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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不讲理的“紧箍咒”

2011-03-24 2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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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前段时间,和几个搞舆论监督的同行小聚。没想到,每个人都有一肚子苦水,抱怨监督尤其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空间越来越小。谈到的问题很多,限于篇幅,这里只说一个,就是报道和评论的时机问题。几个同行都谈到,一些地方明确规定:案件判决之前不得报道和评论。
  “案件判决之前不得报道和评论”,这让我想起2003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规范新闻媒体对案件报道的文件,其中规定:“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依法公开宣判的案件,新闻单位可以进行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与法律负责,并且不得做出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 该文件发布不久,因为对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当地六家媒体的六名记者被法院“封杀”。
  当年,这一事件引起强烈质疑。质疑的焦点,不仅是法院是否有权封杀记者,也包括法院是否有权限定媒体报道的时机。应该说,经过充分争论,其中是非曲直已有公论。令人意外的是,多年后,一个被批得体无完肤被认为阻碍社会进步的陈规,却被不少地方重新拾起并视若珍宝,这不能不让人生出一种“今夕是何年”的感慨。
  其时,笔者入新闻行不久。关注该事件、研判其危害,更多是从逻辑而非感性认识出发。这些年,做舆论监督,写作编辑评论,随着对司法规律和法治新闻报道认识的加深,我越来越庆幸,自己没有受到这类文件制约(今后会不会受到,不知道),否则,我不知道“犯忌”多少回被“封杀”多少回了。
  如果我们认可司法不公的存在是事实,认可司法不公不能靠司法机关关起门来解决,那么,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就必须得到加强而不是削弱。而“判决前不得报道和评论”,相当于给媒体监督司法念了一个“紧箍咒”。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
  先说报道。一起诉讼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从道理上说,不管在哪个环节,只要司法不公的事实已充分暴露,就应该在这个环节进行监督。让错案戛然而止,是最理想的监督状态。不过,从实践看,开庭之前,有些事实、证据不宜公开。对有疑点的刑事案件,如果开庭前采访报道,司法机关基本会拒绝接受采访,报道往往只有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出现偏差的可能性比较大。所以,如果案情不是特别紧迫,最好等到开庭。充分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后,有无司法不公的判断会更准确,此时再决定报不报、怎么报,效果往往更好。
  客观、平衡,是报道必须做到的,但等法院判决却大可不必。这不仅因为司法判决是权威判决,但并非一定是正确判决,媒体和每个读者都有权利做出独立判断,更因为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判决相当于把“不公”的“生米”煮成“熟饭”,再要纠正难度要大得多,监督效果会大打折扣。
  至于判决前不能评论案件,更加令人匪夷所思。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报纸上刊发评论,是落实这一权利的途径之一。规定何时不能发表评论,相当于说这一权利只能在特定时限才能行使,这难说正当。
  这两年,全国发生多起“异地抓捕案”:因为报道或者网帖中说了对当地不利的话,司法机关以刑事手段追究当事人。每有此类事件, 媒体发表大量评论,从法律角度论证因言获罪的荒诞。这些声音,成为推动事件最终解决的重要力量。然而,其时,案件刚刚立案,离判决还远着呢,按照“判决前不能评论”的逻辑,莫非也要等当事人再关个一年半载案件判决后再评论?
  时下的中国,媒体审判究竟是一种客观存在还是仅存在于想象中,人们多有争论。不过,即使媒体审判是一种客观存在,和司法不公相比,它也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媒体审判,当然是需要极力避免的,但如果因此导致的结果是媒体监督司法越来越困难,相关规则的合理性就必须得到检讨。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3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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