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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点(2010年5月上)

2010-05-26 17: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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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叫“正确接受媒体监督”
  在网络“围观效应”的助阵下,舆论监督日益强势,促使一些地方政府也不得不转变策略,开始善待媒体,及时应对舆论监督。据新华社4月18日报道,从今年起,海南省三亚市在全市实行新闻宣传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正确地接受媒体监督,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的部门单位——听起来很尊重媒体,也挺有威慑力,使政府部门在媒体监督前必须保持一种谦恭的姿态,媒体的采访权和公众的知情权由此获得保障。
  可细想一下,什么叫“正确接受媒体监督”?什么叫“不能正确接受”?正确与否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由谁裁决正确与否?在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正确接受媒体监督”,“正确与否”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媒体的监督权恐怕还是得不到保障。
  “正确”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很多事情正确还是错误,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当“正确与否”的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完全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时,“追究不能正确接受媒体监督的部门”的规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掌权者说正确就正确,说错误就错误,可以随意将一种拒访行为解释为正确,媒体只能看领导的脸色和权力的好恶。
  我很不明白,为什么要在接受媒体监督前面加个“正确”的修饰语?接受媒体监督,本就是政府部门应承担的义务。政府部门是纳税人供养起来的,其行为本就应置于阳光之下。媒体承担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使命,政府部门天然地应接受媒体的监督——也就是公众的监督。所以,接受媒体监督才是正确的,不接受监督都是错误的,在“接受媒体监督”前加上本不必要的修饰语,这实际上是在为媒体监督设置门槛和制造障碍。
  在“接受媒体监督”这一表述前,唯一正当的修饰是“依法”两字。“正确接受媒体监督”是一个有语病的表述,“依法接受媒体监督”才是正当的。当修饰语是“正确”时,领导掌握着裁决“正确与否”的自由裁量权,领导说是就是、说非就非。“依法”就不一样了,法律至上,法律掌握着裁决权,政府和媒体都必须尊重法律,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政府拒绝就违法了。政府接受媒体监督,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出于某个领导的善意和权力的好恶。依什么法?中国当下没有舆论监督法,也没有新闻法,可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唯有“依法接受媒体监督”,而不是“正确接受媒体监督”,媒体的监督权才会真正受到制度保障。
  (曹林/检察日报2010-4-20)

  管得住记者,管不住网民
  广东省委外宣办、省政府新闻办常务副主任莫高义在珠海作《提高网络时代舆论引导力》讲座,可称坦率。从媒体报道中,可以看到舆论管理官员对网络时代舆论特性的客观认识,也显示了顺应变化的务实态度。
  领导振臂一呼,百姓应者云集,这样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这是一个客观的判断。这个判断,其实不始于网络,网络只是使官意与民意的关系表现得特别明显,而且无法阻止而已。1976年清明节,人们就在天安门广场发出过“中国已不是过去的中国,人民更不是愚不可及,秦始皇的封建社会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的声音。只是,网络时代之前,人们的发声渠道容易控制,网络时代到来以后,声音的控制在技术上变成了一个困难的事情。
  莫高义的讲座,参加的应是相关官员,故而内容多针对党政领导,如“不能不发布新闻,你管得住记者,管不住网民”,“你认为自己很聪明,其实网民中有的是能人、高人”,与其让百姓跑到天涯、网易等论坛上发帖诉怨,不如做好各个职能部门的网站,为百姓提供发言和倾诉平台……可以看出,讲座意在提高舆论引导水平。
  从公众角度来看,党政部门如能顺应网络时代的变化,基于“政府已经难以完全主导舆论”的事实,看到网络尤其是微博对既有媒体体制的颠覆性影响,从而加大信息公开,开放监督渠道,无疑有利于官民互动、权力与民众的互动。
  需要看到的是,网络正在全面重建社会关系和信息基础,因此,顺应网络时代,不是为网络舆论提供特殊环境,而是基于网络时代全面改善社会的舆论和传播机制。
  举例来说,因为网络的发展,人确凿地变成一种媒体的存在,手机、电脑与人紧密联系,随时在线并在网络公共空间或者博客、微博、人际社区发布信息,已是现实。这就是说,不只是民营机构,任何个人都足以自办媒体,媒体的控制还能一如既往吗?
  再如,网络传播的特性,确实不同于传统的传播形式,然而从传播的本来意义讲,网络只是为更普遍的传播提供可能,而基于传统传播形成的传播管理方式,偏重的不是传播的本来意义,而是突出了“定向发射”的性质,使传播处于高度受控之中。网络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在全世界都存在,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传统媒体在即时性、互动性和多媒体特征上的天然不足,而在中国,传统媒体受到的冲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人们对“高度受控传播”的摒弃。
  “你管得住记者,管不住网民”,这是一种现实境况。顺应网络时代,是把网络视为一个传播特区给以言论优容,还是减轻乃至放弃“管住记者”,创造一种整体上更加开放和宽容的舆论机制?哪怕网上舆论的优容是因为网络兴起而迫不得已,仍应反思既有舆论机制是否过多限制,从而为所有媒体放开发展空间,将宽松舆论环境均等化。
  网络还带来社会监督权力和官员的公开性。现有的监督模式,一是缺乏进行性,很难在权力不当行为发生之时即予制止,二是过程隐秘,查处之前基本不会进入公众视线,媒体报道基本是办案机关的通报,而非独立的采访报道。网络普及以后,对权力的监督是否需要相应地进入公开、及时并且向全社会开放的阶段?
  据莫高义转述,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认为,“地方性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除外)发布不用请示,不发布才要请示”,这是一种开放的心态。顺应网络时代,不只是党政权力机关要公开发布信息,而且应当有权力机关与社会、公民进行充分信息互动的机制,并给予报纸、电视、广播、出版、网络均等的舆论环境。
  (刘洪波/羊城晚报2010-4-17)

  绝对没有“媒治”,不必自我拔高
  4月15日北京青年报每日评论版,重点关注栏下有一篇《“媒治”应成为法治的一部分》长文。“媒治”的提法很新颖。“媒治”说的是什么东西?这篇评论指出:媒体监督推动公共事件迅速解决,是一种“媒治”,从人治到“媒治”是进步,成熟完备的法治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媒治”。
  我们的社会,人治是有的,法治也是有的,但是绝对没有“媒治”。媒体只是社会公众舆论的一部分,反映公众批评意见、要求、呼声等的一个平台、一种媒介、一个工具而已。除了媒体之外,公众舆论还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渠道和方式。随着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媒体上出现的公众舆论也日益凸显出一个世界、多种声音。只要不是危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诉求,我们的媒体都是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丝毫不能表示凡是媒体上传播的公众舆论,就百分之百正确,就是绝对真理,就是治国依据。因此,生造出来一个“媒治”,极有可能带来“多数人暴政”的后果。国外有所谓“第四种权力”的说法,但始终未能成为主流,原因在于现代社会只承认法权,法律的权力,依法授予的权力,所有权力的运行都必须在法律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与法律平起平坐。当然,打进法律内部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也是不能允许的。我们根本不可能设想,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进程中,中间加上一个“媒治”。
  的确,很多社会问题一经媒体曝光就得到迅速解决。但这不属于“媒治”,而是“众人治”,是社会公众在了解事实真相后,对有错误的人和事施加法治压力的结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媒体曝光的问题,同样是迫于公众舆论压力下的依法履行职责。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所谓“媒治”。其实,从根本上说,这是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制度一旦被公众掌握,少数人迫于压力不敢以身试法。倘若制度没有法律效应,是软棉花捏的,大概再坚强有力的“媒治”也会“没治”。
  媒体要当好党和人民的喉舌,在法律的框架内尽职尽责,遵守一切法律规定,不必自我拔高到“媒治”。我们要推动社会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自己应当首先进入法治轨道,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不存在“媒治”,而是“治媒”,依法治国,依法治媒。
  (苏文洋/北京晚报2010-4-16)

  发展文化产业,政府既要有为又不能越位
  我国文化产业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毋庸讳言,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依然不可小视。文化产业总体水平不高,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贡献及影响,远远低于美、日、韩等国。好莱坞仅一部《阿凡达》创造的电影票房收入,就超过中国去年生产的所有电影的产值。特别是,文化贸易逆差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变,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渠道还比较狭窄,我国输出的文化产品价格还远远低于引进的同类产品。
  考察中国文化产业仍很落后的原因,不能不与我们在文化领域长期没有打破计划体制的藩篱有关。虽然这些年来我国文化领域也在探索改革之路,但由于文化部门的制度改革与产业改革相对封闭,往往是在行业和部门内翻来覆去,自我修补,因此,很难获得开创性的大思路。
  之所以如此,笔者以为,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过分看重文化的意识形态功能,而轻视文化的服务和娱乐功能,致使文化产业领域的规制十分严格,进入门槛很高,民间资本的进入受到很大限制,也使得文化领域的开放风险比经济领域要大,改革相对更加谨慎。从而,不得不依靠政府的有形之手去推动、主导文化产业的发展。而文化产业是一个最需要发挥个体独特性与创造性的行业,纯粹由政府主导的发展,可谓与这一特性相悖。
  当然,这并不是说在文化产业的发展中不需要政府的支持,而是强调这种支持不能变成政府的独家垄断。现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政府的金融支持尚未到位;另一方面,政府在很长时期里成为唯一的投资主体,虽然后来有所放开,但其他类型企业无法公平地分享文化资源,企业之间的竞争很不充分。垄断必然会导致低效率,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成长。
  因此,文化产业要大发展、大繁荣,根本的问题是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考虑到文化产业的发展特性以及中国的实况,总的原则是,政府既要积极有为但又不越位。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制定政策法规,加强对文化发展方向、总量、结构和质量的宏观调控,做好引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至于配置文化产业资源,则交由市场去做,如果民间资本大规模进入,文化产业自然会成为一个竞争性强的领域。
  (邓聿文/上海证券报2010-4-20)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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