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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采访合同的基本要件

2010-02-10 09: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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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媒体的记者在采访中国官员的时候,往往先入为主,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当政府官员宣传中国的政策或者对部分问题的回答不符合西方记者要求的时候,他们就会滥用自己的选择权,在电视节目中删除有关信息,或者拒绝在报纸上刊登有关访谈。
  那么,在新闻采访中能不能签订合同,以约束新闻记者与采访对象呢?在长期与记者打交道的过程中,笔者曾经遇到过类似的困惑。部分西方记者针对中国发生的重大事件,在第一时间采访笔者。可是,当笔者的观点不符合他们要求的时候,他们要么频繁打断笔者的发言,要么反复提醒笔者赞同他们的观点。当他们的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在新闻报道中删除有关信息。引入采访合同,不仅可以约束记者的选择权,而且也可以提醒采访对象,在接受采访的时候不能胡言乱语,应该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采访合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是与传统合同不同之处就在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仅限于言论层次。如果在合同中约定采访的报酬,那么,这样的合同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合同的合法性就值得探讨。
  许多国家的法律或者新闻媒体自律组织都禁止记者采用有偿方式获得新闻。采访对象接受记者的报酬,涉嫌不法交易。西方一些新闻媒体规定,如果记者通过付费的方式,采访新闻事件当事人,那么,必须向媒体说明情况,如果不能排除收买的可能性,那么,所有的采访作废。
  新闻采访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首先,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采访内容的完整性,防止记者滥用自己的选择权,有选择地披露采访对象的谈话,或者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删除采访对象的言论。在现实生活中,记者出于新闻作品完整性的需要,可能会对采访对象的言论或者表达方式进行调整,假如事先没有得到采访对象的许可,那么,记者必须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不能擅自处理相关言论,侵犯采访对象言论的完整权。
  其次,采访对象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但是,可以通过合同约定修改或者补充自己的意见。在约定的期限内,采访对象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或者通过电子传输方式增加、减少或者删除有关信息。记者在作品刊登之前,有义务根据采访对象的要求修改有关内容。换句话说,除非采访实行现场直播,否则,采访对象有权要求增加、减少、甚至删除部分信息。当然,签订采访合同不仅仅约束记者,同时也可以约束采访对象,鼓励他们谨言慎行,不能出尔反尔。假如采访对象频繁修改自己的言论,那么,不仅会增加记者的负担,而且会破坏新闻采访的客观性。
  第三,采访合同可以约定采访的形式、采访的时间、采访的地点和采访的内容。假如记者在采访的过程中,采用特殊的形式、选择特殊的事件或者地点,在采访的过程中提出一些出人意料的问题,那么,采访对象有权拒绝接受采访。记者的采访活动,不是老朋友之间的会面,也不是兵戎相见,而是在尊重采访对象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依照合同办事。在采访的过程中,采访对象确定采访的范围,记者不能随意突破。这是一种相互尊重的表现,也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采访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可以设想,如果记者不尊重采访对象,双方唇枪舌剑或者相互攻讦,那么,采访的气氛就会破坏,记者的采访就会变成挑衅,而采访对象就会成为记者奚落的对象。
  第四,采访合同针对不同的主体发挥不同的效用。假如记者针对公众人物进行采访,那么,可以拒绝审查稿件要求,因为公众人物发表的言论可能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为了防止公权力干预新闻报道权,记者可以不经审查发表新闻作品。但是,如果采访对象属于非公众人物,那么,记者务必要尊重采访对象的权利,将采访对象发表的言论记录在案,在制作新闻作品的时候,凡是涉及到采访对象的言论,都必须征求采访对象的意见。这样做是尊重采访对象的言论自由,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
  采访合同是一个解决记者与采访对象之间复杂关系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采访合同的性质、采访合同的构成、采访合同的内容以及采访合同的实施,都需要新闻界和法学家进行认真的研究。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1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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