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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监管要有创新思维

2016-06-01 19:13:14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5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互联网络监管需要借助于技术手段,但不能奉行技术主义。

  3月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年度报告,首次将中国互联网络过滤与拦截系统列入贸易壁垒清单,认为中国互联网络防火墙制度损害了美国企业的贸易利益。这是典型的经济问题政治化。

  中国国内一些新闻媒体不敢直面美国政府提出的问题,认为中国建造防火墙是迫不得已,中国的防火墙制度有利于中国政治社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社会的稳定。这是典型的“不打自招”。中国之所以建立互联网络防火墙制度,是因为中国互联网络发展与其他国家互联网络发展水平有一定的落差,中国在互联网络监管领域缺乏主动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建立互联网络防火墙制度,是因为在互联网络发展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防守态势,为了防止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络进入,不得已采取防火墙监管措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样的监管模式不利于中国及时接受互联网络最新信息,也不利于中国互联网络事业健康发展。

  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完善我国互联网络法律制度体系,把现行的市场准入监管逐渐地转为市场行为监管。今后各国互联网络企业都可以在中国开展业务,但是,如果互联网络企业在中国发展过程中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那么,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机构随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中国互联网络监管必须具有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只要在中国从事互联网络经营服务活动,就必须纳入中国互联网络监管系统,随时接受中国互联网络行为检查。这既是世界各国互联网络监管的通常做法,也是为了维护互联网络经营者和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切身利益的需要。

  互联网络监管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意识形态问题,这就要求中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有关法律制度的时候,必须完善权利救济的程序。如果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或者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申诉,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中国在互联网络监管方面应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政府依法对互联网络实施监管,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部分学者担心,如果彻底放开中国的互联网络,改变互联网络防火墙制度,中国互联网络市场是否会出现失控局面?这不是杞人忧天。中国在制定互联网络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强化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对互联网站传播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发现信息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那么,应当及时加以清除,否则,互联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互联网络监管部门可以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实施关闭措施,防止违法信息进一步传播。

  当前中国互联网络监管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强化市场准入监管而忽视了互联网络行为监管;强化对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的监管而忽视了对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管,这就导致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点击率,默许互联网络非法信息传播,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中国互联网络监管需要创新思维。必须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互联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互联网络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络监管需要借助于技术手段,但不能奉行技术主义,不能依靠单纯的技术手段对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监管,而应该充分相信广大人民群众,努力营造一个宽松的互联网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比较中发现问题,也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使用互联网络过程中不断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现在一些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借助于互联网络表达方式,对境外一些互联网站恶毒攻击中国的言论主动发起挑战,已经产生非常好的效果。互联网络监管机构应当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对那些恶意攻击中国的外国网站不能眼不见心不烦,而应该在法律的引导下勇敢地接受挑战,只有这样才能使中国互联网络市场健康发展。互联网络监管有自身的规律,万万不可闭目塞听,更不能孤芳自赏,应当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5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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