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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舆论监督权被异化

2016-02-01 02:34:30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月下   作者:王建珂

摘要:  愿媒体人肩负起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职责,愿“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做到如习近平所说的“以‘闻过则喜’的态度,全力支持舆论监督”。

  2015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原总裁沈颢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沈颢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

  沈颢和21世纪传媒公司凭借媒体的特殊地位,利用企业对媒体登载负面报道产生的恐惧心理,采取登载负面报道或将继续跟踪报道等手段,要挟企业以广告费等名义支付钱款,以换取媒体删除、撤销负面报道,或不再跟踪报道。21世纪传媒公司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行为,沈颢在21世纪传媒公司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中发挥了组织作用,并且直接参与部分行为,所以做了上述判处。

  曾经被一些媒体人奉为心目中偶像之一的沈颢跌入犯罪的泥淖,成为阶下囚,是罪有应得。而其中的教训,却值得记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好真正的舆论监督,而决不允许舆论监督权异化为个人和小团体牟利的工具。

  21世纪经济报道和沈灏事件,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让媒体人蒙羞。再加上纸媒经营情况不好,一些媒体人新闻理想动摇,感到今后的舆论监督无望。这是对舆论监督的误解甚至曲解。

  按照西方的说法,媒体是“第四权力”。舆论监督是媒体代表公众对公职人员、机构及社会不良作风的监督,其实质是人民监督。舆论监督,是人民赋予媒体的一种重要职责。

  习近平曾指出:“在加强舆论引导工作的同时,还要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会腐败变质。能否有效地制止腐败现象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这就需要建立各种有效的监督机制,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最经常、公开、广泛的一种监督方式。”因此,舆论监督在各种监督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在坚持正面报道为主的原则下,要重视舆论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舆论监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这样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给人印象最深的,如前些年《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揭露甘肃多名婴儿喝三鹿奶粉致肾病(后查明因含三聚氰胺),震惊全国,波及世界,一些国家拒绝进口我国奶粉。此事让多名高官先后下台,包括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黑煤窑、地沟油,以及许多官员贪污受贿事件,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这些都证明了舆论监督的重要功能。

  毋庸讳言,当前,舆论监督还有令人不满之处。以舆论监督见长的央视《焦点访谈》主持人敬一丹去年退休时接受采访,既肯定了舆论监督在网络遍地开花是一个进步,也指出了舆论监督弱化的问题。她说,在做批评报道时“经常遇到‘不’‘拒绝’,经常走到部委门口遭到拒绝。没有一个《焦点访谈》记者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情”。这种情况可能在某些地方更加多见。地方保护主义往往成为舆论监督的障碍。

  笔者以为,媒体做好舆论监督,除了要保证事实准确、客观公正、出发点正确这些最起码的要求之外,至少还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要提升舆论监督的影响力。那些零七八碎、选题重复的监督报道,也许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影响力不大。只有着重对权力的监督,抓住比较重大、有普遍意义、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才能形成大的影响力,从而推进干部作风改进、反腐倡廉深入,促进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不良社会风气的改变。

  二是要讲究舆论监督的艺术。有些批评报道可以言辞激烈,但“有理不在声高”,有时采取迂回委婉的方式,效果更好。比如,某地方报纸批评当地借口地形不利污染物排除,而对治理空气污染抓得不够,报纸没有直接批评,而是举出同样地形的几个城市这些年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与当地作对比,说服力更强。

  三是舆论监督也要不断创新。不少电视台开办“电视问政”节目,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群众代表评说,然后根据提出的问题,建章立制,对一些责任人作出处理。这样,就把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党的监督结合起来了。济南去年开始做的“电视问政”又进了一步:事先记者暗访发现问题,请群众代表点评,在电视上播出,再制定整改方案,效果不错。

  愿媒体人肩负起人民赋予的舆论监督职责,愿“关键少数”——领导干部做到如习近平所说的“以‘闻过则喜’的态度,全力支持舆论监督”。

  (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新闻系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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