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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福克斯天价赔偿案看“自媒体”的内容生产

2023-06-30 11:32:54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5月下   作者:窦锋昌

摘要:  评论需要事实基础,如果事实基础不存在,评论的正当性也就无从证明。

  2023年4月,多米尼克投票系统公司(Dominion Voting System)与福克斯新闻达成7.875亿美元的诽谤案和解协议,创下美国传媒行业的一项纪录。案件虽然发生在遥远的美国,但是此案透露出的信息值得媒体人特别是“自媒体”人高度重视。

  多米尼克公司起诉福克斯新闻在2020年美国大选后的报道中造假,传播了一系列“具有破坏性的谎言”,包括多米尼克公司操纵2020年总统选举进行“选举欺诈”,其软件和算法操纵了选票计数等信息。多米尼克公司称,福克斯新闻明知道这些说法错误,但其金牌主持人塔克·卡尔森(Tucker Carlson)等人煽风点火,加剧了谎言的传播和扩散,给多米尼克公司带来了巨大名誉和经济损失,因此提出总计16亿美元的赔偿。

  福克斯新闻起初不认账,声称多米尼克的天价索赔是对新闻自由的威胁,该台的新闻报道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在庭审前的最后一刻,福克斯“认怂”了,愿意支付和解金7.875亿美元。复盘整个案件,从法律上来说,关键的一点是福克斯新闻在关于多米尼克公司的报道中,是否存在“实际恶意”。

  实际恶意(actual malice)有时也译为“真正恶意”,是美国法院现在用来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基本准则之一,该准则在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时确立。它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原告必须是“公共人物”。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当公共人物起诉媒体侵犯名誉权的时候,必须证明媒体有“实际恶意”存在,也就是要证明媒体明明知道报道是错误的仍然发表,或者媒体在发表时粗心大意到完全没有顾及报道是不是错误的。

  显然,原告要证明媒体“实际恶意”的存在十分困难,在法理上,这是力图保护媒体对“公共人物”的舆论监督权,以防止媒体在报道“公共人物”时出现“寒蝉效应”。

  具体到多米尼克诉福克斯新闻一案,多米尼克称塔克·卡尔森等新闻编辑室成员以及董事会成员都知道关于多米尼克操控选票的说法是错误的,但仍继续播放这些报道,这就显示了“实际恶意”的存在。多米尼克提供了卡尔森的私人短信作为证据,卡尔森在其中谈到他当时对特朗普的厌恶以及他担心福克斯正在失去特朗普的粉丝。

  同时,这里还有一个事实(Fact)与观点(Opinion)的区别问题。据悉,塔克·卡尔森是福克斯新闻收视率最高的黄金时段主持人,平均每晚吸引超过300万观众,他每年的报酬高达2000万美元。从性质上来说,卡尔森主持的栏目属于评论性节目,美国媒体一般会严格区别事实性新闻节目和评论性谈话节目,事实有真假,但评论即使再偏颇也只是个人观点。但是,在涉及诽谤诉讼时,媒体不能单纯以节目属于个人观点作为辩护,因为评论需要事实基础,如果事实基础不存在,评论的正当性也就无从证明。在这种情况下,福克斯新闻如果不和解的话,最后也难逃被判败诉的命运。此案和解之后的几天内,福克斯新闻解雇了塔克·卡尔森。

  福克斯新闻的赔偿案虽然远在美国,但是笔者以为此案对国内媒体人特别是“自媒体”从业者的内容创作依然有非常强烈的借鉴意义。

  首先,媒体人不能为了追求流量而丧失基本的新闻伦理准则。在福克斯新闻案件中,该机构之所以热衷于对“选票造假”的宣传,主要目的是维持流量。在国内当下的“自媒体”内容生产中,这样的做法也非常常见,如果在追求流量方面没有节制,就可能招致致命的诉讼赔偿。其次,“公共人物”理论是美国普通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一个基本原则,此项原则至今并没有在中国的法律中得到明确承认,因此中国的媒体或者“自媒体”在有可能涉及诽谤的新闻报道中,需要在事实认定方面施加特别的“事实核查”,以减少可能的名誉权诉讼。最后,国内的“自媒体”通常都没有新闻发布权,但是可以对新闻事件给出自己的评论,此种“夹叙夹议”型内容也是国内“自媒体”内容生产的主要形式。虽说从哲学的角度来讲,观点没有绝对的对错之分,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合理的观点一定要建立在准确的事实基础之上,如果事实基础不存在,评论性内容依然有可能构成侵权。

  (作者为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教授,高级记者;本刊学术顾问)

来源:青年记者2023年5月下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