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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突发事件中媒体报道的边界

2010-09-20 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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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王志安
  马尼拉街头猝然响起的枪声,让国人的内心骤然一紧。事后,人们对菲律宾警方的失误多有分析,但其中有一条,涉及媒体权利,值得分析和讨论。
  案发当中,菲律宾警方怀疑劫匪的弟弟和妻子参与劫持事件,在人质尚在劫匪手中的时候,就将他们拘捕。警察把劫匪弟弟按压在地的抓捕镜头,刺激了劫匪脆弱的神经,几乎同时,劫持人质的大巴里响起了凄厉的枪声。事后,菲律宾总统谴责媒体的直播是导致劫匪开枪伤人的主要原因。这明显有推脱责任的嫌疑,这次菲律宾人质事件的解救过程,失误比比皆是,但在突发事件中媒体报道的边界,仍需要媒体同行思考。
  时间倒退48年,慕尼黑奥运会上,8名巴勒斯坦军事组织“黑九月突击队”的成员突袭以色列代表团的驻地,打死2人,劫持9人。从事件发生到最后解救期间,西德媒体铺天盖地地直播,恐怖分子通过电视了解了西德政府的态度、实力,甚至下一步的意图,但救援方甚至连有几名恐怖分子都不知道,在信息上,这是一场非对称战役。事后,关于媒体的报道得失,曾引起广泛讨论。
  作为媒体中人,我们常常下意识地捍卫媒体的报道权利,即便媒体的报道权在某种程度上会导致一些消极后果。但如果将问题推到终极,我们可以问:媒体的报道权利到底有没有边界?
  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当两国军队正在进行一场战役,媒体可不可以开着直升飞机到上空直播?如果可以,那敌方将会对己方的兵力部署了如指掌,有可能影响战争的进程。如果禁止,是不是就限制了媒体的报道权,也就是民众的表达自由?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回答。具体到菲律宾人质事件,我们当然可以谴责政府在处理人质家属问题上的草率,但当媒体的报道权有可能伤害其他公民权利的时候,这就是诸位同行需要反躬自问的时候了。
  从世界范围看,对媒体报道权利维护最为坚决的,当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200年来,各种权利在和言论自由的较量中多数都败下阵来,最著名的当属1971年《纽约时报》刊发越战文件的案件,当时最高法院以6:3的投票结果支持《纽约时报》,此后,国家安全不能再成为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但媒体面对私权的时候,依然不是绝对的。
  不久前维基泄密事件恰好是一个最好的佐证。在维基解密网站公布的文件当中,既有美军袭击阿富汗平民的视频,也有美军获取情报线人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全部公布,对于这些线人来说,可能意味着灭顶之灾。也许正因为如此,维基解密网站的负责人,现在也暂时停止了1.5万份文件的公布。维基泄密事件最具意味的,不是言论自由在多大程度上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伤害”(这个问题在《纽约时报》判例中已经解决),而在于当言论自由有可能“现实而直接地”伤害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的时候,我们该不该有所限制?至少从解密网站的态度上看,他们也觉得直接不加过滤地公开不妥。
  美国宪法的困惑在于,当时制宪会议的先哲们,无法考虑到时代发展给宪法带来的挑战,因此他们设计了9位大法官,让他们按照自己对宪法的理解,诠释今天的社会。他们的基本原则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都要在权利平衡的视野下考虑权利的边界。从这个逻辑讲,我赞成在特定的情景下对电视直播做适当的限制。当然,这条限制必须非常严格,限制的理由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宪法上其他公民的权利。毕竟,第一修正案是对抗公权力的利器,却不是伤害其他公民权利的利刃。
  说到这里,许多人一定会说,到底什么样的公民权利才可以成为限制媒体报道的理由?在笔者看来,这要看媒体的报道行为,是不是会对部分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而直接”的威胁。一如在菲律宾人质事件当中,媒体直播的内容,会不会刺激劫匪的情绪,使整个事件逆向发展。如果真是这样,警方当有权利暂时制止媒体的直播报道。
  话说回来,其实现场的警方完全可以依法划定警戒线,让媒体在警戒线外进行报道,这样一来,媒体可能根本没有机会直播到劫匪弟弟被抓的镜头。本文的讨论,是基于一次业余解救过程进行的理想讨论。
  (作者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节目策划组主编)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9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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