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7日 星期二
首页>专栏作家 > 正文

李曙明:记者豁免权?还是免了吧

2011-09-30 13:37:29

来源:   作者:

摘要:

  文/李曙明
  谁交钱多,就把谁的网页往前排,百度甚至因此成为骗子的“帮凶”。最近,中央电视台对百度搜索引擎的连续报道,揭开诸多黑幕,大快人心。揭黑幕的事儿,如果亮明身份正面采访,最终肯定一无所获,于是,记者用了一些“非常手段”:
  “记者请网络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炮制出了一个虚假的减肥产品网站,并伪造了一份假的减肥产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药监部门的批文,带着这套虚假的资料,记者来到百度河北营销中心……”
  “这套虚假资料”是如何制作的,报道未提。由于营业执照和批文是虚构的,它们难以归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中的“公文”范畴,但既然要以假乱真,那么,营业执照上、药监部门批文上,有关国家机关的大红印章,应该少不了——请注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也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
  制作一套假资料,“引诱”百度“上钩”,是不是很有些欺诈的意味?新闻职业伦理要求,新闻应尽量用光明正大的方式而非欺诈手段获得,但并非没有例外:如果用光明正大方式难以获得真相,那么,为了公共利益,欺诈手段被认为是合理的。争议在于:其底线在哪里?就这一事件而言,如果采用“引蛇出洞”方式尚属合理范畴,那么,伪造印章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仍可被“原谅”,会有不小的争议。
  记者是否应有一定的豁免权?几年前南京“偷车女记者事件”中,这一话题即被提及。南京某报社一名女记者卧底盗窃团伙四天三夜,为了得到团伙成员信任,她亲自参与偷盗自行车15辆。15辆自行车的案值,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但由于案发后报社证明其“卧底”行为“系职务行为”,女记者起初未被追究。后在检察机关监督下立案,但最终处理结果,未见媒体报道。当时的讨论很热烈,多数人认为“记者职务行为”不是触犯法律的正当理由,但也有人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在特殊情况下,记者应该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这些年,记者豁免权不时被一些人提及。尤其最近两年,随着记者因“诽谤罪”被“跨省抓捕”等事件频繁出现,记者豁免权被提及的频率也不断提高。在2009年的一个研讨会上,多位专家提出这样的建议:“司法机关不应在记者揭露问题时,启动对记者的调查,否则很容易形成打击报复。哪怕这个记者真的有问题,但为了保护舆论监督,为了一个更高的、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可以牺牲一些较低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了整体社会的民主进步,必要时可以不必追究一些危害不大的过错或犯罪。保护记者舆论监督的权利,其意义远远大过追究某记者收受多少好处。” (《中国青年报》,2009年5月25日)
  如果上述建议能够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并最终成为司法规则,那将意味着在保护舆论监督的名义下,违法犯罪的记者有了一定的豁免权。然而,这可行吗?
  我的答案是:不可行。
  首先,记者豁免权违背法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为了一个所谓“更高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的记者网开一面,记者将事实上成为一个特权阶层,这背离法治。
  豁免违法犯罪的记者,动摇的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什么样的“更高利益”比它更需要维护?
  其次,记者豁免权可能毁了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要有好的效果,媒体的公信力是必要条件。然而,记者受贿案频发,记者排着队收封口费等事件也一次次刺痛公众神经。部分媒体人缺乏必要的职业操守,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这样的现实下,对记者“网开一面”,舆论监督会走向哪里?
  记者豁免权,还是免了吧。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9月上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