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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财经时报》诉案凸显新闻立法尴尬

2008-12-31 1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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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对市场化媒体究竟该如何管理?媒体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媒体一旦受到政府的处罚,又该如何寻求救济?

  10月29日,原《财经时报》记者崔帆将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告上法庭,引起境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事件缘起于崔帆采写刊发于7月11日《财经时报》的一篇文章——《农行常德分行46亿巨额不良资产剥离真相》。正是因为这篇文章,今年9月8日,《财经时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做出了停业整顿三个月的处罚。理由是《财经时报》“违反了媒体不得异地监督,重大、敏感新闻稿件刊登前需与被报道方进一步核实、交换意见等新闻宣传纪律,导致所刊登报道失当,造成不良影响”。但该文的作者崔帆认为这一处罚理由不成立,要求法庭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的处罚,并对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人民币1元。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涉及到政府新闻主管部门对新闻单位的处罚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在全国还是第一起司法诉讼。因此,本案法院是否能够受理,以及如何判决,对中国的新闻管理制度,都将是一个开创性的考验。具体到本案,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做出的处罚,在法律上至少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
  首先,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对《财经时报》作出的停业整顿的处罚,于法无据。我们假定崔帆的文章的确是“虚假”的,那按照《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纸刊载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报纸出版单位更正”。显然,对报纸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其情节再严重,在行政处罚上仅限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责令改正”。虽然《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有“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的规定,但并没有“停业整顿”的规定。而且,根据《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是否适用“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还要视情节轻重而定。更需要强调的是,从《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体系来看,其中的“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报纸”,更准确的理解应该是责令停止印刷、发行某一期报纸,而不是让一份报纸长期停止印刷、发行,让报社停业整顿!
  其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在对财经时报社处罚时,却完全没有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在对财经时报社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他们根本没有告知财经时报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财经时报社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没有给财经时报社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更没有对这篇文章的真伪找作者进行过调查核实。甚至,处罚决定书也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如果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上做法在法律上均值得商榷。
  如果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此案的发生,也再次彰显中国缺少一部新闻法的尴尬现实。众所周知,中国的新闻媒体多数都由政府主办,政府的新闻主管单位作为新闻媒体的行政上级部门,多数都是沿袭行政系统内部的管理方式对媒体进行管理。但是,近些年,随着许多市场化媒体的出现,原有的新闻管理方式逐渐难以适应。政府对市场化媒体究竟该如何管理?媒体违反规定该如何处罚?媒体一旦受到政府的处罚,又该如何寻求救济?在没有新闻立法的情况下,这一切,都没有一套成熟的游戏规则。仅仅依靠《行政处罚法》和《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已经越来越难以处理日益复杂的媒体管理难局。
  11月3日,《人民日报》理论版刊发署名文章,呼吁加快新闻领域立法工作,文章提出,“当前,中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对新闻工作领域的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继续完善与新闻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新闻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提供法律保障。”应该说,这一呼吁,实乃顺应时代发展的应然之举。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08年1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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