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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珂:防止扩大阶层间的裂痕

2013-04-16 14:47:30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王建珂

摘要:

  文/王建珂

  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参与轮奸案(已于3月7日被依法逮捕),被许多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其中一些可能激发“仇官”、“仇富”情绪的激烈舆论,引起笔者的担忧。

  李双江之子作恶,令人愤慨。但在一些报道中,不仅涉及李双江之子,而且扩而大之,把矛头对准整个“官二代”、“富二代”、“星二代”。有一档广播评论节目,本来是谈论李双江之子涉嫌犯罪引发的下一代教育问题,其中有些内容却成了声讨“星二代”、“官二代”的言论。一篇题为《就是要痛打李天一这条“落水狗”》的媒体评论,被多家网站转发。这篇气势汹汹的评论,直指“李天一们”,把整个所谓“特权二代”作为抨击的对象。

  更多的报道不惜过度暴露李双江之子的隐私,来发泄“仇官”、“仇富”的情绪。在某些媒体和网络上,不仅说出李某的原名、曾用名和多个绰号,而且从小到大的照片、成长求学经历、小时候有过什么过错,以及其女友,都曝光无余。

  李双江之子,不满18岁,系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即使涉嫌犯罪,其隐私也受法律保护,暴露隐私会对其今后回归社会造成不利影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甚至更严格的法律规定。

  某些报道还说李双江之子这次涉嫌犯罪属累犯,他有前科。这也是不恰当的。他确实在一年前曾因无证开车和打人等,被收容管教。但是,收容管教属于行政处罚,因此李某应属有“劣迹”,但不算有“前科”。只有受过刑事处罚,才能称为有“前科”。并且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种“劣迹”是不被计入个人档案的。

  不仅如此,个别媒体还把攻击的对象对准了歌唱家李双江。“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李双江夫妇,过分溺爱其子,对他涉嫌犯罪是有责任的。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独生子女多,这个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媒体总结这方面的教训是有益的。但是有些报道离题了,竟曝光李双江年轻时如何如何“缺德”,其妻梦鸽过去作风有什么问题,在其子涉嫌犯罪后高价收买对方并达成和解等,以此表达对“官二代”、“星二代”的不满,这就成了“一人有罪,全家受诛”了。李双江、梦鸽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权受限,但不能无限曝光其隐私,何况有些还是假新闻。这显然不是对公众人物的正当监督,而是恶意攻击。这也反映了“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的错误观念在作祟。实际上,官员富家的子女有成功人士,也有罪犯;贫困家庭的后代有精英,也有失足者。李双江之子犯罪,并不能代表整个阶层的堕落。关键是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毋庸讳言,时下我国确实存在由于社会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以及某些有钱有权者依仗权势飞扬跋扈的问题,也有为他们的子女谋取不合法利益的现象,从而导致某些人的“仇官”、“仇富”心理。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要靠党和政府坚持为民执政,不断改革,约束权力,对资本有效控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某些媒体罔顾事实和法律,以狂轰滥炸来“凑热闹”,为“仇富”、“仇官”推波助澜,这样只会进一步扩大阶层间的裂痕,影响社会和谐。

  总结关于李双江案件的某些不妥报道和评论,媒体是不是需要汲取以下教训:

  第一,媒体人要有理性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进社会和谐,而不能不顾社会效果,把吸引眼球、追逐经济效益摆在首位,热衷炒作八卦新闻;也不能做“愤青”,随意发表不理性的言论。

  第二,新闻报道都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的原则,关于涉嫌犯罪问题的报道,尤其要注意这一点,要防止新闻舆论干预司法。

  第三,上述关于李双江之子的报道,不少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有关规定,这暴露了一些媒体人、特别是网络媒体人法律知识的欠缺。古人倡导“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多学笃行,对媒体人来说特别重要。而需要学习践行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法律。

  

  (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新闻系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33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