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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创意产业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

2017-08-15 16:15:06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8月上   作者:孙昊亮 吴凯

摘要:  近年来,版权纠纷层出不穷,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怎样区分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怎样在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思想

  近年来,版权纠纷层出不穷,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怎样区分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怎样在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正确适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是当前需要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版权创意产业中的应用

  最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美食大冒险》的版权人广州易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动公司”)诉《吃货宇宙》的版权人北京圣壹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壹门公司”)、北京天工异彩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异彩公司”)侵犯其版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案。最终,法院驳回了易动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①这一结果引发了关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是否正确的讨论,也关系到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的基本内涵——版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②

  圣壹门公司、天工异彩公司胜诉的原因在于,《吃货宇宙》没有侵犯《美食大冒险》中属于表达的那一部分,《吃货宇宙》仅仅是在思想上与《美食大冒险》类似,在表达上却大相径庭。《吃货宇宙》虽然采用了同《美食大冒险》类似的卡通人物形象,但这些卡通人物形象是中国传统美食的拟人化表达,都是为公众所日常知晓的食物,原告不能限制被告以及其他人使用这种题材进行创作,任何人在创作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时利用这种公共领域的思想都不能被限制,这正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意义所在。《吃货宇宙》中的卡通人物形象,无论是在人物造型、色彩搭配、服装设计、面部特征,还是在人物的性格上都与《美食大冒险》中的卡通人物形象大不相同,在作品中有关人物设置的表达上也相差甚远,《吃货宇宙》与《美食大冒险》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没有侵犯《美食大冒险》的版权。

  同这一版权纠纷案类似但判决结果相反,有一个比较典型的动画题材涉嫌抄袭的案件——《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赛车总动员》案。该案中,《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形象虽然也是公众日常所知的汽车形象的拟人化表达,但使用了《赛车总动员》中两个最具独创性设计语言的动画形象,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这种对表达的抄袭行为侵犯了《赛车总动员》的版权。此外,《汽车人总动员》在宣传中故意把“人”字挡住,让公众误以为是《汽车总动员》,这就与《赛车总动员》的另一中文译名相同,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两个类似的案件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原因在于,法官对每个具体的案件应用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对哪些属于思想、哪些属于表达做出了判断。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最早被应用到司法实践中,是在美国的贝克诉塞尔登抄袭其簿记方式一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思想和表达进行了划分,最终判定原告败诉,其理由为“将簿记方法以书籍的方式出版后,该方法就进入公共领域,除非通过申请专利寻求保护,否则不能以版权的方式获得保护,出版书籍并不能使簿记方法获得排他性权利”。③因此,只有作为表达的部分才能被版权法保护,而属于思想的部分不能受到版权法保护,就此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作用。在具体的案件中划定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时,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因其在理论上的桎梏,不能让法官在不借助其他具体的方法的情况下,对案件中的思想和表达进行界限划分。在《美食大冒险》与《吃货宇宙》版权纠纷案中,由于影视类作品具有情节、角色、场景等要素的特点,以及版权法对影视类表达的保护并不局限在剧本本身,也包括内在所包含的内容性表达,如果机械地把思想与表达进行区分,势必造成整个故事的支离破碎,版权就不会得到有效的保护。

  思想表达二分法的理论和现实困境

  在以往的版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作为法官断案的依据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自身的理论与现实困境,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难以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一)理论困境

  思想与表达的定义模糊不清是最大的理论困境,就目前的定义来说,在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给法官很好的指导,其在定义上的模糊不清,给法官办案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表达”的通常解释是作品中那些形成文字、录音、录像等有外在表现形式的部分。如果按照这种解释方法,则版权法仅对外在的形式进行保护,而对作品中的内在形式不保护,这样的解释不能有效地保护作品的版权。比如,剧本中的情节、构架甚至人物关系等重要的内容都会被排除在“表达”之外。根据“思想”与“表达”的定义,对什么属于思想,什么属于表达,没有一个科学的衡量方法。但僵化地去给“思想”和“表达”下定义,就会陷入教条主义的思想误区,如果只是从定义上去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势必让我们陷入困境。

  (二)现实困境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面对版权创意产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时,清晰地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实属不易。在《美食大冒险》与《吃货宇宙》版权纠纷案中,《吃货宇宙》采用类似于《美食大冒险》卡通人物形象的行为,如果法官没有考虑到该种卡通形象的设计属于公众所熟知的公共领域的表达,很可能被判定为侵犯《美食大冒险》著作权的行为。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在《宫锁连城》中抄袭《梅花烙》人物关系、故事情节的行为,如果法官只是把这些要素划分到思想的范畴,很可能被认为是对思想部分的借鉴,而不认定《宫锁连城》对《梅花烙》的侵权。法官在现实的判案过程中,如果不能结合时代背景,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很可能使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陷入僵局。

  思想表达二分法在版权创意产业中的适用

  (一)区分思想与表达应当以促进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宗旨

  在版权创意产业中,区分思想与表达应当以促进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宗旨。在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借鉴前人在作品中的一些表现要素。如果对借鉴的表现要素不加判断地全部予以版权保护,就会阻碍更多创意版权作品的创作。毕竟同一题材的作品创作不应当被禁止,否则就会影响版权创意产业的繁荣。相反,如果他人无限制地使用前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当然也会挫伤原创者的积极性,阻碍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认定思想与表达,要从促进版权创意产业发展的角度来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够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推动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

  (二)判断思想与表达应当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相结合

  独创性作为作品的必备要件,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界定作品上发挥着同样重要的作用。独创性是作者个性的表达,也是作品是否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基础。在版权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品中的思想不应被限制,应当允许其他创作者进行借鉴和使用。但借鉴前人的思想超过了临界点,就会侵犯到前人作品中属于表达的部分,构成对他人版权的侵权,这里的临界点就是作品的独创性。在琼瑶诉于正案中,于正抄袭了琼瑶在《梅花烙》中的特定角色、场景以及文本符号这些独创性的表达,甚至在“偷龙转凤”这个片段中达到了高度的相似。在司法实践中,要先对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做出初步判断,再运用独创性原则剔除思想或表达范围内的特殊因素(如场景、角色等)。④因此,可以把独创性作为法官划定思想和表达界限的一个衡量标准,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配合使用。

  (三)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应当由法官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

  法官在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时,应当做出变通的、符合个案的实践突破。随着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作品种类以及表现形式的增多,有些案件虽然类似,但在细节上差别很大。为了准确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法官在应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时,必须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给不受保护的思想限定出大致的范围,列举出到目前为止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所有情况,之后出现新的情况及时补充,法官据此对具体个案进行判断。例如,在《美食大冒险》与《吃货宇宙》的版权纠纷案中,《吃货宇宙》中的卡通人物形象虽然类似于《美食大冒险》中的卡通人物形象,但这种中华传统美食的拟人化表达为公众所熟知,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与此案相类似的《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赛车总动员》案中,虽然《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形象也是公众日常所熟知的汽车形象的拟人化表达,但《汽车人总动员》中的主要动画人物形象抄袭了《赛车总动员》中两个最具独创性设计语言的动画形象,构成了实质性的相似。法官划分思想与表达界限时必须根据具体个案的细节,甚至比对单幅的美术作品来进行,毕竟版权侵权是针对具体的作品而言的。

  结  语

  《美食大冒险》与《吃货宇宙》版权纠纷案的判决不同于琼瑶诉于正案和《汽车人总动员》抄袭《赛车总动员》案的结果,说明在实践中法官应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时,并非机械地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在版权创意产业发展中,划分思想与表达的界限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将思想表达二分法与作品独创性的认定相结合,灵活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以更好地促进版权创意产业的发展。

  【本文受2017年陕西省法学会项目“陕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法律问题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产业法”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英才支持计划”资助】

  注释:

  ①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0841号民事判决书

  ②卢海君:《论思想表达两分法的“成文”化》,《中国出版》,2010年第21期

  ③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138页

  ④张春艳 张玉菡:《思想与表达的理论困境与实践突破——琼瑶诉于正案引发的思考》,《中国版权》,2016年第5期

  (孙昊亮: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凯: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生)

来源:青年记者2017年8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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