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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反腐败的新闻如何报道

2015-05-30 17:42:33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乔新生

摘要:

  文/乔新生

  最近一段时间,媒体频频报道反腐败的新闻。如报道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到河北省总工会做报告,披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前副主任刘铁男收受巨额贿赂,涉案财产数千万元,在北京、青岛、太原拥有多处房产。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随后公开辟谣,声明这是检察官自行从网上获取的信息,未经单位审核。

  部分新闻从业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类似的报道,是因为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把检察官内部谈论的内容当作新闻来源,把检察官的非职务行为当作职务行为。检察官不负责任的谈话内容,反过来又被一些媒体当作权威发布,从而制作成新闻作品在传统媒体发表。

  或许在一些新闻从业者看来,腐败分子被绳之以法,即使媒体夸大受贿金额,他们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澄清。受贿多少只不过是数量问题,而是否受贿则是一个本质问题。媒体夸大事实“痛打落水狗”的做法,一方面凸显出部分新闻工作者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另一方面反映出我国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分子人权的制度还没有从根本上落到实处。

  可以这样说,在反腐败报道方面社会各界实际上存在着一个明显的共谋。媒体通过夸大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从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公众则希望媒体详细披露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以此来满足痛打落水狗的快感。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司法机关的判决和媒体的报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腐败分子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之后,媒体之所以随意编造腐败分子的受贿金额,目的就是为了迎合公众的需求。这样的反腐败报道方式,不利于查明事实的真相,不利于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果司法机关查明的受贿数额和媒体报道的受贿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那么,公众究竟是应该相信司法判决还是媒体此前的报道呢?

  反腐败报道是法治报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法治报道的一般原则。这些原则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权威发布的原则。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发布的信息被视为权威信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发布的信息,媒体应当核实之后才能使用,不能把未经核实的信息或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下透露的信息当作权威信息予以报道。

  第二,公开求证的原则。对于一些消息人士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求证,不能将未经求证的信息当作真实的信息发布。部分媒体人认为,虽然发布的信息未经求证,但毕竟有明确的信息来源,信息的提供者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问题,应当追究信息提供者的责任而不是媒体的责任。这是一种极不严肃的态度。媒体的价值不在于公开传谣,而在于澄清事实真相。媒体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仔细审核信息的来源,并且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反复的求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别人所利用,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新闻报道具有真实客观性。

  第三,依法公开原则。司法是一个过程,不同阶段涉及不同的司法机关,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表明不同阶段司法机关认定的受贿数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澄清事实真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公安机关认定的受贿数额和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数额不一致,公诉机关认定的受贿数额和法院判决认定的受贿数额不一致。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在于,新闻作品必须明确写明究竟属于那些机关认定的受贿数额。如果案件尚在审理阶段,那么,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通常不会公布具体的受贿数额。记者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必须小心求证,避免新闻报道以讹传讹。

  新闻报道是我国反腐败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的新闻报道有助于寻求共识、凝聚共识,有助于产生威慑效应。媒体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给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帮倒忙。部分媒体在采访报道的过程中道听途说,把一些莫须有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公布出来,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产生疑虑。反腐败报道必须有法治思维,不能夸大事实、极力营造腐败分子罪大恶极的社会氛围。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54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