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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打记者的三个令人震惊

2023-07-17 09:01:50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吾道南来

摘要:领导干部要尊重舆论监督,善待舆论监督。

  令人震惊!最近“记者被打事件”中殴打记者的竟然是派出所副所长等公职人员。

  6月1日,贵州省毕节市联合调查组通报了“记者被打事件”的查处情况:织金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副所长熊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李某、陶某在阻止极目新闻记者李某某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当地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笔者为何对此感到震惊?

  一是震惊于少数公职人员如此漠视法治。正如毕节市的通报所说:“此次事件,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有人进一步挖出,“负有领导责任”的马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彭某某,不仅具有法学专业背景,还有在纪委监委工作的经历。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社会全体成员都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更是公职人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党中央反复要求党员干部牢守法律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今天,竟然还出现少数公职人员知法违法,用暴力阻扰记者采访的事件,的确令人感到震惊和意外。

  二是震惊于少数公职人员如此漠视公民知情权。公民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的规定,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没有公民的知情权,就谈不上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除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外,最直接、最方便、最主要的渠道就是依靠新闻媒体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记者的采访。也就是说,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前提和基础。媒体记者作为社会的公共代言人,依法行使采访权,这是一个法治、文明社会赋予的基本权利。因此,原新闻出版总署2007年发文明确指出:新闻采访活动是保证公众知情权,实现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途径,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但这么多年过去了,殴打记者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

  三是震惊于少数公职人员如此不习惯舆论监督。一些地方公职人员之所以阻挠记者采访,在于企图阻止信息传播,遮蔽或掩盖事件真相,逃避舆论监督。殊不知,纸是包不住火的,这样做反而损害政府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新闻媒体要直面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和阴暗面,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意见大反映多的问题,要积极关注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引导心理预期,推动改进工作。从目前批评报道的实际状况看,既有新闻单位不大善于批评的问题,也有被批评者包括一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不习惯、不适应批评的问题。有些地方和部门遇到敏感复杂事件,习惯于采取‘捂盖子’的做法,有的还通过宣传部门‘灭火’。这种观念和做法在信息社会无异于掩耳盗铃。对舆论监督要有承受力,不能怕自己的‘形象’、‘利益’受到损害而限制媒体采访报道。”

  因此,“领导干部要增强同媒体打交道的能力”,要尊重舆论监督,善待舆论监督,把舆论监督当成改进工作的契机。对舆论监督要有承受力,习惯于在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3年第12期】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吾道南来.公职人员打记者的三个令人震惊[J].青年记者,2023(12):126.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