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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判断真相的权利属于民众

2008-02-02 14: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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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纸馅包子事件”发生后,政府整顿假新闻的决心非常大,一切的雷厉风行的正当性全部来源于一点,那就是:“纸馅包子事件”是一个假新闻,假新闻对整个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真实,应该而且必须是新闻发布和传播的根本标准。
  问题是:“真实”,真的应该并且能够成为新闻传播和发布的标准吗?
  我们知道,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和媒体的独立报道权是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从权利的属性来讲,公民的知情权是完整的,公民不但有知道“正确”新闻的权利,也有知道“错误”新闻的权利;不但有知道“真实”新闻的权利,也有知道“虚假”新闻的权利。而媒体的报道权,正是公民知情权行使的途径。
  有人肯定要问:作为虚假新闻的受害者——公民,知道“虚假”新闻怎么也成了他们的权利?这是因为,如果民众只能知道“真实”的新闻,那么,最后的结果极可能是:不但公民的知情权会被剥夺,媒体的独立报道权也将流于形式。如果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总是等到真相被确认后才进行报道,那么,公民的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就被媒体剥夺了。需要强调的是,媒体作为公众知情权的实现者,他们并不比任何一位公民拥有垄断新闻的权利,也就是说,媒体无权判断什么新闻应该让民众知道,什么新闻不应该让民众知道。判断什么是真相的权利,在民众而不是媒体。
  也许会有人问,那民众知道了虚假的新闻,不是会受到误导吗?甚至反受其害吗?没错,虚假新闻的传播,的确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造成消极影响,但是,一方面这是公民知情权完整行使必须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破解虚假新闻最好的方式,恰恰就在于不同媒体对这一新闻的充分报道。试想,如果“纸馅包子事件”发生后,马上有更多的媒体去做跟踪报道,这条新闻的虚假性是不是就会很快现形?或许,根本就不劳公安机关介入,此事就会真相大白!
  从现实操作的角度讲,用“真实”作为新闻发布的标准也是行不通的。因为,到底谁拥有洞悉一切,看清真伪的能力,在审查新闻后,去伪存真然后放行呢?如果真有这样一个人,那他就是上帝!因此,我们只能将辨别真伪的权利交给民众,只要充分竞争,虚假一定竞争不过真相!
  还会有人问,如果有人故意制造假新闻呢?就像“纸馅包子事件”当中的记者訾某,他根本就是在自导自演,这样“有意制造的假新闻”也有传播的权利吗?回答是肯定的。虽然,作为新闻媒体,应该努力杜绝假新闻,尤其是这样有意制作的假新闻,但是,在我们不知道是有意制造之前,它就是一条普通的新闻。我们每个人都不是先知,我们不知道哪一条新闻是“有意制造”的,哪一条是“客观真实”的。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虚假新闻虽然有传播的权利,但没有豁免法律责任的特权,如果能证明虚假新闻的发布者是有意为之,且有主观恶意,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的原则可以概括为,自由传播,事后追责!请注意,追责在这里有三个条件:第一,新闻本身是虚假的;第二,发布者是有意为之;第三发布者怀有主观恶意。如果这三条标准同时符合,这种行为本身就符合谣言和诽谤的行为要件。
  一定还会有人问,这样的标准对于媒体和新闻发布者是不是过于宽松?或许是,但不这样,媒体的独立报道权就不会得到必要保护。试想,如果对媒体的处罚的要件仅仅定于“虚假”,那哪一家媒体还敢做这一行当?更重要的是:媒体自由充分的报道不但是民众知情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也是一个社会健康发展的要件呢!正因为如此,多数国家在处理“虚假”新闻的时候,都附有类似的限定性条件。如果真有媒体怀有主观恶意有意制造虚假新闻,那该新闻的受害者,就有权利寻求法律的救济:起诉媒体,获得赔偿。但新闻传播的权利,却不应因为虚假新闻而受到怀疑。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心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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