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防止新闻失实八法

2006-07-28 1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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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飞锋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显而易见的常识。新闻失实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后果,不仅会误导受众,混淆视听,甚至以讹传讹,损害新闻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可能引发新闻官司,并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有资料表明,在近10年我国发生的近千起新闻官司中,因新闻事实失实引起的占80%,且大多以败诉告终。可见维护新闻真实性的重要性。

  造成新闻失实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但除了故意造假的以外,很多新闻失实都是可以避免的。笔者通过分析近年来一些假新闻产生的原因,总结出防止新闻失实的八种方法。

  1、接近“起点源”法。有的记者、通讯员喜欢或道听途说或捕风捉影或依赖其他媒体写稿,而不作现场、实地调查采访,这样做往往容易造成新闻失实。因为这样写出来的新闻都是“再生新闻”。

  新闻传播有一条规律,就是所有的新闻都有一个“起点消息源”,即新闻发生的“第一现场”、“第一来源”。从“起点消息源”到新闻接受者的传播过程中,每个加工环节包括其他媒体的报道,都会造成对消息准确性的损伤。只有从“起点消息源”采访得来的新闻受到的损害最小,也就最准确可靠,反之就容易失真。“道听途说”来的东西往往已经经过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人们会有意无意地渲染、夸大其词,其真实性已经大受伤害,是不足以为信的。如某报刊发的《五角钱三条命》、《××发现野人》、《人蛇大战》等社会新闻,曾引起非常大的社会反响,但遭到读者的普遍质疑,最终经调查证明这些都是“道听途说”来的失实新闻。

  采用其他媒体和网摘稿也要核实,单凭别人写的稿件写新闻,当新闻“二传手”也是很容易失实的。因为每个人、每家媒体在采编新闻时都会有所取舍,有意无意地突出一些、隐藏一些内容,如果仅根据媒体已发稿件写新闻就会出现不全面、不公正甚至完全走样的情况。因此,尽量接近“起点消息源”,坚持不做实地采访、不到事发现场不写新闻,是保证新闻真实的最可靠的方法。

  2、全面采访法。采访一定要深入、全面,这是实践检验了的、新闻采访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过分相信采访对象,仅依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写新闻,是很容易造成失实的。因为有的当事人在向新闻媒体提供素材或在接受采访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所见所闻和自己对事实的认识、看法来谈,也就不一定准确、全面。有的甚至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而故意隐藏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东西,如果不作全面深入的采访就难保不失实。如2004年7月,某报刊发一篇《无罪裁定书迟到42年》的报道,反映一农民1958年被错判反革命,1962年法院就作出否定原判的无罪裁定,但这份裁定书直到2004年2月才由法院送达给他。稿件见报后,所涉法院来报社交涉,认为报道失实,并提交了该院已于1987年将这份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回证。报社只得刊发补充报道以挽回影响。原来,此稿是作者仅根据当事人一方所反映的情况和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及2004年2月的送达回证等材料写作的。从这些材料反映的情况来看,确实可以得出裁定书迟到了42年的结论。但由于当事人故意隐瞒了裁定书于1987年曾经送达、2004年系法院重复送达的事实,导致报道不全面,没有反映出事实的全貌。要是当时作者不轻信一方当事人,不过分轻信书面材料,到所涉法院全面、详细地采访,听取他们的意见,掌握事实的全貌,也就不会导致报道失实了。在采写批评报道时,要保证报道不失实,尤其要进行全面采访,要与双方当事人见面,充分听取不同的意见,做到全面、公正。

  3、“据官方”法。所谓“据官方”就是根据党政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依职权所制作的公开的文书来写新闻。“据官方”不仅是新闻的重要来源,而且是最经济、可靠的来源,也是防止新闻失实的一个重要方法。因为根据官方的文书写作新闻,是不需要再核实,也是可以免责的。而且有的事情还必须等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必要的结论和文书后才能报道。比如,对某干部在抗洪抢险中的失职行为,只有等纪委等部门对此事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后方可作报道。再如,对刑事案件,只有等法院作出正式判决后,新闻媒体才能作定性、结论性的报道,否则就是干扰公正司法、违反宣传纪律的“媒体审判”行为,也必然会导致新闻的不准确。

  4、眼见为实法。俗话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这对采写新闻也不无启示。对新闻事实中的重要细节、关键性的内容,不能过分相信采访对象的叙述和记忆,最好是找到文字依据仔细查对,眼见为实。因为采访对象有时虽无恶意,但他的记忆并不一定可靠,而且他也不一定认识到新闻失实的严重性,在接受采访时也就不会那么较真。2004年上半年,安徽阜阳毒奶粉事件披露后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检查措施。某报记者在采访奶粉市场的检查情况时,仅根据执法人员的口述就写作了一篇消息,其中说到某品牌的奶粉系劣质奶粉被查获下柜,结果引起厂家的强烈抗议。后经核实,该奶粉确实被下过柜,但并不是质量有问题,而是产品标识和说明方面有不规范的地方,并经整改后已允许重新上柜。如果当时记者查看了查封该奶粉的笔录,就不会出现这种失实了。

  5、逻辑推理法。记者在采写新闻时,对一些违反客观规律、不合乎常理的事实,只要通过逻辑推理的办法就可以合理排除一些新闻事实中存在的失实成分。某报2003年刊发了《13天水米不进大难不死》这样一篇社会新闻,报道说一村民不慎掉进一16米深的岩洞,不吃不喝13天后奇迹生还。而且家人找到他给他投下食物时,他还能“狼吞虎咽”地吃起来。此稿刊发后引起很多读者的质疑,后经找作者反复核证,得知事实确实有出入,一是“13天说”只是该村民的“一家之言”,而且他自己也记不大清了;二是岩洞里很潮湿,有水有苔藓,并非“水米未进”。其实记者、编辑在采编这条新闻时,只要用科学常识进行一番“逻辑推理”,就不会出笼这条失实新闻了。因为科学早已证实,一个人在不吃不喝的情况最多活不过7天,13天大难不死有悖科学常理,是显而易见的失实。现在有的媒体很热衷于刊发一些“奇迹”之类的猎奇新闻,其实大都是经不起推敲和历史检验的。

  6、法律求证法。记者在采写新闻时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和无奈:采访对象在接受采访时明明说过的话,当你写进稿件引起纠纷时他就不认账了。这就牵涉到新闻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讲,新闻只是一种记录,只要采访对象确实讲过这些话,记者根据所讲进行报道是没有错的。但你的报道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必须还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也就是说,要保证新闻在法律意义上不失实,必须要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如当事人签名认可的采访笔录、采访录音、录像等。某报曾刊发了一篇批评某村委会在换届选举时原村主任通过拉选票、贿选再次当选的报道,结果稿件见报后引起争议。被批评对象请律师按照报道所写的找到向记者反映情况的群众作了笔录,完全否认了他们在采访时对记者说过那些话。当地党委、政府也作出了与报道不同的结论。所以,尽管群众先前反映的都是事实,但由于记者拿不出证据来,结果也只得认错,刊发更正报道。如果当时记者有采访录音为证,也许就是另一种情况,不会这么被动了。

  7、平衡法。这里的平衡有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新闻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平衡,即要反映双方的意见,尊重双方的“话语权”;一是指新闻事实好坏、利弊两方面的平衡,不要说好就一好百好,说坏就一无是处。比如,在报道一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事人双方争论不清,也没有公论的新闻事件时,不但双方当事人都要采访,而且在新闻报道中要将双方的意见和说法反映出来,否则报道就有失公正、公允,就有失实的嫌疑。再如,现在一些媒体对先进人物、先进典型的报道,总是给人不真实的感觉,其实就是没有注意平衡的问题。或者对报道对象任意拔高,或者只选取人物先进光辉的一面,把他写成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这样自然就失去了新闻的客观、公正性。

  8、冷却法。有的事件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如果为了抢时间、争卖点而匆匆写作发稿,往往就会造成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情况。因为记者当时采访到的仅是事情的表象或一个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事情的发展,其隐藏的真相就会逐渐被揭示出来。如2004年5月,一农妇到某报社反映,她丈夫“醉酒”死后,丈夫的单身小哥逼迫她与其结婚,不准她外嫁,她不同意就将她打出家门。从有关书面材料来看,这一事实是成立的,但其丈夫的死因疑团重重。结果仅一周后,公安机关将此案侦破,其夫不是她所说的“醉酒”死亡,而是被她投毒毒死的。如果当时仅根据这个农妇提供的材料和所讲的情况写一篇维权方面的稿件,匆匆见报,虽然“逼婚”是事实,但也是一篇失实新闻,因为她投毒杀夫这一主要事实被隐瞒了。因此,这时最好的办法就是暂时不报,先“冷却”一段时间,等事情完全弄清后再作报道。这样才能保证全面、公正,不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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