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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别把受众当看客

2011-11-29 1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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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我想从新闻伦理角度,对最近媒体对两则热点事件的报道谈点看法。
  一则是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两岁小女孩被货车碾压,18人先后路过却无一人施以援手,结果被第二次碾压并最终不治身亡。这一事件天人共愤,也引发人们的多重反思。我要说的是,事发现场的一段记载惨剧发生过程的监控录像被各家电视台反复播放,网上更是广泛传播。情形之惨烈、场面之血腥,让人看了心里极其不舒服。
  另一则是利比亚前总统卡扎菲死亡。被俘后先是被殴打,然后被开枪击毙,满脸是血的尸体被人在地上拉扯……有人记录下现场发生的一切,而媒体“照单全收”,受众因此看到这血腥的一幕。10月21日,多家报纸在报道卡扎菲死亡消息时,均配发了卡扎菲满脸是血躺在地上的视频截图,我感受最深的也是两个字:血腥。
  电视台播放的、报纸刊登的这些内容,都是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适合向大众传播。在美国,对于媒体反复播放卡扎菲满脸是血的画面,部分民众表示了不满。有网友在CNN网站留言指出,“不论他(卡扎菲)多么坏,我不认为这个世界需要目赌被群众包围、还在抽搐的血淋淋尸体画面;看着被折腾的尸体不算是新闻”。
  2004年6月,国内部分电视台播放未经处理的美国卡车司机被伊拉克恐怖分子斩首的全过程,曾引发关于新闻伦理的争论。该录像素材是恐怖分子提供给半岛电视台的,我们“原汁原味”地播出了。在新闻中,恐怖分子先向美国发出警告,后用短刀将美国卡车司机的头颅割下。整个过程均有同期声,卡车司机的叫喊令人感到恐怖。但从这些年报道中类似血腥场面不是越来越少而是越来越多来看,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显然并未达成应有的共识。
  和电影分级不同(咱们国家还没分),新闻报道是不分级的。也就是说,报道要适合各个层次的人群观看、阅读。孩子被两次碾压,卡扎菲血流满面躺在地上,如果电视上出现这些画面,而孩子正好在电视机前,父母的第一选择,想必都是捂住孩子的眼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2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媒体播放、刊登那些东西,不违法吗?
  成年人里有人愿意看这种场面?会有,或许还为数不少。但这能证明播放、刊登它们的正当性吗?这些东西,有人爱看,也的确吸引人的眼球。然而,当吸引眼球的东西传递给人的是惊恐、难受、恶心的时候,它是否适合传播,就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1963年6月11日,美联社记者从西贡发回一张照片:一位73岁的佛教徒,坐在西贡街上,把汽油浇在自己身上,擦着火柴把自己点燃,以自焚来抗议当时的南越政权。照片显示,老人端坐在地上,熊熊的火焰在他周身燃烧,吞噬着他,已经发焦的躯体清晰可辨。对于这张照片,《纽约时报》的值班编辑一致决定不用它,理由是它有点恐怖,背离《纽约时报》用稿标准:“《纽约时报》上的东西,都应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未必每个人都认可这一理念,但这一理念所体现的对读者的尊重,却值得每一个媒体人深思。
  也许会有人说,“有图为证、有录像为证,不是能更好地体现新闻真实性原则吗?”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力,但用这种方式实现真实,却有点“走火入魔”。不传播不适宜传播的内容,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播发的新闻,即使没有第一手的感官刺激,受众也不会怀疑其真实性。
  一些媒体之所以愿意选择这些东西,应系基于这样一种判断:这种东西有人爱看。这一判断,或是事实。但因为有人爱看而传播,等于将受众当成了爱看热闹的看客。只有将受众作为有尊严的被传播对象,媒体才会自觉远离让让他们感到惊恐的血腥。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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