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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珂:不要“护犊子”

2014-02-26 13:25:43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王建珂

摘要:

  文/王建珂
  广东《新快报》2013年10月23日在头版刊发报道称,该报记者陈永洲因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10月26日,央视《朝闻天下》播出报道:身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陈永洲面对镜头表示“认罪悔罪”,承认“因为贪图钱财和为了出名才这样做的,我被利用了”,“违背了新闻操守”。
  此事已经过去多时,留给人们的教训,仍然值得深思。陈永洲被长沙警方带走后,《新快报》连续两天在报纸头版以巨幅黑体字“请放人”、“再请放人”为标题,发表声明声援陈永洲,强调陈永洲发表报道系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遭到刑拘。声称“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态度之强硬,跃然纸上。羊城晚报报业集团负责人表示,高度关切被拘记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强调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和舆论监督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损害商业信誉之间应有合理的区别。
  北京等地一些媒体也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新浪等商业网站皆对报道进行了转载。一时间,掀起了声援陈永洲的汹涌舆论。
  记协等组织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支持报社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协调有关部门确保公正处理此事。他们强调维护记者的权益,而没有怀疑记者有违法行为。
  《新快报》为了“护犊子”,还制造了不少“理由”:
  一曰:陈永洲是职务行为。
  记者正当的采访报道,当然是职务行为。但是,为了获得巨额报酬,不惜编造失实消息,损害商业信誉,这是什么职务行为?这明明是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曰:舆论监督应当受到保护。
  不错,舆论监督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我们说的舆论监督,是媒体的一种社会责任。正确舆论监督的前提,是记者的批评报道出于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私利。遵守法律、合乎职业操守,是一切报道、包括舆论监督的底线。不能认为什么样的“批评报道”都是舆论监督。任何时候,法律都不会保护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制造失实新闻,损害人民利益的所谓舆论监督。陈永洲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在《新快报》发表署名文章十余篇。其间,陈永洲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数千元至数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酬劳”。这是什么舆论监督?这是对舆论监督的亵渎!
  三曰:长沙警方“跨省抓捕”陈永洲不合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法律专家认为,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在本案中,《新快报》所在地在广州,但被害人所在地是长沙,那么犯罪地既是广州,也是长沙,长沙警方立案也没有违背法律。
  陈永洲“认罪悔罪”之后,记协等才谴责陈永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要求新闻界接受教训。这当然是正确的。但起初没有质疑记者是否违法,难道不值得反思?
  “护犊子”是对记者不良行为的姑息和纵容,严重影响媒体的公信力,不利于记者健康成长。《新快报》在版面上制造舆论,呼吁放人,是“公器私用”。媒体有舆论监督的责任,但没有超出法律的特权,而且本身也要受到监督。在报业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有些报纸只想提高发行量,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对记者的管理教育。这种歪曲舆论监督的“护犊子”现象容易发生,值得警惕。
  陈永洲案例是一个“护犊子”的典型。时下还存在另一种情况,记者受编辑部指派外出正常采访,引起纠纷,甚至遭到殴打,领导竟然把记者推出去,而自己和单位不承担责任,这也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态度,让记者心寒。媒体和有关部门应当以对人民、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这类事件。
  (作者为山东师范大学新闻系教授)


  来源:青年记者2014年1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