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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访偷拍关键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2011-01-20 20: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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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闻图像伦理问题访谈之二

  访谈者: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王贺新
  访谈对象: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系教授展江
  访谈时间:2010年8月22日,12月19日
  访谈地点:北京外国语大学
  大家辩论的是伦理问题,道德问题一般没什么好辩的
  王贺新(以下简称王):展老师,您提倡从学科交叉的角度来研究新闻传播的问题,在新闻伦理这个问题上您怎么看?
  展江(以下简称展):伦理学界有一个年会,每年一个主题,2009年是关于媒体的,我对其论文集的期望值很高,毕竟他们的与会人员是以哲学教授为主,还有名头很大的研究所。买到一本2006年的论文集后发现还是缺乏理论。有两篇不错,社科院哲学所甘少平的不错,讲关于社会和伦理的问题,还有人大一个哲学博士的实证研究也不错。
  王:实证研究?做效果研究吗,还是什么?
  展:不是,它就是伦理的。我最近在主编十一五规划教材《大众传播通论》的时候,尝试建立了一个伦理学的框架。
  王:您是如何界定的?
  展:那篇文章,我发表在《南京社会科学》了,《媒介专业操守:能够建立理论框架吗——基于伦理与道德分殊的一种尝试》。当时我就想,法律那边很清晰,一分类就完了。你可以按公法、私法、社会法;你也可以按部门法来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等。关于新闻传播的,可以简化成几大类,国际法、宪法、政府信息公开法,还有成文新闻法,中国没有,然后就是诽谤法、隐私法,我就是这么分的。扩大到传媒里面,影视法主要是讲分级的问题,影视分级,然后,广告法,还有著作权法,顶多再稍微分一点有交叉的地方,像互联网,特殊领域嘛,当然有交叉的地方,互联网也有诽谤问题,这样就比较清楚了。可是,伦理学应该怎么谈呢?这方面还是美国人做得好,华夏出版社十年前出版的《媒体伦理学》,还是非常好的,它倒没有给出框架,它提出了应用伦理学的几种理论: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中庸之道)、功利主义、社群主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还有康德的道义论。它讲的伦理学应用理论很多,但伦理学本身的框架没有。
  所以,这次我还算深入浅出地做出了一个东西,而且我做了些实例,分析了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的那个《伦理规约》是属于伦理,还是属于道德。道德中又分为诫和命,诫就是不主张干的事,命就是主张你干的事。信奉上帝啊,做善事啊,这是命;诫,一般来说都是戒,不要杀人、不要撒谎、不要作假、不要剽窃。那这样就清楚了,我们通常讲的新闻职业道德主要问题是伦理问题,道德问题大家有明显的标准,“广场鸽”、藏羚羊照片造假,只要一揭露,是非标准是很清楚的。你作假有什么好辩的,你说一个人被电死了“像烤鸭一样”,夏天热死一个人说“酷毙了”,这是漠视生命啊,这当然是个道德问题。
  伦理问题是存有争议的、人言言殊的、需要讨论的问题。郭德纲打记者对不对啊?这里有一个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问题,主要是记者有没有闯入民宅?雨中拍摄对不对,暗访偷拍对不对?往往莫衷一是,这就对了,这就是伦理的特点。大家辩论的是伦理问题,道德问题一般没什么好辩的。

  媒体能够自主选择,才构成伦理问题,才有专业主义的问题
  王:中国的新闻体制有特殊性,对媒体有宣传的要求,而有的宣传会造假,这算不算伦理问题呢?
  展:这个不能算,因为媒体不能自主,更谈不上自觉。我让你去拍什么你就拍什么,我是媒体以外的管制者,我有这个权力,这个和你没啥关系,不是伦理问题。
  王:这个很关键,必须是媒体自主。
  展:当然啦,但是话说回来,今天的媒体比较复杂,有的时候上面没让你宣传,你自己去宣传,那就是你的事儿了。我举个例子,前段时间新华社《经济参考报》发了一篇报道,说安徽有人私自出版教辅类的报纸,是非法报纸而且发行量创下了世界纪录,1300多万份。后来我就给报社打了个电话,他们说国家有规定私人不能出版。我说那是和公民的宪法权利抵触的呀,你这个事情报不报、怎么报,是你自己选择的。如果管理部门让你写,立为扫黄打非的要案,你就不得不做,那是上面指定的,对不对?这关键就在于是规定动作还是自选动作,我规定你做就是没有选择,这不是什么伦理行为,自主选择才叫伦理,才构成伦理。
  王:在扫黄的媒体报道中,有大量展示性工作者、嫖客裸体的影像,应该说有公安部门展示成绩的诉求,也有媒体吸引受众获取商业利益的诉求,这个应该算是媒体的伦理问题了吧?
  展:是的,有识之士对部分媒体、特别是电视媒体的做法很反感。市场驱动新闻学是一个普遍现象,但不能违背人道主义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现在不时兴叫妓女,海外叫性工作者,人家也有人格尊严啊(编者注:公安部2010年12月下文,把这类人改称为“失足妇女”)。
  王:如果从自主性来看,专业主义的分析框架是否适用于分析新闻伦理问题呢?
  展:可以借用。所谓专业就是你自己的职业,自主的,自由的空间,但是专业主义有适用范围的,媒体在自主的领域里面才有专业主义。如果整个媒介体制改变了,《人民日报》变成专业性、商业性强的报纸,专业主义力量占主导地位,那也适用。
  王:伦理规约实际上是一个专业自主的标准?
  展:它往往是分为两块,不是按伦理和道德划分,一个是职业规范,日常操作流程的标准,哪些词汇能用,哪些词汇不能用等等;第二个就是考虑社会在具体问题上对传播内容的承受性。
  伦理学分为三块,按国内外学者的看法,一块叫元伦理学,讲各种理论的;一块是规范伦理学,讲应然的;一块是应用伦理学。我们讲的这块是应用伦理学,但这个应用伦理学跟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是有关的。我现在讲媒体伦理和法的课,经过一年来的教学,我讲的能自成一说,以案例教学为主,还比较受欢迎,因为我有一个框架,案例也比较鲜活嘛。
  王:实践伦理学这块儿是不是应该涉及实际经验考察?
  展:过去老是批判康德,因为康德被认为是先验主义的宗师。这里面比较复杂,我只是了解点皮毛而已,因为你要是把康德的相关哲学,包括伦理学、道德科学弄清楚也不太容易。但是找到一个路径还是能够解决别人绕了半天弄不清楚的问题,因为说了半天,什么是伦理,什么是道德,以至于伦理就是道德,道德就是伦理,说不清楚,这就糟糕了。另外,各有一套(体系),不可通借。我最近在看国内一些人写的书,王海明那本写得漂亮,叫《伦理学方法》(编者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他认为这是第一本讲伦理学方法的。
  王:王海明的方法中有什么让您觉得特别适合新闻传播领域借鉴的?
  展:这就比较难说了,因为他着眼的是元伦理学,不是应用伦理学。但是我们可以琢磨,比如书中讲伦理学的发现和证明方法以及证实方法、体系的构建方法等,是否可以借鉴。

  记住一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暗访偷拍关键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
  王:在新闻图像的伦理问题中,暗访偷拍是个研究的显要话题,您如何看待暗访偷拍的问题?
  展:这是伦理问题,争议问题,标准的伦理问题,我原来讲四大伦理问题,现在我又增加了一个,就是最近比较热的“媒体暴力”问题。
  王:那么,中庸之道、功利主义理论怎么来分析暗访偷拍?
  展:功利主义完全可以为暗访偷拍辩护啊。你采取了某种欺骗手段,但是你做的事有巨大的公益性,比如说某人搞黑幕、腐败、内部交易等,除了这个手段,我尝试了其他方法,但是路走不通,而且在报道的过程中,我把我的手段告诉大家,而且最好说明我为什么用,你这样说出去以后大家去权衡,你这样做有道理。
  2010年英国小报干了好几件事,为小报长脸了。英国有一个斯诺克大王希金斯,第一名,是国民英雄啊!有一次跑到俄罗斯参加比赛,在宾馆里偷偷谈30万欧元的交易,打假球。《世界新闻报》是英国著名小报,1843年创办的,现在是默多克手下的一张周报,记者带偷拍机拍下来了(现在英国小报都带偷拍机)。此事引起舆论大哗,没有人指责媒体,都认为这小子是个坏蛋,这个事媒体做得好。还有一件事, 英国一个女大臣和情人幽会,被拍下来了,幽会的时候,天花板上掉下个偷拍机,真事啊,在网上可以搜到。这两件事情都没有看到媒体受到什么指责,因为涉及巨大的公共利益:掌握公权力或是掌握公共资源的人,骗取了大家的信任,比如说这个斯诺克大王,你骗取了别人精神上的信任,还有物质上的,大家为你花钱买球票、彩票,看你比赛,你居然作弊。
  功利主义当然有很强的解释力,但功利主义也有局限。因为人们指的功利主义就是允许欺骗手段的使用,而你这个职业是关于真相的职业,公布别人的真相,而你自己却采取欺骗的方式。暗访肯定是欺骗吧,别人问你是谁呀,你说我是路过的。你明明是个记者,你没承认你是记者;更不用说用偷拍机,无论是照相机还是摄影机;甚至还有打入他人内部,跟别人结拜兄弟的;还有的,为了获得人家内部情况,以求职为名打入人家内部。美国有这样一件事,美国广播公司(ABC)听说一个肉类加工厂里面有劣质肉,记者就去那儿申请工作,结果在里面一边包肉一边拍,播出来说里面有过期的肉。结果,那公司(LION FOOD,狮子食品)起诉媒体,索赔多少?10亿美金。因为美国没有刑事诽谤罪,它没有打诽谤诉讼,打诽谤诉讼也不一定能赢。《南方周末》派人到富士康卧底,报道很有影响,但人家同样可以诉你商业欺诈。你跑到我公司来,说你没工作,我也信你没工作,录用你了,你不是记者吗?你有工作啊,这不是欺骗吗?
  王:那中庸之道呢?
  展:中庸之道是亚里士多德的理论,那个理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好用的。但是在灾难时刻有它的价值,就是记者要节制自己的行为,不能认为你的职业和执业行为至上。
  王:中庸之道更强调个人选择,它和公共利益之间是否能建立关系?
  展:没什么关系,它只是一个个人选择。一个典型例证是胆怯不好,蛮勇也不好,介于两者之间的勇敢最可取。比如说一个人掉水里了,救不救?看你有没有能力去救。如果你是个游泳健将,救人你也没事,你就去救;如果你不救也不叫别人去救,那你就是个胆小鬼,怯懦,不可取;如果说你没有泳技,下去必死无疑,就两个人一起死,那最好的办法是去找能救他的那个人,这就是中庸之道。勇敢,但不是蛮勇。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救,明明自己没能力也去救人,这叫蛮勇;另一种就是胆怯。
  王:如果从媒介的角度来看,影像的再现和文字的再现还不一样,那针对新闻影像的伦理有没有特殊性?
  展:我认为理论是通用的。这个也看怎么自圆其说了,而且在特定条件下,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是有可能转化的,争议问题有可能变成没争议问题,比如说是否该公布性暴力的受害者的个人信息。
  王:当然要保护受害者个人信息啊,这还有什么可争议的?
  展:过去几乎没有争议,基本上是一个道德问题,现在在美国变成一个争议问题了。比如说受害者是女性,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女性不觉得自己作为受害者有什么羞辱是见不得人的事,敢于公开披露了。所以现在主张公开的声音变大了。.
  王:这就是伦理的相对性了。
  展:当然,妓女是另外一回事,还有就是受害者自己不愿意拍,还是要尊重其意见。传统媒体主张保护女性,不公开披露,但是,现在有的人自己不觉得羞愧。本来就不应该觉得羞愧!为什么说不公布是不对的,这还是一种歧视女性的说法,见不得人、羞死人了、一辈子抬不起头,这有什么见不得人,又不是她犯的罪?而且这种罪行在开放社会带有一定普遍性,有的女性也就不去报案了,她心里没有那么大的阴影,而且报案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比如费时间、没结果。
  王:这也是一种女性的自我解放,但是像“妓女”这种性工作者,新闻媒体是否应该暴露她的影像是属于伦理问题吧?
  展:这首先是法律问题,侵犯人格权。
  王:这不涉及伦理问题吗?
  展:跟伦理有关,就是说这样做让她不安,让她的家人不安。伦理问题一个是有人认为对,有人认为错,这是我细分的伦理;还有呢,就是有没有引起一部分人的不安,犯罪细节,比如一具尸体的特写,这就是伦理问题。或者,如果不细分的话,就涉及伦理道德问题。记住一句话,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往往一些问题是伦理问题,不涉及道德,比如说记者暗访偷拍,法律并没有多少限制,但社会舆论会有人说你做得好,有人说你做得不好,看不同情况,是否有公共利益在。如果没有公共利益,某一个影星,某一个普通人,他(她)也没犯罪,也没跟重大公益扯起来,你把他(她)个人的好多信息弄出来,那当然就不对了。
  王:对媒体来讲,这也涉及媒体实践的伦理标准问题。
  展:不是绝对的,但它是以一个社会既有的、比较体面的标准为依据的,让人体面、让人有尊严,让人不觉得难过。
  王:有很多种族大屠杀、战争中的尸体、灾难中的尸体照片在像荷兰世界新闻摄影大赛这样的专业国际比赛中获奖,您如何看待这种现象?
  展:人道主义作为普世价值,在战争报道尤其是战争摄影中得到特别体现。只要摄影者揭示的是这样的主题,又不会让观者能够直接辨识普通人,那就没有多少伦理争议。但我知道,战争摄影引发的伦理和道德问题争议从来不断,从卡帕的《共和军士兵之死》、罗森塔尔的《国旗插上硫磺岛》,到当代的作品,非常可观。这恰恰给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新闻伦理研究个案。如果能证明《共和军士兵之死》、《国旗插上硫磺岛》是摆拍的,那就是道德问题,没什么好讨论的,谴责。但如果是真正的残酷场景,如何用图片来呈现,那就各抒己见了。但总的来说,从美国内战中著名的布雷迪照片开始,描述战争的残酷性就一直得到支持,但也一直有反对之声。
  王: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我们介绍了不少国外的规范,但是也有对于国内的适用性问题,比如评议委员会制度、行业的规约等等,中国的行业协会组织独立性不够,对媒体的外在制约不足,媒体自身又有市场的诱惑和宣传制度的规制,中国的行业规范从何入手呢?
  展:如果记协是行业组织,那么它的作用有限。过去主要靠媒介批评,也就是业内外人士、学院派人士等对媒体的失范行为通过媒体加以批评。现在互联网发达了,给揭露造假和探讨伦理争议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最近几年华赛获奖作品经常引发道德问题,主要是用软件处理作品问题,经过行家的揭露成为笑谈。系统的职业伦理道德建设的途径还在摸索之中吧。我觉得可以学习多次为广电业定“规”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徐迅女士,由专家学者小组草拟出关于新闻摄影的基本规则。○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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