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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媒体能代表“公共利益”吗

2008-04-08 15: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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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有一句口号:关注公共利益。这是一句比较谦虚的说法,因为它没有宣称自己能够维护和代言公共利益,而只是“关注”而已。但是,在中国的传媒界,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和代言人,是许多媒体自命的使命和责任。而许多公众,也愿意为媒体赋予这样的社会角色。这一习惯看法,溯及既往,应该来源于西方传统的新闻传播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媒体是社会的瞭望哨,是监督社会的第四种权力,也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但是,需要强调的是,西方传媒理论在中国形成传统的过程中,有太多的细节需要廓清和讨论。
  首先,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个问题即便在西方,都是相对模糊并且不断变化的。在中国,在相当多的时候,公共利益被等同于弱势群体的权益,或者某一事件中多数人的权益。许多人认为,只要是代表这两部分人发言,就带有天然的正义性。这个结论,有太多的疑问。因为在一个健康的法制社会,不管权利的所有者处于什么地位,或者拥有多少人数,都不能影响权利属性在法律上的平等。抛开对“公共利益”认知的分歧不谈,在重庆钉子户事件中大家看到,在许多情况下,所谓“公共利益”和某一位公民的利益是会发生强烈冲突的。而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不应该在公共利益的旗帜下,随意被牺牲。正因为如此,在当代社会,即便存在一个所谓的抽象的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也应该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本身,和普通公民的权利,在法律上应该受到平等保护,并不具有特别的神圣性。
  其次,退一步讲,即便存在如某些媒体宣称的公共利益,这些媒介个体,真的就能够做到维护这些“公共利益”吗?国际上曾经有过统计,中国媒体行业的从业人员,收受红包的比例,在全球都是最高的。在许多时候,媒体记者自己的利益,和所谓的“公共利益”也有冲突。他们或许和当事人之间有某种特殊关系,他们也会不断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作权衡和选择。如果承认这一点,媒体从业者凭什么就能够维护“公共利益”呢?
  需要强调的是,西方传统新闻理论认为,媒体如果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起到“公共利益”维护者的作用,不是因为这些媒体个体,或者某一个媒体从业者拥有超越普通人的道德神性,而是通过媒体的充分竞争,实现了公民的自由表达,充分保障了每一位公民的知情权,从而在整体上实现了上述目标。上述制度安排的关键,是媒体的充分竞争以及公民获得知情权后,能够拥有实现社会正义畅通的渠道,而不是指望媒体本身。也就是说,媒体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分工链条上形成的功能,绝不等同于某一家媒体自身的社会价值。
  第三,当媒体宣称自己能够维护和代言公共利益,并且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可,媒体就获得了一种额外的权力。在当下的中国,一方面许多媒体的从业者在工作中感觉受到太多的约束,但另一方面,许多民众又感觉媒体拥有不少特权。客观地讲,一个中国记者在某种程度上拥有的权力,要远大于西方记者。中国记者在很多的时候,可以强制被采访对象接受自己的采访,甚至,可以有权力干涉某个新闻事件的进程和方向。而这一切,一部分来源于中国媒体的行政性色彩,另一部分,则源于媒体行业社会形象的泛道德化解释。一旦贴上了公共利益维护者的标签,媒体拥有的权利本身也就没有了约束,变成了一种特权。
  有人可能要问,西方社会不是常常也将媒体称之为整个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吗?不错,但正如前面所言,这种监督政府和利益集团的“权力”,是通过媒体实现公民的自由表达,以及公民获得知情权后能够拥有实现社会正义畅通的渠道,而不是媒体本身拥有特别的权力。在权力上,媒体和一个普通公民,并没有区别。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媒体宣称自己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言人,是一种似是而非的看法,并且部分地造成了媒体在当今中国社会的角色错位。如果某家媒体愿意标榜自己的责任意识,它真正应该维护的,应该是每一位公民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公众利益”,前者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后者,但比后者有着更经得起推敲的逻辑。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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