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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李昌奎案与“媒体审判”

2011-08-31 1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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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曙明
  无论在法律圈还是新闻圈,李昌奎案都是最近的一个热点。强奸同村少女,并将被害人及其3岁弟弟杀死,李昌奎的罪行人天共愤;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缓,他因此“逃出生天”,公众将对李昌奎的愤怒部分地发泄到法院身上。
  本案的最新进展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今天,我不从法律角度探究李昌奎的生死,只从传媒视角探究:一旦本案改判,媒体是否会受到诘难?
  几乎可以肯定,本案一旦改判,会被一些人认为是媒体干预司法的结果。一顶“媒体审判”的帽子,怕是少不了。笔者作出上述判断的依据,一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的多次表态,二是十几年来围绕张金柱案的种种争论。
  对于二审将一审死刑改为死缓,云南高院多次表态:改判程序合法,没有徇私舞弊行为,同时呼吁社会“更理智一些”,因为“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看过回应,我们才明白,原来,在该院相关人士看来,民众质疑死缓判决,不是因为判决有问题,而是因为民众不理智。法院一位领导接受采访时甚至宣称,改判死缓是“十年后的标杆典型”。如此心态下,再审一旦改判,这些人会服气吗?“司法受到媒体不当干扰”,这是最容易说服自己的理由。
  而十几年来围绕张金柱案的争论,更让“媒体将受到责难”的判断,多了几分依据。张金柱案案发于1997年8月24日,当时担任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的他驾车撞到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苏东海则被逃跑的汽车拖着狂驰数百米远。案发后,《大河报》、《南方周末》、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先后报道,张金柱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在被处死前,张金柱说:“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这些年,围绕本案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主张张金柱罪有应得者认为,这起案件是新闻媒体深入介入社会生活的开始,对于推动案件公正审判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他们看来,如果不是媒体介入,以张金柱的身份,有可能花点钱就把事情摆平了,死者或许永远得不到公正。而另外一些人则将其视为“媒体审判”的典型。2002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恶性交通肇事案真相调查》一书,被认为是为张金柱翻案之作,作者在肯定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之后质疑:倘若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
  “新闻本身出了问题怎么办”?人们对“媒体审判”的担心,正在于此。媒体具有很大的传播影响力,其对案件的报道会影响舆论,并通过舆论影响法官的独立判案,伤害司法公正。
  然而,既然“张金柱到底该不该死”没有定论,他的死到底是不是“媒体审判”就不会有定论。或许,这会是一桩永远的“悬案”。李昌奎案也一样。如果不是包括媒体在内的各方质疑,再审几乎没有可能。就这一事件而言,媒体影响到司法,这是事实。但是,除非在法律上对“李昌奎可以不死”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否则,既然无法确认这种影响是不当的,“媒体审判”也就无从谈起。
  和一些人担心“媒体审判”不同,我更担心的是另一种危险:以防止“媒体审判”为由漠视民意,拒绝民众监督。司法独立当然重要,但司法独立绝不是不要监督,一旦“司法独立”被误解为司法者刚愎自用,司法专横就是必然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媒体审判”固然需要警惕,但“媒体审判”的帽子也一定不可乱扣,否则,很容易伤害到正常的舆论监督。
  无论李昌奎最终命运如何,只要再审能通过令人信服的说理回应公众质疑,再审就是有价值的。在整个事件中,媒体居功至伟,而媒体能否得到公正评价,将影响到今后它们在类似公众事件中的作为。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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