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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杨丽娟的母亲也是“公众人物”?

2011-04-29 15: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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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您知道杨丽娟吗?对,就是那个因为疯狂追求刘德华导致父亲在香港投海自杀的女孩。
  您知道陶菊英吗?如果不知道,我告诉您:她是杨丽娟的母亲。
  之所以问这两个问题,是因为母女二人都被法院认定为“自愿型公众人物”——“公众人物”,不说人人知道,至少要部分人知道吧?要是问谁谁摇头,“公众人物”的帽子,恐怕就戴不上。
  杨丽娟母女和《南方周末》的官司,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笔者也曾关注,却是以“看热闹”的心态。最近,搜集新闻侵权案例,涉及这个案子,才仔细研究了一下,发现问题不小,就拿出来说说——是非问题,什么时候说都不晚。
  这里的“是非”,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媒体而言,报道怎么写;二是对法院来说,纠纷怎么判。
  先说报道怎么写。我认真读了那篇题为“你不懂得我伤悲”的报道,也从网上看到人们对它截然相反的评价:《南方周末》副主编陈明洋表示,这篇稿子从新闻角度看,是很专业的;而传媒法专家魏永征则通过博客表达了愤怒:“从写杨丽娟的皮鞋、指甲油、盒饭开始,写到杨丽娟的外公有7个孩子,杨丽娟的叔叔怎么因为与哥哥抢女友而杀死他的母亲(杨的祖母),杨丽娟的妈怎么讲究口红、裙子、皮鞋,怎么不满意她的‘没钱没地位的’丈夫(即杨丽娟的爸),怎么与杨父离婚后‘跟过’几个男人到后来又走到了一起……”“如果有人对我说,你对这些陈谷子烂芝麻的事情有知情权,那么我宁可不要这种‘知情权’,因为我没有时间和精力来负担这种‘权利’。”
  请原谅我大段引用魏永征先生的观点。引用,不表明我同意,只是为了说明:这篇报道为杨丽娟母女在部分读者心中树立了怎样的形象,说明她们为此可能承受了怎样的心理压力——当一个局外人都对报道怒不可遏的时候,她们受到的伤害和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
  限于篇幅,我无法对魏永征提到的情节是否该写进报道逐一评价,这里只说一点,就是对陶菊英离婚后感情生活的描述。在逐一介绍了她交往的多个男人后,报道有这样一段描述:“陶菊英跟第一个工人相好在一起的时候,曾经怀上过一个孩子,怀孕期间坚持回杨家洗衣服,结果流产……”把怀孕、流产这些隐私拿到媒体传播,合适吗?
  法院认为合适。法院最终判杨丽娟母女败诉,不在于它否认伤害事实的存在,而在于它认为她们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应忍受伤害。我没有找到完整的判决书,相关报道有法院书说理内容:“杨丽娟追星事件被众多媒体争相报道,成为公众广泛关注的社会事件,杨丽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动联系并接受众多媒体采访,属‘自愿型公众人物’,自然派生出公众知情权……表面上看确实涉及了杨丽娟一家人的隐私,但这一隐私与社会公众关注的社会事件相联系时,自然成为公众利益的一部分。”
  “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提法来自国外,百度词条的解释是:“主观上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的人,例如体育明星、影视明星、高级官员等。”因崇拜刘德华而被媒体报道,杨丽娟是否算公众人物,疑问不小。如果她勉强还可以算,那么,陶菊英和“公众人物”似乎根本不沾边。
  “多次主动联系并接受众多媒体采访”,这是法院认为杨丽娟母女是“自愿型公众人物”的根据。然而,如果“主动联系并接受采访”就能成为“公众人物”,这“公众人物”未免也太好当了。这是不是意味着,所有多次向媒体报料并接受采访的人,都将没有隐私可言?
  “联系并接受媒体采访”,或许不假,但陶菊英接受采访的目的,是说和女儿追星有关的事儿,而不是说自己怀孕、流产的隐私。所以,即使她真是“自愿型公众人物”,她“放弃”的也只是和女儿追星有关的这部分隐私。正如一名官员,因为他掌握着公权力,在和权力行使有关的领域,其隐私权必须受到限制,但在私生活领域,他仍有隐私权。将“自愿”理解为“什么都自愿”,认为“自愿型公众人物”什么隐私都没有,是一种大大的误解。而根据误解断案,判决一定不美妙。
  而不美妙的判决,将误导更多报道将那些不该写的也写上去。这是最令人担心之处。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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