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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与法治思维

2013-08-05 10:42:24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

摘要:

  主持人:赵 金

  嘉 宾:骆兰兰 检察日报社编委、新闻研究室主任

  宋 雯 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张 立 检察日报社新闻研究室主任编辑

  

  主持人的话:建设法治社会,需要法治思维。媒体对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有着极大作用,提升法律素养、树立法治思维,对新闻人来说,急迫而重要。什么是法治思维?记者的法律素养是怎样对社会法治意识产生影响的?新闻人如何树立法治思维?请看嘉宾观点。

  

  什么是法治思维

  骆兰兰

  

  在媒体评出的“2012年度法治热词”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排在首位。这不仅仅是因为该词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提出,更重要的是它指明了未来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和方向。关于法治思维的内涵,十八大报告没有做详细的阐述。对此,法律人和新闻人都有自己的解读。

  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对法治思维的概念体会颇深。近年来,他不仅撰写了大量与之相关的论文,而且经常被一些地方官员请去讲课,主题就是用法治思维来统领改革和发展,化解矛盾。在与许多领导干部接触的过程中,姜明安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是:究竟什么才是法治思维?他的回答是:领导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或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都应不断审视其行为目的的合法性、权限合法性、内容合法性、手段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如在行为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应及时主动纠偏。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认为,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要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在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检察日报社社长李雪慧在评论中指出,法治思维至少应包涵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心中有法。即具备起码的和必要的宪法和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法律常识,知道即便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同样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办合法事。大凡作出任何举动之前,都应以是否合法作为先导程序预作估测,合法则可行,不合法则缓行禁行,明白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做到实体公正。三是合法办事。即便欲办之事合乎法律法规,但在办理过程中也必须循规蹈矩,不得逾越法律半步,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程序公正。四是权之以法。论人说理,观事察物,一切均以法律作为衡量和评判的准绳,合法则褒之誉之,违法则贬之挞之,做到悠悠万物,唯法为大。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一种以法治理念为核心、以法治实践为基础的思维模式。首先,它表现为根据法律来进行思维,即依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其次,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法治思维方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应首先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可以说,法治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一种思维方式。

  对新闻人来说,法治思维就是要以法治的眼光来看待一切。它要求我们在日常采编工作中,依照法律的精神,客观、公正地报道新闻事件,既要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同时,法治思维还要求我们积极传播法治理念,以法律的视角来剖析热点新闻背后的社会问题,培养公众的法治意识。

  新闻人要培养法治思维,就要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

  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者为了经济利益,利用舆论监督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收取“活动费”、“封口费”,以“曝光”相要挟敲诈采访对象,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新闻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刑律,必须严惩。只有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治的权威,使他们懂得敬畏法律,并逐渐养成法治思维。

  除了以上极端的个例,在日常新闻报道中出现更多的,是一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比如,在对李天一涉嫌轮奸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全然不顾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尚未成年的李天一“全面曝光”,甚至在追踪报道中将与李双江有关的生活细节和盘托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这些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除了一些媒体想吸引眼球等因素外,主要还是因为一些新闻人不懂法,压根儿没有法治意识。要让法治思维,从口号变为实践,从行为内化为信仰,从根本上讲,还是要提高新闻人的法律素养,让他们真正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心中有法治信念。

  首先,应该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把知法懂法作为从事新闻工作的必备条件,把通过一定的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颁发记者证的一项必备条件,以确保新闻人具备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其实这种做法在国外早就有先例。比如,在英国,新闻从业者可以来自任何教育背景,但是必须通过新闻法考试和速记考试。在他们看来,懂法和会速记,是当记者的必备技能。

  其次,在日常的业务培训中,新闻媒体要把学习最新的法律知识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法律素养,确保新闻人始终走在社会大众的前面,做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培养公众法治思维的引领者和推动者。

  同时,新闻人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要求自己,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学会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养成遵守法规的习惯。在从事新闻报道时,要坚决杜绝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用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为早日实现法治中国做出最大的努力。

  

  记者对社会法治意识的建构

  宋 雯

  

  记者的法治思维与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关联,源自中国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模式。中国的法治社会不是发自民间的主动追求,而是由精英提出、政府主导、由宣传和教育部门负责推广的意识建构活动。

  中国从1986年开始,连续实施了5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是第六个5年普法规划(2011~2015)的实施阶段。近30年的普法教育,使公众对法律的内容和作用有了广泛的了解,但是这种了解是远远不够的,要想真正实现法治,公众在了解法律内容和相关知识基础上对法治理念的信仰更为重要。大众传媒具有构建、引导社会意识的功能,作为媒体从业者的记者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记者本身的法治思维更是发挥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记者因职业的关系比一般公众更早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并且自觉地以宣传法律知识与培养社会的法治意识为己任。不能不说的是记者在进行法治宣传的过程中,一方面是布道者,另一方面也是接受者,记者自身的法律水平会随着各种类型的与法治相关的报道得到普遍提高,而记者法律水平的提高对他们对法治的理解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各政法院校法制新闻专业的毕业生逐渐进入新闻媒体,参与到法治新闻的采访制作环节,法治新闻在法律知识和规范的传播方面越来越准确,作为社会法治意识基础的法律知识普及的工作已基本进入良性传播的阶段。关于法律的常识和基本规范的认识是形成法治思维的基础,这部分工作也是构建社会法治意识的前提。对此,无论是记者还是公众,在意识上都是自觉和统一的。

  但是公众法治理念的形成远比通过普法教育让其了解法律规范要困难得多,这不是某一个个体的认识水平的表现,而是一种社会意识的形成。社会意识是相对于社会存在的社会精神生活的总的概括,是由各种不同的情感、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等构成的复杂的系统整体。社会意识是一个集合的概念,社会的法治意识是一个社会的公民总体关于法治的认识水平的体现。一种社会共识的形成是一个文化心理的塑造过程。这种文化心理的塑造有各种渠道,学校教育、人际交流、大众传播等都可以对其产生影响。大众传播对社会意识的影响也是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的,可以是文学作品、影视作品,也可以是新闻传播。作为一种有一定专业色彩和政治意味的社会意识,法治意识的形成与新闻传播的联系尤为密切,在某种意义上新闻传播甚至可以说是起决定作用的。

  新闻传播与民众的法治意识形成关联最密切的是法治新闻,法治新闻与其他新闻类型的分野就是其内容是与民主法治相关的。法治新闻不同于西方的犯罪新闻或法庭新闻,它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概念。法治新闻是中国进行民主法制建设和推广依法治国理念的过程中一个特殊的新闻现象。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法治新闻是一个包容面广泛的概念,笼统一些讲,法治新闻就是新近发生的与民主法制建设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报道。在这个定义下,法治新闻可以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治新闻对社会法治意识形成的影响是源于其内容本身的特点。新闻追求客观反映现实,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以新闻的方式和公众联系起来。由于法律、法治与政治的密切联系,社会法治意识的形成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在政治社会化的过程中,“政治社会化组织包括大众媒介,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支配着信息传播的完整过程。他们是传播的主体,决定着以什么方式、将什么信息传播给对象……”(张昆:《大众媒介的政治社会化功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记者作为法治信息的传播者,他们的法治思维借助法治新闻的报道和传播对公众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治新闻的形式可以是一般的信息,可以是对事件的报道与评说,或是对热点话题的讨论等等。无论是发布信息,还是报道事件,反映热点,记者们都是把事实摆到人们面前。这其中信息给人以知觉的基础,事件报道使人受到启发,而热点话题则促进人们思考。中国人的思维偏重于形象思维而弱于抽象思维,一般民众多是习惯于从故事、事件、他人的经历中汲取经验,充实自己的认知空间。记者通过大量的案例报道以及与法有关的事件、人物报道迎合中国人的这种思维习惯,使公众以自主和自觉的心态接受包含在其中的法治知识和理念。在持续和广泛的新闻传播的影响下,社会公众对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掌握和了解逐步深入,而这种逐步深入的了解和掌握积淀在广泛的公众意识中,在一个又一个的与法律、法治有关的新闻案件的报道和讨论中一点点地被加强,最后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意识。记者作为法治新闻和法治类信息的采集和制作者,其对法律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是这类新闻发挥正面影响的关键因素,借助大众传播的力量,记者把自己对法律与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以法治新闻的方式渗透到了社会意识里,记者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成为中国法治社会的建构者之一。

  

  新闻人如何树立法治思维

  张 立

  

  新闻事业是精神产品的生产者,它既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又属于信息(娱乐)产业,能够产生经济效益。基于这些根本特性,新闻事业的社会功能被概括为五项:一是沟通情况,提供信息;二是进行宣传,整合社会;三是实施舆论监督;四是传播知识,提供娱乐;五是作为企业,赢得利润(李良荣:《新闻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下面,就立足于新闻事业的五大社会功能,逐一分析新闻人树立法治思维的必要性。

  一、“沟通情况,提供信息”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严格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线,避免传播虚假消息、有害消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而贻害社会

  人们接触新闻媒介,首要目的是为获得有用信息,了解客观世界的变动。为社会提供有用信息是新闻事业存在的第一理由。但是信息的传播是存在禁区的,这要求新闻人必须知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哪些信息可以传播,哪些信息不能传播,做到不触及法律底线、不打擦边球。

  比如,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传播虚假信息不仅有违新闻从业者职业道德,还可能触及国家法律。比如,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除了虚假信息和秘密信息不能够传播外,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禁止传播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综上所述,媒体传播信息受到我国相关法律的严格约束,哪些信息可以传播,哪些信息不可以传播,考量着新闻人的法商。

  二、“进行宣传,整合社会”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更好地领悟和解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理性引导社会舆论

  宣传功能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项重要使命,主要包括阐明国家发展的目标和社会理想,分析政治、经济形势,解析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惩恶扬善,维护主流价值系统,引导舆论导向等。所谓政治家办报,指的就是新闻人要讲政治,要熟悉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形势,吃透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精神,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通过新闻报道的形式传递给百姓。在这个转化与传递过程中,法治思维必不可少。

  首先,依法治国已经被确定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政府官员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方式。《经济日报》原总编辑艾丰说:“记者要想总理的事。”作为一名新闻人,只有像政府官员被要求的那样掌握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理解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把握其中的特点和规律,在新闻报道中融会贯通,发挥联系党和群众桥梁纽带的作用。

  其次,宣传先进典型人物是我国新闻事业的一项独特内容,在宣传报道中,新闻人应注意挖掘先进典型人物守法、用法、护法的事迹,需要运用“法眼”进行筛选。

  再次,新闻事业在维护社会主流价值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公正”和“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新闻宣传报道要运用法治思想对人们思想言行的价值取向进行引导,发挥维护社会秩序、传承道德价值的重要作用。

  三、“实施舆论监督”需要树立法治思维,新闻人要做到用证据说话,有的放矢,实现理性监督

  舆论监督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监督法律条文的制订和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使其符合法定的程序;监督国家法令和政府纲领的执行、实施;监督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监督市场运行的公开、公正、公平。很难想象,一个不懂法的新闻人,如何实现上述监督内容。

  新闻人实施舆论监督还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像警察、法官、检察官办案一样,注意用证据说话而不是凭空臆想,否则不仅达不到舆论监督的效果,反而会造成违法侵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媒体因为报道不实而走上被告席的例子时有发生,一再说明了用证据进行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新闻人从事舆论监督还应做到善于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报道权和监督权。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如果遭到不合理的拒绝,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传播知识,提供娱乐”需要树立法治思维,以保证传播知识的合法性和娱乐有底线

  新闻媒体是人们获取新知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传播知识的过程中,媒体要遵守《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知识的合法性以及传播行为的合法性。

  媒体的娱乐功能如今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电视台的娱乐节目、电台的音乐节目、报纸的趣味专栏、娱乐新闻等,成为吸引受众眼球的重要内容,同时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比如侵犯明星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今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受李双江妻子梦鸽的委托,发出律师声明,痛斥部分媒体和网民的不实报道和传播。李双江之子事件说明,媒体娱乐大众,绝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之上。

  五、媒体“作为企业,赢得利润”必须做到依法经营,以适应我国新闻出版业转型要求,做大做强传媒产业

  2008年,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提出全国报刊改革的进度,新闻媒体原来的粗放化、简单化、行政化的传统经营方式,将被精细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现代方式所替代。新闻媒体作为独立经营的法人主体,遵守我国市场经营的一切法律是其生存的起码要求。从更高层次上讲,作为特殊产品的生产者,新闻媒体不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更应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发挥传媒产业的优势,生产更多优质精神产品造福社会。

  广告收入是传媒产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我国有专门的广告法规范广告市场。广告法明确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这就要求,媒体在刊登广告时,一定要牢记广告与新闻报道的区分;新闻人在从事新闻报道时绝对不能以拉广告为目的撰写不实报道,坚决杜绝有偿新闻。○

  来源:青年记者20137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