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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新闻媒体的消极权利

2010-10-10 14: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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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乔新生
  在是否应该把网络上一些哗众取宠的“雷人”请进电视演播厅的问题上,我与年轻的电视工作者发生了一点小小的分歧。我认为这些急于出名的年轻人利用网络炒作自己无可厚非,可是,作为电视工作者,应当小心谨慎地处理这类网络“新闻事件”,不能随随便便地将这些人放进演播厅,让他们利用电视台这个“社会公器”夸夸其谈,从而达到他们哗众取宠的目的。一些电视工作者却保留自己的意见,他们认为网络上出现的炒作热点,首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闻事件,如果电视台视而不见,那么,电视工作者就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如果不利用电视媒体进行深刻的批判,那么,这些年轻人还会沉浸在幻觉之中不能自拔。充分利用电视台教育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炒作者,既可以达到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的效果,同时也可以提升电视台的收视率。这种一举两得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电视工作者对媒体采访报道的“被动性”多少感到无奈。在他们看来,尽管这些年来一些电视工作者千方百计地制造话题,譬如,举行大型的选秀活动等,但从整体效果来看,这种带有原创性的“新闻”需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将网络上备受争议的新闻人物带到演播厅,虽然有“搭便车”的嫌疑,但毕竟可以跟上时代,可以利用正在发生的事件充实电视节目内容。
  笔者完全能够理解新闻工作者的痛苦和无奈。把那些在网络上刚刚露头还未被其他电视台“抢走”的新闻人物挖过来,在这种近乎于“审丑”的过程中,电视台真的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了吗?
  新闻媒体之所以被称之为“社会公器”,就是因为新闻媒体是社会的风向标。在工业化时代,新闻媒体具有一定的“神圣性”。被电视台采访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或者“社会待遇”。但是,新闻媒体的价值标准折射出其所处时代的社会整体价值标准。即使以色情为导向的媒体,也不敢在公众场合直接展示人类最不堪的东西。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的时候,应当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在揭露社会黑暗的同时,主动地屏蔽那些不需要展示的丑陋东西。这就是为什么突发事件到来时,媒体可以展示出人们的恐惧、慌乱、无奈乃至绝望,但是,不能将人类死亡的场面赤裸裸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这不是一种道德掩饰,而是在小心地呵护人类的尊严。展示失去生命的人类躯壳,实际上是向人类的道德极限挑战。不报道人类最不堪的一面,不是为了粉饰太平,而是要以特殊的方式表达媒体共同的价值判断——在不忍卒睹的东西面前,观众没有必要承受心理上的折磨和生理上的厌恶。
  网络时代,由于没有严格的自我审查机制,所以,人类各种表演展现在公众的面前。那些自娱自乐、自以为是的疯狂表演,或许能够满足表演者自己的情感需要,但是,传统的电视媒体没有必要将那些毫无价值的东西展现在观众面前。对于一些沉溺于网络,希望通过炒作成为公众人物的表演者来说,迫切希望媒体跟进,将他们的“风言风语”传达出来。而电视台将这些人放进演播厅,或许正中他们的下怀。
  从表面上来看,电视台将这些网络上冒出来的“公众人物”请到演播厅,毫不留情地进行批判,维护了人类价值尊严,达到了电视传播教育公众的目的。但是,走进电视台的演播厅恰恰是这些网络“公众人物”想达到的目的,而电视台帮助他们实现了预期目的。这种被利用的感觉,甚至连电视工作者自己都不表示怀疑。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干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情呢?
  过去人们反复强调新闻工作者采访报道的权利。其实,权利的本质就是依法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新闻工作的权利既包括积极的权利,也包括消极的权利,“不报道”,在某种情况下同样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新闻报道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选择权,新闻媒体有权选择报道的内容,有权不被别人所利用。假如过分强调新闻媒体的被动性,总是跟着感觉走,那么,就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没有主动行使自己的消极权利。对那些毫无价值的东西视而不见,本身就是一种态度和意见。中国有句俗话:“见怪不怪,此怪自败”。如果新闻媒体能够集体保持沉默,活跃在网上的恶俗的炒作,就会逐渐销声匿迹。如果电视台及时跟进报道,不仅会助长炒作之风,而且会成为社会道德沉沦的帮凶。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9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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