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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因言获罪”过敏症

2011-01-20 2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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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这些年做报道、写评论,我没少对北京市出台的政策、办理的案件提出质疑和批评。个人博客上的文章,批得就更“狠”一点。如果有一天我犯点事儿“进去”了,对有没有“那事儿”只字不提,却只说自己是“因言获罪”——有关部门抓我是为报复我批评他们,您会不会觉得我这人特矫情?
  且慢发笑。时下,一些律师办理案件、一些记者采访报道,秉承的正是这种逻辑,我称之为“因言获罪”过敏症。
  这是个不好的苗头。
  “因言获罪”,一次次刺激着公众的神经。远的不说了,刚刚过去的2010年就不少: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而遭通缉的记者仇子明,因举报官员子女而被从甘肃抓到宁夏的公民王鹏……从现实看,对“因言获罪”保持一定警惕,是必要的。但因此而神经过敏,什么事都硬往这上面扯并通过媒体大肆渲染,却不仅无益,而且有害。
  说两个最近的报道吧。第一个,宁夏某县马某因涉嫌偷税罪被逮捕,报道援引他儿子的说法,称父亲被抓是因为曾多次发表博文,批评当地政府机关搬迁,“得罪了相关领导”。律师也持这种观点。另一件是某省公安厅副厅长的案子。副厅长本人涉嫌受贿罪,其妻子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因为妻子曾发过一篇涉及当地高官的帖子,律师由此有了新的思路,2010年10月25日《南都周刊》的报道中这样描述:“律师认为‘一开始就是满盘皆输的棋,只能不按规则下’……为此撰写了《紧急情况汇报暨法律意见书》,将案件与公民的批评、控告、申诉、检举等监督权利相联系”。
  我不敢说犯罪嫌疑人被追究一定和“因言获罪”无关,但至少从报道看,第一个事件中,将“获罪”和“因言”二者联系起来的,只是当事人的猜测,而在第二个事件中,当事人甚至连这种猜测都没有,这么说完全是律师的一种辩护策略。作为个体选择,家属这么想、律师这么做,没问题。普通的偷税案、虚报注册资本案,新闻价值不大,但一旦和“因言获罪”联系起来,“价值”凸显。所以,有些时候,“因言获罪”或许只是当事人和律师为了报道能发表而找的噱头。但猜测能成为新闻报道的内容甚至主体吗?
  “获罪”属于客观范畴,人们看得见;“因言”却不同,它属于人的主观范畴,而“人心”是最难捉摸的东西。将“获罪”和“因言”联系起来,仅有猜测是不够的。回忆一下去年的几个事件,“因言获罪”都不是质疑的起点。媒体报道从看得见的事实和证据入手,通过层层揭示办案程序和相关认定的种种反常,最终让人们形成“因言获罪”事实存在的内心确信。
  回到上面的案例。马某是不是有偷税行为?副厅长的妻子是不是虚报注册资本?这才是事件的核心问题,也应该是报道的方向。这些问题,当事方可以通过提供己方证据或反驳对方证据来说清楚。在这些问题说清楚之前,将报道方向转向可能只存在想象中的“因言获罪”,反而会混淆是非,影响公众做出正确判断。这是媒体对公众的误导。误导之下,对刑事犯罪的正常追究,会受到不必要的掣肘。
  不断质疑,不断求证,一步步逼近真相,这是媒体的责任。然而,即使达不到“合理怀疑”程度,质疑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支撑。无根由的猜测,不是负责任的质疑。有同事看了律师的这种辩护思路后开玩笑:“要是我每个地方的批评报道都写一篇,是不是以后全中国的司法机关都不能再追究我了?”
  “因言获罪”过敏症,“发病”在少数当事人、律师身上,但通过媒体报道的扩大,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对于公民怎么想、律师如何辩护,外界无法也不能去控制;但对于媒体而言,选择好报道内容和角度,用事实而不是猜测说话,却是可以也必须要做到的。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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