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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时代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困境及应对

2019-04-18 17:22:00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4月中   作者:安调珍

摘要:  媒介融合作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整合内容、技术及受众等资源为电视节目发展带来新的可能、拓宽电视节目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为电视节

  媒介融合作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整合内容、技术及受众等资源为电视节目发展带来新的可能、拓宽电视节目传播渠道的同时,也为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重视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是媒介融合背景下传统媒体发展大课题中的应有之义。在《中国好声音》信息网络传播案中,腾讯公司依法享有《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暴风公司在其运营平台上盗播该节目,严重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以《中国好声音》信息网络传播案为例,探讨融媒时代电视节目的版权保护困境及应对之策。

  媒体融合时代电视节目发展现状审视

  1.制播分离:传统媒体平台的电视节目生产。制播分离主要是指电视台将节目的制作委托给专门的制片人或制片公司来完成,电视台主要承担节目审核播放工作。一般而言,电视台所生产的节目仅供本台播出,部分节目也会通过网络进行发行传播。与传统的制播分离模式相比,《中国好声音》的制作过程有所不同,作为节目的播放方,浙江卫视完整地参与到了节目的策划、编排、制作、宣传以及播放中去,《中国好声音》的制作与录音,除了灿星公司派出的制作人员外,浙江卫视也派出了部分人员负责节目的编导与后期剪辑制作,直至最后节目播出。浙江卫视对《中国好声音》采取“半制播分离”模式,一方面能够提高节目制作效率;另一方面能够对节目进行良好的把握,以做出最符合自身需求的节目。

  2.网台互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节目传播。电视台与网络平台进行内容与渠道的资源互换,双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可以进行更有利的合作,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共赢。腾讯视频拿下《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网络独播权的同时,为用户提供了独特的多触点互动途径,“弹幕”的使用,使用户能够进行实时互动,最大限度地参与到节目中去,增强用户观看节目的体验感,吸引用户的注意力。《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播放权落户腾讯视频,一方面能够为节目所有方获得相应的利润,另一方面能利用腾讯视频移动互联技术为用户提供交互性、个性化的产品及服务,增强用户黏性,扩大节目影响力。此外,电视台还能通过创建属于自己的网络平台对本台节目进行网络发行传播,扩大节目传播渠道,获得更多用户。

  媒体融合时代电视节目版权保护困境

  1.移动互联技术发展增大版权保护难度。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在使电视节目传播获得更多渠道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大了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难度。移动互联技术降低了互联网准入门槛,用户不用或者只需付出极少的成本便能够随时随地对内容资源进行复制传播,甚至是修改拼贴。网络用户群体巨大,人人都能利用网络进行资源的粘贴、复制以及传播,可以说非法复制行为随处可见,而如何在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的网络平台中对侵权行为进行监管、追溯侵权源头、认定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也变得更为复杂。很多时候,用户的侵权行为并不属于有意识的商业行为,但该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著作权所有者以及出版方的利益,个人的责任或许难以追究,但企业的侵权行为不可能被法律所忽视。暴风公司因其盗播《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侵权行为被判赔偿腾讯公司606万元,该判决对电视节目网络传播的版权保护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2.传统媒体渠道优势不再。随着“三网融合”的不断推进,以及智能网络电视的大量普及,传统媒体的渠道优势已不复当年。智能网络电视突破了传统电视被动接受信息的模式,使用户能够自主搜索信息甚至进行互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用户依然在使用电视机收看节目,却不只收看电视节目。从台播到网播,电视台不再是用户获取节目的唯一渠道,要扩大传播范围,台网合作是较好的选择,而当视频资源进入网络,如何把握其版权不受侵害又成了新的难题。

  3.版权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媒体融合背景下,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条例与电视节目实际的版权保护情况出现了不适配问题,尽管学界与业界已将移动互联时代的版权保护纳入讨论之列,但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一时间还难以得到实现。不管是电视节目抑或其他内容资源,一旦进入新媒体传播渠道就不可避免地会遭遇非法复制传播等情况,用户的匿名性、非法操作行为的大量性都为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此外,原作品又能衍生出模式、人物、元素等更为细致的内容,当用户对这些内容进行修改、拼贴以及传播时,如何对这些内容进行版权的考量,又如何对之进行保护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版权保护意识的薄弱是一直存在的问题,往往一些看似无意识的转载、复制、修改行为给作品版权带来严重的侵害,损害了版权所有者的利益。

  媒体融合时代电视节目版权保护的完善

  1.鼓励技术创新,强化信息管理。版权实现全面数字化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动态扩张和无形隐蔽会成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新特征。解决信息无国界共享和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任重而道远,既要鼓励技术创新,运用信息和法律手段提升版权保护能力,也要保障网络媒体的传播权。尊重独创性作品版权的专有性、鼓励知识创新、提高智力成果的利益回报,加强网络信息一体化建设,促进信息无国界传播,在维护版权利益的同时增加信息的价值是版权保护方面很多人达成的共识。

  要实现这种共识就离不开多维度信息管理。首先是通过信息深度管理和技术防控强化自我保护版权能力,减少像《中国好声音》案盗播的状况。例如通过数据筛选等为门户网站提供优化服务,开发防盗版的先进技术,保护作品的独创性。其次,提升信息的利用率。对资源进行优化和合理分类,实现快速准确的检索,在传播交流上使信息资源的价值最大化,促进信息资源全球共享。例如《中国好声音》的独播权虽然最后落户腾讯,但是并不代表其不愿意获得更广泛的知名度。腾讯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拿下独播权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经济效益,如果通过其他方式可以为相关作品提供更多的附属版权利益,将不能独播的损失降到最低,使得多渠道传播的利益大于独播的利益,《中国好声音》这个节目可能会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实现信息共享与版权保护的共赢。最后,在对信息进行多维度管理时要提升信息管理的广度,增强版权的国际化交流,提升版权附加值,为信息技术、文化传播的全球化做出贡献。

  2.加强版权保护法治建设,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有法可依是版权保护的前提,随着媒体环境的改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现在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出现了滞后的困境,例如深度链接是否属于侵权,还未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亟待完善立法,构建具有前瞻性的版权法律规定。另外,明确版权归属是整个版权保护工作的“地基”。权属不确定,授权、维权、二次开发都会像无头苍蝇。例如《中国好声音》除了有盗播案,还有唐德公司与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间的商标纠纷案。而建立合理高效的节目版权管理信息系统是版权确权的关键,这样方便版权信息录入,也方便有关部门查询,防止不必要的版权纠纷,也可以为后期的维权提供支撑。此外,要塑造良好的诉讼环境,用“有诉”推动实现真正的“无诉”。如《中国好声音》案这样的盗播现象非常严重,但是版权侵权具有即时性,证据保全公证制度难以应对这种状况,电视媒体的维权难度很高。需要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和证明责任,加大电视台的法务力量,积极引进知识产权人才,为版权维权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①华劼:《电视节目模式的法律保护方式探讨》[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8年第12期

  ②张韵:《电视版权引进的商品化逻辑与公共品博弈》[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作者单位: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人文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9年4月中

编辑:范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