人类认识客观事实的一种方式,新闻不过是对客观存在的、发生的新闻事实认识的结果。因此,在动态的、进行式的新闻报道中,由于一些事实的事项、细节等可能还没有完全显露出来,即时报道的新闻只能报道呈现出来的事实部分,这样,与一定事实的整体面貌相比,就难免一些不准确信息的出现。
  但是,对于一个记者来说,不能把这种“不可超越性”当做借口或者挡箭牌,以为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出错;相反,要努力追求过程报道中每次报道的真实性,即努力实现“到目前为止”的真实性,不要把对一定事实的完整的真实呈现寄望于最后一次报道。完整的真实是通过每一次具体的真实实现的。
  在连续性和进行式报道中,后续报道要随时修正先前报道中包含的错误。

  媒体或记者不要把成功的报道寄望于社会的宽容或容忍,而是要寄望于自己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落实于自身专业化的行为
  《青年记者》:2008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对海龙毛巾厂诉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播出的题为“都是染料惹的祸”的节目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案,做出过一个在业内引起强烈争议的“容忍判决”,判定央视胜诉。这个判定在业内引起了强烈争议。支持判决比较典型的观点是,容忍媒体苛刻批评实质是善待社会、失实报道也要有“呼吸的空间”、媒体“出错”被免责是为舆论监督壮行等;质疑法院判决的观点有,法律面前不能搞“三六九等”、不能把媒体的批评权等同于“出错权”、舆论监督权并不高于名誉权等等。您怎么看待这种因涉及公众利益,在报道中出现的部分失实现象?我们应该容忍还是苛责?
  杨保军:对你提到的这个具体报道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不是很清楚前因后果,不便进行评论。
  在普遍意义上说,维护公共利益是新闻媒体的基本职责;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本手段是新闻报道、新闻评论。因此,媒体或记者怎样运用新闻手段才是正当的,乃是问题的关键。这里,仅就你所提到的媒体或记者“出错”问题,谈点一般性看法。
  第一,绝对真实、绝对客观对记者或媒体来说,只能是、也应该是新闻报道追求的目标,但要完全实现,不大可能;第二,面对复杂的事实,特别是那些丑恶的、见不得阳光的复杂事实,记者往往难以将真相细节完全、准确、彻底地揭露出来,因为,总有人会绞尽脑汁、想方设法掩盖真相、设置障碍甚至销毁证据。因此,媒体或记者的报道难免出现一些错误。
  面对媒体或记者的某些错误,社会应该“容忍”或者说给“出错”以“呼吸的空间”。这样,有利于新闻监督的顺利展开,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出错的必然性是容忍有些错误的客观根据,容忍有些错误的根本理由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实现,没有一定限度的新闻自由,以新闻方式维护公共利益便是空话。
  但是,正如新闻自由是有条件的、有边界的、不能滥用一样,这种“容忍”也是有条件的、有边界的,底线就是不能超越法律规范。首先,媒体或记者的新闻报道,应该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即出于真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动机,而不是把公共利益当做追求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的幌子;其次,新闻报道必须严格遵守职业新闻报道的规则,职业新闻人必须达到职业工作的水准,并且按照职业方式实现职业行为,比如,对相关事实的多源证实,不能随意猜想、推测某些事实的存在,对重要事项、细节要反复、多方核实等;第三,媒体或记者的新闻报道,一旦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损害了报道对象主体的正当权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或法律责任。这也就是说,出错可以容忍,但并不是什么样的错误都可以容忍。少出错、不出错才是目标。
  媒体或记者不要把成功的报道寄希望于社会的宽容或容忍,而是要寄希望于自己的职业精神和职业能力,落实于自身专业化的行为。无意中出错、无意中失实也是不应该发生的事情,至于故意出错,则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如果超越了法律界限,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青年记者》:《南方都市报》关于邓玉娇案的报道,通常被我们拿来分析民意对媒体直接而又深刻的影响。此事引发我思考的问题是,在媒体可以用选择事实来实现某种倾向性的报道时,如何才能避免造成失实的效果?
  杨保军:新闻报道中,事实选择是必然的,但事实选择也充满了失实的风险。事实选择应该以真实呈现事实面目为目的,不应该以表达传播者倾向为目的。这样做才是公正的,公正的报道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
  为了表达倾向而扭曲事实,用主观逻辑改变事实的客观逻辑,既不合乎新闻逻辑,也不符合新闻道德。
  “让新闻事实说话”,是最好的“为新闻事实说话”的方式。事实胜于雄辩,这是新闻永恒的力量所在。
  《青年记者》:有人觉得批评性新闻或负面新闻的失实所造成损害比较明显,而正面报道如有失实就似乎可以原谅。比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某报发表的“母爱短信”新闻,既无时间、地点、人名、也无作者、目击者、消息来源,但是仍然有人认为这个故事情节感人,可以起到激励人们救灾热情的效果。这种观点的危害在哪里?
  杨保军:新闻就是新闻,新闻不是文学;新闻是对事实的陈述,不是对想象的塑造。
  违反新闻内在规律、背离新闻专业精神的任何做法,在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原则上说,用不合理、不正当的手段做“好事”,是在鼓励恶,而不是在张扬善。

  如何在采访环节减少或避免失实信息
  《青年记者》:从以上分析看,您能否建议一下,记者在采访中为避免传播失实信息,要着重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杨保军:采访是新闻报道的起始环节,采访是成功报道的基础和保证,同样也是真实报道的基础和保证。新闻采访过程中,坚守什么样的原则和要求,才能确保所获信息的真实性,坚守什么样的原则和规范,才能确保对报道对象(一定的新闻事实)的了解是真实的、客观的、全面的。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可以说,整个新闻采访学,核心就在讨论这个问题。
  直接来看,采访环节的核心矛盾是记者与新闻源主体的关系。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记者要处理好与事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与当事人、目击者、知情者的关系。尽管这两个方面在现实中大多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但分开说的时候,后者更为重要。因为,采访说到底是采访人,是在与人平等交流中获取信息、证实信息的过程。
  如何在这一环节减少或避免失实信息,核心是做好这样几方面的准备:
  首先,是态度问题。尽管我们不能说“态度决定一切”, 但没有一种职业工作的态度,没有一种职业责任精神,很难实现高质量的采访。
  其次,是能力问题。观察能力、认知能力、交流能力等等,是实现高质量采访的主观条件,缺乏这些素质,也只能是“有心无力”。“有心无力”必败无疑。
  以上两条是一般的、普遍的要求。如果具体一点说,有几点应该特别加以注意。我想提供两个比较权威性的看法,供记者们参考。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院名誉教授梅尔文·门彻先生在他的《新闻报道与写作》中提出成功采访的四大原则: 1.细心准备,让自己熟悉尽可能多的背景。2.与消息来源建立起有利于获得信息的关系。3.提与消息来源相关的问题,引导消息来源开口讲话。4.认真倾听并观察。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蓝鸿文教授,结合中国新闻传播实际,提出了新闻采访的原则、方式和方法。如果作一个概括,大致包括:做好采前准备,如明确采访目的、熟悉采访对象、学习有关政策、充实必要的知识、准备一些问题、设计采访方案等,还要做好必要的物质准备;注意访谈规程,如分清访问类型、选准采访对象、研究受访者的心理、遵守时间、讲究礼貌、信守诺言、营造融洽的谈话氛围、掌握良好的提问技巧等;善于细致观察,如善于观察被访对象的体态表现、环境情况,在观察过程中,思路要敏锐,视角要独特,眼光要准确,能够抓住观察对象的要害、特点等。
  除了这些之外,我还想特别提醒记者朋友们,在采访过程中,不能轻易许诺新闻源主体的匿名要求,而是要争取公开新闻源。一旦公开,新闻源主体就不得不承担公开的压力和责任,其提供失实信息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当然,这可能会带来记者难以获得重要信息的风险,但这属于另一个问题,我就不在这里多说了。
  总的来说,采访环节是一个要求很高的专业性的调查研究工作,能够严格按照上述诸多原则、要求进行采访是一个相当劳心费力的过程。但只有按照这些基本原则和要求实施采访,才能确保所获新闻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才能为后继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实,这些话基本上是老生常谈。但这些老生常谈,确实需要常常谈,更重要的是需要时时刻刻落实在具体的采访活动中。
  《青年记者》:谢谢您的解答和建议!相信新闻界同行能从中得到不少启示。○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6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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