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首页>新闻茶座 > 正文

记者被打,谁的暴力?

2008-04-21 15:10:29

来源:   作者:

摘要:

主持人:赵  金  杜  鹃
嘉  宾:陈  楠  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主编
        郭镇之  清华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朱至刚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


  主持人:记者被打,已经不是新闻。大家以前经常看到的,是记者们在揭露性报道中被打。但是,在以贴近民生、关注百姓生活为己任的一些民生新闻的采访中记者遭到普通百姓的哄打,就引起了我们不同的思考。
  2008年新年前后,我们在电视屏幕上先后两次看到了记者被打的镜头。一次是某电视台的一个新闻追踪栏目,当时正在报道、调解一对母女矛盾。母亲在女儿很小的时候重组了家庭,再没过问孩子的成长。女儿长大后,家庭变故不断发生,父亲积劳成疾去世,弟弟离婚后遭遇车祸也撒手人寰,她本人也查出患有晚期直肠癌,因经济困难无钱医治。近20万元的车祸赔偿金,需要作为弟弟车祸赔偿起诉主体的母亲签字才能领出,可母亲坚决不肯出一分钱给女儿治病,母女关系极度紧张。为了帮助母女重建亲情,更为了能够使女儿得到及时救治,春节前夕,栏目组特意派一名女记者陪同女儿带着慰问品看望那位母亲,可那位母亲看到他们,拿起铁锨就冲了过来,最后一锨拍在了记者的腿上。摄像机如实地记录并播出了这些场景。事后打人者被拘留。
  另外一起记者被打事件,是一名城市电视台新闻栏目的女记者,接到观众热线反映,称其小区里有人在小区公用马路上私盖院门,影响居民生活,邻居们对此意见很大,想借助媒体的力量予以解决。于是女记者迅速和同事赶往现场进行采访,而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则坚决拒绝接受采访,在记者的追问下,他在摄像机镜头前迅速拨开话筒,然后接连几个凌厉的耳光掴在了女记者的脸上,在场人士皆愕然。
  应该说,两位被打的记者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事与愿违。被采访者在打人事件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确实给我们的记者和媒体带来了不少思考的空间:我们的记者应该给自己的职业一种什么样的定位?我们的媒体该倡导一种什么样的职业精神?我们的新闻报道在“关注民生”的旗帜下有多少介入新闻事件发展的权力?

  陈楠:要慎之又慎地运用媒体的影响力

  主持人:陈主编,您是北京电视台《北京新闻》的主编,在您的栏目中肯定也会有涉及到此类民生问题的新闻,您怎么看待上述记者被打事件?
  陈楠:媒体从业人员因为职业行为受到伤害的事件,近年来经常见诸报端;由于报道者成为新闻当事人,这样的新闻事件也就受到更多的关注。作为一名新闻人,我最想说的是,我们的媒体需要一些自省,在急速发展的同时,需要不时停下来,回到基本面,看看路,找找方向。
  基本面之一,记者是做什么的,记者是“新闻机构中专门从事采写新闻报道的专业人员”(甘惜分主编《新闻大辞典》,第140页),记者作为、且只作为新闻事实的采写报道者,他并不代表公理、公平、公正和正义;像《南方周末》不断寻求“正义、爱心、良知”,但他并不代表“正义、爱心、良知”。那么,媒体记者是什么,一个报道者而已;尽己所能真实、客观地做好报道就可以了。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的媒体厉害啊,连萨马兰奇都说,媒体特别是文字媒体,是一届奥运会成败与否的最终裁判。因为电视媒体提供的是场景和过程,而文字媒体提供的是评价和结论。其实,今天的电视媒体同样可以评价和做结论,影响力同样大。但这里说的是媒体影响力,媒体不以真实、客观报道为前提,还是会出大问题的。
  所以,我们要慎之又慎地运用媒体的影响力。我个人认为,那位女儿的遭遇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方面存在着缺失和漏洞,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城市中的低收入家庭也存在这个现象,在农村更具有普遍性。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那位女儿应当首先向政府部门求助,向街道、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这才是她的支持和依靠。
  而对于另一事件来说,同样存在着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缺失。如果私盖院门违法的话,职能部门应依法办事,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限期予以拆除;如果没有违法,职能部门应找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受侵害者可以上告,或到法院起诉寻求解决。对这一事件,媒体可密切关注进展,客观公正报道,也许就不会发生打人事件了。
  基本面之二,报道者不能成为报道中的主体,不能人为干预新闻事件的进展,更不能左右新闻事件的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记者受到伤害进而成为报道的主体,对于记者本人是无奈之举,而作为几方新闻当事人和受众来说,则有失公允,应尽量避免。
  主持人:如果您栏目的记者去采访一个新闻事件,遭遇到当事一方的拒绝,您和您的同事会怎么办?
  陈楠:还是要坚持做好平衡报道。美国有一个“均等时间规则”,也叫“公正原则”,是指广播电视节目中若有对个人或组织进行指责、批评或抨击的内容,应通知被批评者本人,并免费为被批评者提供申辩、反驳的播出时间等。这个规则我国也在用。记者挨打算是反例。平常无论是领导,还是教科书上,都要求我们新闻事件要采访当事人双方,但实际结果是一方积极配合,一方翻脸不认人,还打人,记者委屈啊,冤枉啊,都在情理之中。但事后,我们要对这个事情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考量。
  在记者处理这类复杂采访时,态度和策略是第一重要的。态度要平和,不冲动,不要认为自己是代表正义的一方,带着执法者的形象去匡扶正义、扫奸除恶,你只是作为一个报道者,带着问号寻求答案去了。社会上有职业执法者。对方如果拒绝采访,新闻也是可以做下去的;毕竟拒绝就是一种表态,不是说非得接受采访才是表态。但这种情况下,我们的镜头不会再盯着当事人,而是通过其他一些渠道,比如请专家、律师、相关人士来展示其他的一些内容。
  世上的事情也许比我们所能想象的复杂得多,揭开事实的本来面目有时也不那么容易。事件的一方是弱者,不见得另一方就是恃强凌弱。对于那位母亲来说,对子女不闻不问也许另有隐情、情非得已。媒体不能为了“帮扶”一个弱者,借记者被打进行炒作,不加考虑地依仗自己的影响力,让弱者的对方陷于不利。这样下去,媒体的公信力受损,公众也许反而会同情那位母亲了。
  说到策略,进行采访时,记者要采取迂回的策略,平和、公正地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同情她的处境,体谅她的想法和做法,保证自己采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合理解决问题,帮助当事人摆脱困境,或许就不会出现伤人的后果。毕竟,伤害是双方的,打人者付出的代价更大。
  我还想说一点,就是报道者要懂得保护自己。浅层次的保护是不要让自己受到伤害,深层次的保护是多做案头工作,多做一些调查研究,更多地了解事件的因果,保持清醒的头脑。以前,报社的记者要定期下基层蹲点,蹲个把星期、半个月,把情况摸清楚后,一篇有分量的稿件就出来了。现在的记者不这样。报社记者一般不出门,电子邮件发来发去就行了;一说有个什么事,电视记者扛起机子就出发了,什么事到现场再说。有时候,的确省事了,但麻烦也就来了。
  内省是向内看、是自我质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防止我们膨胀、走偏、因此受到伤害和威胁。媒体会因为自省而获益、而强大。
  在这里,我还要向在职业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同行表示同情和敬意。她们的敬业精神令人感动,愿她们永远不再受伤。

  郭镇之:公器应主要用于公事

  主持人:郭教授,您好。有几个具体的问题请教您。现在电视新闻中民生新闻的比重很大,尤其是地方电视台,在报道一些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时,不可避免地有时要面对“清官难断的家务事”。为了我们报道的平衡和客观,我们又要尽力找到双方当事人,给他们平等的讲话机会。这时,一方当事人出于保护自己的需要,或其他的想法,会拒绝我们的采访,更不愿意在电视上露面。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媒体,尤其是电视这种暴露性传播性很强的媒体,直接将镜头对准他们,在法律和职业道德上有没有限制?
  郭镇之:记者不应该介入私人纠纷,主要因为这是“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摄像机等媒介象征是过于强势的武器,用于解决家庭纠纷并不合适。记者不能、也不应包打天下。公器应主要用于公事。
  解决此类私人问题,亲属、单位、民事法律出面比较合适。以公开事件为目的的媒体和记者本来就会讨人嫌。媒体权力过大,会引起较强烈的(甚至过当的,如在此次事件中)抵制和反弹。
  记者出于道德关切,如果要采访私人事件,也不是完全不可以。首先应该以普通人的身份介入,在取得当事人信任和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媒介手段(如摄像机),而且在拍摄时应该征得同意。否则,有违职业道德。
  被拍摄者可以用“隐私”的理由拒绝采访,更可以抵制拍摄(当然,打人是不对的)。母女纠纷虽然有道德方面的争议,但不是公共事件,媒体无权强行采访。
  主持人:当采访对象不愿意接受采访时,媒体是否有权力将不接受采访的镜头播出?
  郭镇之:不可以,被采访者甚至可以以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的理由起诉媒体。
  主持人:电视台将记者被打的镜头直接播出是否合适?
  郭镇之:打人的镜头是不应该播出的,有以强凌弱之嫌,因为“武器”不对等。媒体经常这样“仗势(公共权力)欺人(一般百姓)”,虽然此次事件中记者是挨打者。
  主持人:如果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占据了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层面上的优势,比如,母亲其实没尽抚养义务却想独占赔偿金,女儿重病却无钱医治,至少在世俗的道德层面是有缺陷的,那我们的媒体是否可以带有倾向性甚至判断性地进行报道?
  郭镇之:我主张媒体不去掺和私人事件。但如果事实确凿,媒体不是不可以报道,也可以有倾向性,但必须注意法规、政策和技巧,说话留有余地。可以呼吁社会救助,呼吁母亲发扬亲情。在采访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母亲不愿意接受采访的事实,但不能在媒体上公开母亲的身份细节,免得她被骚扰。
  主持人:记者在采访这类民生纠纷新闻时,在采访技巧上,您有何建议?
  郭镇之:首先,一定要把事实弄准确;第二,尽可能公平,冷静,真正抱着协助解决问题的态度介入,富有同情心,不能为了吸引眼球竭力炒作,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第三,平等待人,不要充当救世主和道德法官。最重要的是,当事人的自愿是前提。
  此外,我建议对青年记者要加强专业主义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政策水平。要限制媒体在私人问题上的过度活动,即使是在民生新闻中。

  朱至刚: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并不以新闻媒体的介入为必要条件

  主持人:电视民生新闻的琐碎煽情,过度干预事件的进程,甚至呈现出媒介暴力的倾向,现在已经引起了业界和学界关注。怎样保持电视民生新闻贴近而不琐碎、关注而不煽情,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朱博士,您能否给我们分析一下,我们的媒体应该去关注和报道什么样的民生事件?
  朱至刚:我想提醒记者朋友们的是,并非所有民生事件都应该或者说必须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这是因为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并不以新闻媒体的介入为必要条件。首先,公民自己感觉到私权受到侵犯并不等于就已经或者必然受到实际的侵犯;其次,即使公民的私人权利的确受到了现实的侵犯,也并不等同于他们无法通过自力或者诉诸他力来进行合法维护;再次,公民的私人权利本身就是多方面的构成,除了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等少数几种以外,其他的大部分即使的确受到了侵犯而且他在此时也无法通过自力或者他力合法维护,也只构成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这样的事件司法部门是不诉不理,新闻媒体更是没有必要主动介入,除非是已经得到当事人明确的邀约或者许可。
  也就是说,我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民生事件才可以而且必须成为新闻。1.的确出现了对公民私人权利的即刻而直接的侵犯;2.公民此时的确无能力通过自己、公共部门或者其他私人来维护(尤其是立即维护)自己的私人权利,新闻媒体的介入是当前唯一的现实希望;3.新闻媒体在展开采访和报道之前必须经过当事人明确的邀约或者许可。如果的确发生了对公民私人权利存在即刻而直接的侵犯,公民自身却又不知情时,新闻媒体也最好能够先告知他们,在征得同意后再加以报道。
  任何新闻报道都是报道内容和报道形式的结合,并非所有以民生事件为报道对象的新闻都有资格称为民生新闻。民生新闻既然是以公民私人权利为关注对象,那么它的操作程序本身也应该而且必须体现对公民私人权利的尊重。需知,对于公民而言,透过新闻渠道来描述现在的生存状态、呼吁对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只是可以的、而并非必须的选择。倘若在新闻报道的内容、过程或者后续结果中出现了对任何公民的任何私人权利的现实侵犯,那还有什么资格自诩为“关注民生”呢?
  主持人:像刚才陈楠主编说的那样,公众在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需要救助时,首先应该想到找相关部门解决,但是,在现实中,往往就是因为相关部门解决不了,大家才来求助于媒体,而由于媒体独特的影响力,往往确实能够使问题得到解决。也正是这个原因,使公众,尤其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寄予媒体很多希望,而我们的媒体也就义不容辞地担当起帮助弱者,解决难题的责任。现在一些电视“帮办”类栏目很火,这些栏目就是运用媒体的影响力和舆论监督功能,以“为百姓解闷、解难、解气”为目的,有些制作者甚至明确宣称要使用“介入式”采访的方式来报道新闻事件。朱博士,从法学的角度,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民生新闻这种扶贫济弱的功能?
  朱至刚:我认为,维护公民的私人权利是民生新闻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从法学的视角出发,就可以将其视作一种虽然未曾列入现行法典,但却是事实上存在的对公民私人权利的救济手段。它的作用方式是通过将确实存在的侵权事实公之于众来促成有效救济尽快出现。新闻媒体在此间所起的作用当然是相当显著的,但是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机构不仅担负着必须救济公民私人权利的义务,也在所有愿意加以合法救济的主体中具有优先的地位,这就是法学上的公力救济优先原则。
  新闻媒体并不是公共权力机构,它既不负有救济公民私人权利的义务,也不拥有超越公力救济的优先地位。因此,它在救济过程中能够且只能够充当辅助性的角色,它起到的是且只能是对公共机关加以告知、促使的作用。如果在报道中要向公共机构提出具体的救济建议,也只能援引有关的正式法律规章来提醒它们履行救济公民私人权利的义务,而不应该向公共机构提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如果公共机构对履行救济义务表现得漠视或者拖延,也只能客观报道其不作为的事实而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应该对公共机构执行人员过分责难或者进行人身攻击。
  主持人:谢谢您的分析,也谢谢各位!欢迎持不同观点的同人继续探讨这个话题。〇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4月上

来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