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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的新流变

2011-12-12 1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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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药家鑫案”为例

  ● 王琳琳
  2011年6月7日,当药家鑫绝望地在终审死刑裁定书上签字时,备受瞩目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一个原本事实清楚、量刑不难的故意杀人案,却经历了如此复杂的审判过程,这令很多国人感到迷惑不解;而药家鑫理应判处死刑,却最终以一种近似群众狂欢的形式被处死,更让人心生疑虑:“到底是什么干扰了正常的司法?”
  
  从“媒介审判”到“民意审判”
  媒体影响司法独立的问题由来已久,而“媒介审判”现象更是长期以来广受新闻传播界与法律界争论的焦点。然而,随着新媒体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网络舆论的异军突起,“媒介审判”现象逐渐呈现出新的流变。笔者在研究新媒介时代“媒介审判”的流变时发现了如下规律。
  如图所示,事实上并不是一经媒体曝光,法院的审判结果就会马上受影响,在这期间通常伴随着一个较为复杂的博弈过程,即在传统媒体与各类新媒体实施跟进报道的同时,以网络舆论为主力的舆论场日益增强,以权力部门、专家学者为代表的意见领袖观点被媒体进一步放大。这时,在外界强大舆论声势的裹夹中,司法部门或有关领导通常会感到压力巨大,法院审判结果因此受到相应影响,部分直接影响一审判决,部分因争议过大影响二审改判。
  然而,在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中,公众对于媒体的温情报道却展开了近乎疯狂的指控。3月23日,中央电视台在《新闻1+1》中播出了《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的节目。作为国家主流媒体,央视本应利用好这个节目,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生命和法制教育的缺失入手,审慎反思如何避免“药家鑫案”在我国重演的问题,然而它给我们展示的却是药家鑫痛哭流涕的镜头、他童年学琴时受到的委屈、他杀人案发后如何忏悔与良心发现,就连节目的主持人也表现出一幅悲天悯人的模样,反复以“这孩子”称呼药家鑫,俨然他还尚未成年。相反,整档节目对于案件受害方张妙的家人却没有给予对等的跟进和采访,这在无形中为被告加了分,将施暴者与被害人置于不平等的状态。此后,当心理学家将药家鑫举刀杀人的行为动机进一步解释为“弹钢琴习惯论”时,网络上的声讨浪潮愈演愈烈,其不满的矛头直接转向媒体的偏颇报道。
  于是,在提供正义和真相的媒介主体选择性失灵的现实环境下,“媒介审判”现象出现了新的流变,“民意审判”具备了某种程度的合理性。
  
  媒体≠舆论≠民意
  从新闻媒体通过舆论引导左右司法审判,到社会民众凭借网络民意做出先行裁定,新流变带给我们更多的是警惕与反思。司法不公、媒介审判,至少还有总结和纠偏的余地,然而一旦民意审判盛行,谁会把社会重新拉回理性的轨道?谁又能代表社会来进行纠错呢?
  在此次“药家鑫案”中,民意审判对法院的舆论压力已经远远超出媒介审判对司法的干扰。这不得不让人反思:“媒体的声音是否反映公众舆论?网络舆论能否代表最广大的民意?”
  笔者认为,答案都是否定的。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呈现是由记者和把关人基于自己掌握的一些线索、资料“推断”或“猜测”出来的结果,因此媒体的声音通常会带有明显的导向性。网络舆论充其量只能代表一部分人的声音,而民意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和共同性,它反映绝大多数人的共同意愿。
  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网络舆论在形成机制上更多地表现为网民自由表达的群体意志,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和代表的是网民带有情绪化色彩的观点和意见,是迎合了社会上某些利益群体诉求的“民意”。甚至一些顶着“民意”旗号的舆论其实就是以“网络水军”为代表的由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因此,它不足以成为严肃的民意表达,更无法代表民意的全部内容。
  
  舆论、民意与司法的互动
  民意借助新媒体接触的便利性而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更好地表达和传播,却也在另一层面因无法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而常被扭曲和放大。在新的媒介环境下,应该如何理性看待舆论、民意与司法的互动呢?
  1.新媒体时代舆论监督与司法的互动
  借助网络舆论的铺陈和渲染,药家鑫案件发生后迅速演变成全国性的舆论事件。在这一过程中,网民通过对舆论议程的设置,将一场车祸的调查与处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中。论坛讨论、见证人爆料、网络民意调查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了舆论监督司法的功效。尽管在这其中不乏对案件当事人隐私的过度披露、对肇事者人格的侮辱和谩骂, 但让言论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充分表达、让舆论在形成过程中自我纠偏,或许正是这一事件的意义所在。
  无论形成机制与作用过程如何变化, 舆论监督司法的本质永远都没有改变。只要司法部门秉公执法,坚持程序与实质公正,任何形式的舆论监督都可以做到从容应对。因此,笔者认为,舆论监督与司法的矛盾解决关键还在司法。只要司法工作走得端、行得正,舆论的扭曲和异化自然会消亡。
  2.民意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审判自由
  从“药家鑫案”中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尚未形成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民意对于司法审判机关仍然怀有本质上的不信任,而司法机关对于民意也一直抱以被动的应对态度。
  在药家鑫案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向旁听公民征询量刑意见。虽然网友及受害人家属的代理律师都对此提出了不同程度的质疑,但西安中院表示,他们这么做是希望以这种形式获得民众的不同意见,使合议庭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参考调查问卷结果,确保最终的判决更加公平公正。①然而,西安中院的这种做法让人怀疑,司法机关的“征询意见”机制是否意味着向舆论举起了白旗?发放量刑意见调查问卷,其真实意图到底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还是司法部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而采取的无奈之举?
  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应当仅从个案的民意中去寻找,因为它很可能是不理性的,特别是当我们将网络民意等同于全体民意时,它甚至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只要司法权的行使尚未结束,案件就仍未定论,此时媒体和民意都不应越俎代庖,在司法宣判前做出预先“审判”。因此,无论是出于人情伦理的考量,还是据于法律明文的规定,媒体与民意都只拥有监督自由,而司法也只拥有审判自由,二者彼此制衡,却不可相互践踏。
  注释:
  ①《法院审理药家鑫案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引争议》[N],《北京晚报》,2011年4月14日
  参考文献:
  ①王军 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J],《现代传播》,2009年4月版
  ②孔德钦 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年2月版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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