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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记者如何报道犯罪

2013-06-24 17:13:58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郝建国

摘要:——对《南方周末》黄洋被害案一文的思考

  ● 郝建国

  复旦大学研究生林默投毒谋杀室友,是近期传播较广的一条新闻。面对警方惜墨如金的通报,《南方周末》刊发的《与自己的战争 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①(作者:叶飙、范承刚、郭琛、张雪彦,详见:http://www.infzm.com/content/89908,以下简称“南文”),率先揭开了凶手杀人的动机及成因。就在这篇作品风行的时候,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师王辰瑶(女士)副教授撰写博文,对该作品的“报道时机”和“报道主题”提出质疑。

  这篇题为《警惕叙述的陷阱:评复旦大学学生被毒杀事件的两篇报道》(详见: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ff65b70101avit.html,以下简称“陷阱”)的博文,认为“南文”存在的“两个重大问题”直接影响“报道究竟是优秀的报道,还是失范的报道,关系到我们对于新闻伦理和新闻规范的基本判定”。

  为何被广泛传播的报道,在学者眼里会有“重大问题”?下面笔者围绕“南文”的“报道时机”和“报道主题”进行探讨,并与王辰瑶副教授商榷。

  

  一

  先说报道时机。“陷阱”一文认为报纸抢在“法庭审判之前,将犯罪嫌疑人变成罪犯了,这个案子还在警方查案阶段……”,“程序正义”很重要、很必要。

  “水门事件”是在法庭审判之后报道出来的吗?刑事犯罪发生后,法院判决少说也要几个月,多则数年,甚至数十年都没结果。而新闻最重要的一个属性是新鲜性,综观国内外业界的新闻实践,正常的报道时机,只要消息来源确实可靠(记者直接观察、目击者可靠地还原,刑侦、公诉及审判机关发布),记者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道刑事犯罪新闻。

  我们平常所说的“程序正义”是一个法律术语。因为司法是一种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强制力,为规范其行使,保证严肃性和结果的确定性,以事前制订的严苛的所谓“程序”限制滥权、保障人权就显得十分必要。至于“有罪推定”,更是刑法领域的独有的概念。

  把“程序正义”、“有罪推定”直接照搬到新闻采写上来,必然水土不服。一是因为新闻形成的舆论不具强制力;二是因为新闻本身担负着监督司法公权的义务;三是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记者不能坐等判决书;四是特稿操作手法多为“执果索因”,这与刑事审判更常用的“推因及果”思维不同。

  司法和新闻有一个共同的属性,即强调独立。司法有司法的程序,新闻有新闻的规律。司法重视证据,新闻报道强调“消息来源”,可谓车走车路、马走马路。像王辰瑶女士所说的媒体“应该做的是密切关注警方信息以及紧接其后的司法程序”,实际上是主动自我矮化,让媒体自觉充当公权力机构的传声筒。

  

  二

  再说报道主题。开场前必须说明,“南文”是一篇特稿,与经典新闻文体消息不同。

  《新闻学大辞典》对特稿的定义是:“运用解释、分析、预测等方法,从历史渊源、因果关系、矛盾演变、影响作用、发展趋势等方面报道新闻的形式。”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研究生院终身教授梅尔文·门彻认为:“特稿旨在娱乐或以侧重讲故事来提供信息。”

  普利策新闻奖评价特稿的条件是:“除了具有独家新闻、调查性报道和现场报道的共有特质外,特稿主要是考虑高度的文学品质和原创性。”

  特稿是基于新闻真实性基础上的“创作”,它不止于简单告诉读者发生了什么事、为什么会发生,正如曾获美国报纸协会颁发的无期限特稿作品杰出写作奖、《华尔街日报》资深撰稿人威廉·E·布隆代尔所言:“所有被称为伟大的故事,都来自伟大的创意,几乎在所有伟大的故事创意中,都有一种人性的展现。”

  人性的展示,总是有意无意中调适心灵自我修正、自我净化的自觉性。这种超越功利的价值,才具有更高的价值。人的内心十分复杂,世上最难莫过于洞悉人的心事。正是人性的这种复杂性,构成了读者的关注。对于特稿而言,这点对判断稿件优劣具有一票否决的价值,因为它直接关乎新闻的有效传播。

  具体到“南文”,对于矫正和防范心理问题有借鉴参考价值,其报道的内容和公共利益有关,当然它还具有上文提到的特稿的其他功能。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南文”的“推论”靠得住吗?这里先不直接回答。一般认为,新闻的质量或者公信力,主要是以“消息来源”判断的。如果记者引用的消息来源都是可靠的,相信读者对于“推论”会有自己的判断。

  王辰瑶女士所谓的“叙述陷阱”,意思是记者先认定林默的恶,然后去找恶的材料。实际情况是,林默的恶是权威消息来源上海警方认定的。所以这个推论的前提并不存在。

  又一个问题出来了——是否还存在“误导”?我以为,读者对新闻信息(特别是特稿)的识读,必然定位于“人文”信息,它不像科学推理、科学实验那样毫厘不差、唯一不二,也不像法官判案那样追求逻辑第一。

  以“南文”为例,记者揭示的林默人性中的某种恶,既不是林默投毒杀害室友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二者之间一定存在的某种关联,是多因一果。

  对待特稿中的这类“人文”信息,读者可以见仁见智,甚至看法大相径庭,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也是新闻作品区别于判决书的一个特点。

  上文所述的这种“人文解读”新闻主角人性中“恶”的成因,与刑事司法中要弄明白的“犯罪动机”不是同一概念。犯罪动机通常通过“作案行为”反证,证人证言及嫌疑人供述都可以丰富完善这一环节的证据链。新闻的“人文解读”则通常建立于消息来源。以上解释还可以帮助我们区分人文科学(新闻学)和社会科学(法学)的不同。

  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只要弄清嫌疑人出于不满、仇恨、报复等主要原因,“蓄谋”杀人并且已实施,结果既遂,即构成“故意杀人罪”。

  至于其他更琐碎的细节——是因为一桶水的费用分摊不均问题,还是话不投机,都不影响他的“主观恶性”,当然也不会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其对量刑(判决结果)的影响也可以忽略不计。

  当然了,法官们也很聪明,他们会在判决书上写“因……等琐事(一种高度抽象、外延无限的表达)”,实现逻辑上的严密。

  

  三

  “陷阱”一文特意把“南文”与《博客天下》刊发的《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一文中的一个细节进行了对比:林默认为自己平时喝水少,不应该与寝室其他两名同学均摊水费进而发生争执,“南文”报道中写道:“争执以林退出平摊、自己买水喝告终,林的同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3月31日前后,林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这里“林出入隔壁寝室借水”是争执的结果。而《博客天下》的报道同样采用了这一细节,但写的是“林默的同学注意到,黄洋中毒前后,林默开始出入隔壁寝室借水,他不喝自己寝室的水”。

  应该说,两篇报道在叙事的着力点上确有不同,但在一个基本新闻点上是一致的——林默在投毒案发前后到隔壁寝室借水喝。

  讨论这一问题前,有必要厘清新闻真实的概念。真实、客观是新闻的最基本属性,但新闻真实与客观事实并不是一回事。

  客观事实稍纵即逝,很多情况下是无法还原的,记者能做的是借助更多的、更权威的消息来源最大程度地接近事实。

  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真实可以理解为一种“拟态真实”。打个比方,张三借了李四1万元钱但没有写借条,李四要不回钱后起诉,张三不承认,法院判决驳回李四起诉。

  法律上认定的事实也是“拟态真实”——张三借钱是客观事实,法院的判决也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除了上文论及的新闻真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距离外,受众对于同一新闻信息的解读也经常存在差异。

  正如“陷阱”一文中提到的:“一个让我很不舒服的细节,他们都提到了医学院学生做实验要处死小白鼠的残忍,我相信很多人都会从中读出某种暗示的意味。”

  有屠夫杀人的案例,但并不影响屠宰仍是一个正当职业。“南文”只是客观描述林默在小白鼠实验前后对待生命的内心体验。这种描述,我看不出“暗示”对医生这个职业和对待小白鼠实验有任何不敬。

  我们所说的人文精神、人道主义,都是以人为中心的,但不能排除这种对动物的恶在一定条件下会转移到对族类的恶。

  说到底,记者编码和读者解码之间的信息差是永恒的。当然,从新闻业务上思考,首先强调的一定是记者编码的问题。如是,王辰瑶女士提出的警惕先入为主、“奔着答案找线索”,也不是完全没有意义。

  

  注释:

  ①叶飙 范承刚 郭琛 张雪彦:《与自己的战争 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89908/,2013年4月25日

  

  (作者为华商报高级评报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36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