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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明:不被“示众”的权利

2012-09-26 09:36:07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李曙明

摘要:

  文/李曙明
  八年间作案10起枪杀10人的公安部A级通缉犯周克华被击毙,公众松了一口气。媒体深挖细节,对于总结经验教训有效防范犯罪,是有意义的,但有些媒体的表现令人不敢恭维。
  首先,击毙周克华的警察要以真面目示人吗?
  击毙周克华,两名警察立下大功,二人也因此成了媒体的宠儿。他们如何跟踪周克华,又是如何将其击毙,这是公众关心的内容,二人“现身说法”有必要,但俩警察长什么样,或不是公众关心的;即使公众关心,媒体也不应让他们以真面目示人。
  周克华犯罪从来单枪匹马,应无同伙;其所作所为让整个家族蒙羞,更不会有亲友为其“报仇”。但“应无”和“更不会”都并非事实,而是判断。为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保守”一些是必要的。还有,二人是便衣警察,这次抛头露面,或意味着执行秘密任务的终结,
  其实,报纸不登他们照片,电视画面打个马赛克,报道的效果不会有任何削弱,但媒体还是让他们的形象“传遍天下”。
  其次,要登周克华女友的照片吗?
  周克华有一个90后的女友。因为涉嫌帮助犯罪、藏匿赃款等行为,警方对其进行调查,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什么样的女孩会爱上一个恶贯满盈的歹徒”,部分公众有这种好奇。但媒体可以为了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将女孩形象公之于众吗?
  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事实是这名女孩涉嫌犯罪,那么,经过将来的审判程序确认,她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点不能少,但我认为,即使到那时,她仍有不被“示众”的权利,因为她长什么样和犯罪根本无关。即使将来她被判了刑都没必要登她的照片,现在登尤其不应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没确定有罪之前,她的身份是清白的公民,有不被“示众”的权利。
  尤其不能容忍的是个别媒体对周克华母亲的伤害。儿子作恶多端,但母亲应得到的尊重并不因此比其他母亲少半分。相反,儿子的行为让老人蒙羞,我们应给她更多关爱。
  可是,个别媒体做了些什么呢?周克华被击毙后,他们跑到周克华家里。老人一直用蒲扇挡着脸,但记者一直问个不停。当老人从记者口中听到周克华被击毙的消息时,“怔了有20秒钟,握蒲扇的手微微抖了几下”。
  我想不出,媒体这个时候跑到周克华家里,除了将儿子的死讯告诉老人,看看老人的反应,还有别的什么意义。周克华罪大恶极,但在母亲眼里还是儿子。母亲失去儿子后,“怔了有20秒钟,握蒲扇的手微微抖了几下”,记者的表述让我感到的不是职业的冷静,而是做人的冷血。
  用蒲扇遮住脸,老人用这样的行为表达了对采访的拒绝,但这并未阻止采访。一名罪犯的母亲,一个失去儿子的母亲,有没有不被“示众”的权利?对此,有些媒体应反省。
  
  (作者为《检察日报》评论员)

  来源:青年记者20129月上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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