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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互联网络直播

2016-08-01 01:03:59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7月下   作者:乔新生

摘要:  要看到互联网络直播的商业属性,建立税收、工商、文化和新闻出版的联动机制,共同对互联网络直播行为实施监管。

  2015年被称为互联网络直播元年,越来越多的用户加入直播行业。互联网络服务使用者通过互联网络直播窗口,了解他人的喜怒哀乐,满足自己的情感需求,这是人性借助于互联网络放大的表现。

  部分学者认为,互联网络直播属于通信自由,因而不能限制。但在笔者看来,互联网络直播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仅仅是个人的通信交流行为,因此,如果因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而对互联网络直播听之任之,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那么有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灾难。

  互联网络直播实际上是自媒体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互联网络传播中值得注意的现象。在互联网络直播的过程中,主持人可能会暴露个人的隐私。如果主持人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由治安管理处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如果主持人在直播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譬如使用色情淫秽的语言,那么应当追究主持人的法律责任。总之,互联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不能因为是在互联网络直播,而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违法。

  笔者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一些学者认为,互联网络直播行为是一个新生事物,不能因为互联网络直播出现了许多违法犯罪现象,而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笔者的观点是,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的确为互联网络直播开辟了新的空间,但是,互联网络直播与其他互联网络行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是借助于互联网络的技术手段提高了信息传播的效率而已。现行的法律规则完全可以规范互联网络直播行为,不能因为互联网络直播发展速度过快而法不责众,当然也不能因为互联网络直播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进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审查。互联网络监管必须从主体监管逐渐转为行为监管,必须加强对互联网络行为的监督,这样才能防止色情淫秽信息泛滥,才能防止互联网络直播商业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应当尽快研究制定互联网络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对于互联网络电子商业行为进行统一监管。只要是借助于互联网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其商业行为都必须遵守国家电子商务法律规定,必须按时缴税,这样才能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当前我国互联网络领域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一些决策者和监管机构不了解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的特点,在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过程中,重视意识形态的管理,而忽视了对商业行为的监督;重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设,而忽视了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多头监管的尴尬局面。互联网络医疗健康产业发展,有赖于卫生主管部门监管;互联网络药品和食品产业发展,有赖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监管;互联网络商标广告,有赖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互联网络产品质量,有赖于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机关监管;互联网络信息传播,有赖于文化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监管。可以这样说,互联网络存在的问题,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市场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只有尽快组建国家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现实的市场与虚拟的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才能解决互联网络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认真总结我国互联网络监管的经验,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监管平台,将所有电子商务活动都纳入同一个监管机构实施监管,这样才能确保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使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共同发展。

  总之,要看到互联网络直播的商业属性,建立税收、工商、文化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共同对互联网络直播行为实施监管。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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