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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财产申报制度未出,反腐制度建设堪虑

2010-02-21 15: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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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十七届四中全会前,境外媒体纷纷预测,本届中国共产党的中央全会,有望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但会议公报一出,一向对中国政情估计尚准的境外媒体,这一次却跌碎了眼镜。公报中仅提出了要进一步加强反腐的力度和制度建设,但在财产申报方面,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被称为阳光法案,是遏制权力所有者腐败的利器。综观从威权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国家和地区,诸如韩国,我国的台湾、香港,都是在阳光法案出台之后,方有效地解决了政府官员普遍的权力寻租问题。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媒体和舆论多次呼吁,应尽早出台党政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中国30多年来的改革在经济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同时,政府官员的腐败始终未能在制度上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实践证明,通过执政党内部的整肃和监督,是无法根除腐败的。只有让官员们的财产全部公开,接受全体纳税人的监督,才是唯一的途径。
  其实,从中国改革的时间周期来看,已经错过了党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最佳时机,这个时机大致在十到十五年前。因为在一个转型社会推广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必须要有相应的赦免制度配套,否则根本无法实施。也就是说,法律必须赦免在某一时间点之前,政府官员取得的非法所得。自此以后,一律按照新的法规进行约束。之所以如此,有两个原因:第一,由于从一个威权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政府官员拥有大量的权力寻租机会,再加上法治的疏漏,因此,普遍的腐败很难避免。第二,在社会转型的初期,来自政府部门外部的约束力量仍然不够强大,推行对政府官员自己“有害”的改革,却还需要依靠政府官员自身。这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领袖有足够的远见,但也必须考虑到来自政府部门内部的反弹和抵触。
  需要强调的是,赦免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它必须在政府官员腐败的程度还不是很高、非法积累起来的财富民众还可以忍受的前提下。但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许多腐败的政府官员已经积累了太多的“脏钱”。仅举两个例子:内蒙古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在赤峰市工作的6年间,即狂敛钱财3200余万元,平均每天受贿2万元。湖南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利用双规的权力疯狂索贿受贿3000余万元,同时不明财产高达5000余万元。试想,如果这些官员的财产真的被全部公开,无论是谁,恐怕都没有勇气赦免他们。
  财产申报制度的出台一旦错过时机,最坏的结果就是,每个人屁股底下都不干净,也就自然都缺乏公开的愿望。如果没有外在的力量(例如人大)介入的话,很可能政府将会在阳光法案方面陷入永久的沉默。由此,腐败分子的个人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但执政党和政府的统治合法性却必然受到强力挑战,整个国家也有陷入拉美陷阱当中的危险。
  是不是这个问题就真的无解?一旦错过最佳改革时机就永远没有机会?也未必。不久前,有专家在《学习时报》上撰文,提出在提拔的干部里可以先进行财产公开,这样的好处是,凡是有上进心的政府官员,必须要从严要求自己,而对积重难返的存量腐败则暂时搁置。这样的思路,也符合中国改革的一贯逻辑。其实,除了上述方法外,全方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在现阶段也不是完全无法进行。现实的做法是,对政府官员的赦免设定一定的额度,超过上述额度的,一律不予赦免,而低于这个额度的,一律既往不咎。这个额度可以由人大公开讨论,并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与此同时,在赦免期限内,设立专门的廉政账户,让政府官员把自己超过赦免额度的非法所得以匿名的方式汇入,如此,也视同他们符合额度要求。类似的做法其实在早年查处海关腐败大案的时候,就曾经采取过。
  总而言之,党政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制度,越早出台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越晚出台则越难以推进。这是当今的政治领袖必须要面对和思考的执政难题,跨越它,中国的改革才有可能平稳推进,也能成就一代青史留名的大政治家。迁就它,整个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都堪忧,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在一个高度腐败的政府领导下,跨进现代化国家的行列。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2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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