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传播格局中互联网个体用户的新媒介素养
2020-04-30 10:33:59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4月上 作者:王颖
摘要: 新闻传播格局重构,互联网个体用户成为关键因素 近年来,媒介技术变迁,新闻传播格局重构。个体用户成为中心,专业媒体不再是唯一的
新闻传播格局重构,互联网个体用户成为关键因素
近年来,媒介技术变迁,新闻传播格局重构。个体用户成为中心,专业媒体不再是唯一的新闻生产者和传播者。公共传播时代已经到来,公共传播机制重新建构,公共传播是通过传统媒体或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面对不特定人群的开放性传播,它的传播主体既包括大众媒体,也涵盖网站、微博、微信、电子阅报栏、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各类新兴媒体。
美国社会学家卡斯特用“大众自我传播”(mass self-communication)这个概念来描述网络社会出现的新的传播形式,指出它在大众传播的基础之上,具备一种自我传播的特征,“它在内容上是自我生成的,在扩散时是自我导向的,在多对多交流的接收中是自我选择的”。国内学者对传播新格局做出不同角度的描述,如杨保军提出“后新闻业时代”,即新闻传播主体由职业新闻传播主体、民众个体传播主体和组织(群体)传播主体共同完成①;彭兰用“万众皆媒,万物皆媒”描述新传播景观,“万众皆媒”意味着全民参与传播②;陆晔用“液态的新闻学”描述新闻传播变化,指出记者身份和角色不再稳定,在职业记者、公民记者、社会大众之间不断转换③;黄旦提出的“网络-节点”模式,认为“各种沟通模式整合入一个互动式的网络中”,在这个网络中,普通用户和专业媒体都是网络上的一个节点④;刘鹏提出“用户新闻”,指出用户中心是当前的新闻传播格局⑤。
这些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表述,共同指向在新的传播格局下普通用户被赋予了“大众传播权”。越来越多的新闻是用户在自媒体、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传播,引爆舆论,随后专业媒体跟进报道。新闻生产过程中,用户具有了议程设置、新闻生产的作用。随着传统大众媒介传播权的消解,以用户为中心的传播生态逐渐形成。网络赋权于普通用户,成为新闻“产消者”(prod-user),用户集新闻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于一身。互联网中个体用户将由专业人士从事的新闻传播变成人人可为的社会行为,互联网个体用户身份角色的转变带给新闻传播巨大深远的影响。实践领域的种种变化,都在提示我们需要重新思考互联网个体用户的媒介素养。
互联网个体用户的新媒介素养
1.注意义务
作为法律用语,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对其社会活动中可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害须保持必要的、合理的主观在意和行为谨慎,以防止侵权或其它危害结果的发生”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多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均采用了注意义务的概念。然而,法律实践中,注意义务的标准尚不明确,而伦理道德层面的注意义务更具有适用性。
提倡互联网个体用户在伦理道德层面的注意义务,原因有二。首先,2014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从此,媒体传播侵权成为司法解释中注意义务出现最多的侵权领域。但是,媒体传播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注意义务并没有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用户的注意义务标准的表述是“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对于网络用户没有规定法定的、明确的注意义务标准。实践中,社会公众进入了“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公众享有信息传播权。法律规范尚不明确的时候,普通用户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其次,一些个体用户的传播行为往往不构成法律侵权,但突破了道德界限,形成对当事人的伦理伤害。如“人肉搜索”,网友偏激地跟帖骂战;在社交媒体中,将朋友在群内小范围聊天、单独私聊或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截图,未经允许转发。某些社交媒体是半公开性质的,个体用户对自己在社交媒体中小范围群聊、私聊或发布的信息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当事人对此类内容的传播范围、程度、发布期限有所限制。因此,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转发其私密言论、不想被其他人看到的信息的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伦理侵害,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伤害。
公共传播时代,个体用户在新传播格局下,充分享有表达的权利,也在生产、传播、转载信息。注意义务理应成为个体用户承担的社会责任。那些适用于公共传播领域的法定禁止条款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是注意义务的具体内涵。互联网个体用户的新媒介素养应着眼于是否具备合法传播、理性表达的注意义务意识与能力。2014年,北京大学教授邹恒甫与北京梦桃源餐饮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中对一般注意义务四个层次的内容分析亦可作为普通用户注意义务的参照。该判决指出,一个“诚信谨慎之人”公开发表微博言论时,应做到四个层次的一般注意义务:“事实称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属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陈述或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当微博言论涉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致不利影响迅速扩散时,应当积极配合查证并消除不利影响。这是对公民网络表达时应尽注意义务内容的最集中、最具体的法律裁判。当然,个体用户使用媒体与公共媒体在媒介性质、专业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方面有差异,其履行的注意义务应该有所克减。
2.传播谦抑性
谦抑性一词,最初是刑法学术语,逐渐扩充使用至行政法、诉讼法领域,用以表达行政行为、刑事诉讼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适度和理性,其论域始终处于对公权力的约束。将对公权力的约束理念引入个体用户传播领域,是基于新传播格局下用户被赋予了“大众传播权”。普通用户拥有传播权利,但易受到非理性的网络情绪感染,形成偏激的网络群体行为,进而形成网络谣言、言语暴力、隐私侵犯等网络失范现象。
个体用户的传播谦抑性,是指普通用户对传播的风险意识、伦理意识、对算法的反思和使用中必要的节制,对个人以及他人数据的保护意识、隐私意识等。谦抑的约束理念不是限制传播权利,是对传播权利使用的审慎与节制,是普通用户在公共传播时代的新媒介素养。传播权利使用需要谦抑、有度,缘于当前网络生活中出现的种种积弊已经在破坏传播环境。
首先,过度自我披露带来的隐私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平台通过各种设置鼓励用户分享,用户自我展示的海量信息数据化存储,一方面带来科技、生活的便捷,另一方面是信息安全的隐忧。目前,个体用户本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和保护能力依然单薄,个体用户在新传播格局下对信息隐私的自我控制应当构成个人信息安全的最后一道也是最为坚固的防线。
其次,液态监视与数字化表演。舍恩伯格提出“数字化监视”来描述当前的数字化生活,指出遗忘将成为例外,记忆成为常态,人类住进了数字化的圆形监狱。有学者用语义扩大化的“监视”一词描述当下互联网社交媒介中的现象,即一方面我们成为被监视者,另一方面由于对互联网络的依赖,大多数人多多少少主动查看别人的信息,形成一种参与式监视。如学者里昂所说的,履行自己的监视义务,加入液态弥漫的监视中。有学者认为,在社交媒体中查看他人发布的内容已经成为一种日常监视。例如父母对孩子社交媒体的默默关注,这种“监视”是与孩子接触的新模式,也带来一些误解;我们时不时查看朋友圈发布的近况消息,默默比较。
2007年美国学者加里?沃尔夫和凯文?凯利提出“数据化的自我”,彭兰2013年提出“自我的数据化”,指出数据是数字时代个体的映射与化身,数据化表演成为人的生存状态。社交媒体环境下的自我披露与数据化表演已弥漫我们的生活。人们在社交媒体中积极地输出自己的东西,以隐私让渡为代价在网络中进行社交。社交媒体中,尤其是微信朋友圈、群聊更接近于戈夫曼所提出的“拟剧理论”中的前台,网络空间实现了网民的“日常生活的自我呈现”。社交媒体中,个体用户自我披露的信息内容包罗万象,从个人生活起居、爱好习惯到家庭情况、财产消费等,这些零散的信息逐步展示了个人信息的全貌,造成潜在或现实的伤害。这种自我展示成为一种社交表演,受到各方社会关系的影响,个人的自我判断与行为变得更加困难。维系个人在互联网络中的形象、人设,渐渐失去了真实的个体。这种“分享”的趋势不可避免,那么分享什么、如何分享,正是普通用户应提升的媒介使用素养。
再次,“连接一切”是互联网界的一句口号,连接力成为一种新的生产力。然而,过度的连接已经成为人们的负担,甚至是一种威胁。适当的反连接意识与能力在未来或许应作为一种新的网络素养,这种素养是人在网络时代保持独立与自主性的一个基础。⑦很多网络用户开始设置自我保护的界限,减少不必要的连接,如很多用户对微信朋友圈设置展示时长、设置访问权限等,避免过度的连接与展示。减少连接,可以减少外在信息对个人身心、情绪、意见的影响,获得更高的自由度和独立性。
结 语
从传统媒体到新媒体传播,从受众到用户,公共传播时代已经到来。公共传播时代,互联网个体用户应当遵守一些素养要求更高的传播原则、传播伦理。新素养的习得,需要时间投入、需要有意识的训练与培养。新闻传播教育应着眼社会公共服务,关注社会公共领域,提升公众的媒介素养。新闻传播教育的“公共性”内容要以提升被教育者的综合媒介素养为目标,提升全民的媒介素养水平和媒介使用的自觉性,包括媒介使用能力,尤其是公共传播时代的数字媒介表达与传播技能。
注释:
①杨保军:《“共” 时代的开创——试论新闻传播主体“三元”类型结构形成的新闻学意义》,《新闻记者》,2013年第12期
②彭兰:《新媒体传播的新图景与新机理》,《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7期
③陆晔 周睿鸣:《液态的新闻业:新传播形态与新闻专业主义再思考》,《新闻与传播研究》,2016年第7期
④黄旦:《重造新闻学:网络化关系的视角》,《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1期
⑤刘鹏:《用户新闻学:新传播格局下新闻学开启的另一扇门》,《新闻与传播研究》,2019年第1期
⑥宋小卫:《媒体的注意义务:进程与规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15年12月17日
⑦彭兰:《连接与反连接:互联网法则的摇摆》,《国际新闻界》,2019年第2期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来源:青年记者2020年4月上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