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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类节目编辑制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2011-12-12 14: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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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  清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人们的法制观念逐步增强,融娱乐性、情感性与教育性于一体的法制类电视、广播等节目逐步受到了人们的青睐,法制类节目已经成为广播电视节目中收视率位居前列的节目之一。总体来讲,当前的法制类节目发展是迅速而且积极的,但是在发展中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在全国几百个法制类栏目当中能让公众青睐的只有寥寥几个,所以亟待我们从不足之处入手去进一步提升节目的质量,促进节目的全面健康发展。
  
  法制类节目存在的问题
  节目的法制内涵不足。什么叫做节目的法制内涵呢?就是通过节目传递给公众的法律信息中有效成分的量。法制类节目需要娱乐性,但是同时具有传递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的职能,法律内涵的缺失导致节目在注重情节的同时缺乏法律教育性。导致观众看完节目以后,觉得节目非常热闹,但是没有受到多少法律的启示与教育。这无疑使节目的质量打了折扣。如《王刚讲故事》这样的法制类节目,情感性与情节性非常好,收视率也非常高,但是法律内涵的发掘不到位。
  适用法律不准确。作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人员,包括从采编播等各个环节的人员,都要学法懂法,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如果法律观念淡薄,法律知识不足,节目上不时爆出几句外行话来,用一些不规范的术语如“发现几名犯罪分子在盗窃自行车”等问题,涉及到被告、原告、诉讼、辩护等专有名词时一片混乱,主持人显示出低于一般公民的法律素养来;或者由于法律观念问题导致在节目中受到自己情感与偏向的强烈影响,甚至在一些敏感的法律案例当中说出一些不当的渲染与偏颇的语言等,都会让节目在观众心目中的地位毁于一旦,甚至引起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
  一些法律类节目为了吸引观众的眼球,片面发掘观众的视点,一味地发掘所谓的社会阴暗面。凡事都寻找政府与司法部门的腐败、寻找社会道德的沉沦现象,给观众心理上形成了一种社会阴暗的强烈暗示,迎合部分过激心理人士的需要,误导观众看待社会的客观性。同时,部分节目让法制类节目大众化变成低俗化,通过犯罪过程的叙述把追求炒作、猎奇、感官刺激与色情暴力等从节目中强调出来,迎合社会低级需求,法制类节目在失去教育功能的同时丧失了起码的社会正面效应。
  节目形式模式化,内容大同小异。其实,法制节目可以选择的类型很多,检察、消防、治安、刑侦、民事纠纷、社会热点案件、警察工作生活、缉毒戒毒、反腐倡廉等等,里面都有着大量的法律内涵可以发掘。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制类节目越办越接近,大家都选择了社会上认为接受群体最多的节目内容,导致大部分节目雷同,有的节目像大杂烩,什么都有,缺乏专业性。在形式上目前大部分以说故事的形式展开,故事说多了也给人雷同的感觉。有的节目则缺乏现实场景,一味通过主持人的伶牙俐齿吸引观众。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法律新闻节目的监管
  法律新闻类节目的内容要体现社会责任感,形成对社会的一种法律监督与法律教育功能,所以,其娱乐性必须建立在严肃性的基础上,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但是当前的法制类节目尚欠缺具体的指导要求与规范标准。为此,国家的新闻机构与广播电视管理机构要对当前的法制类节目提出明确的节目制作要求,制定节目的底线,以保证节目的公平公正性与客观性。
  2.提高法制类节目采编人员的素质
  要提高法制类节目记者的法律素质,记者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必须在法律知识上具有一定的合格资质,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历练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其法律意识与法律案例的敏感性。目前,很多法制类节目邀请了一些专家作为法律顾问或者嘉宾,这样做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节目整体上的规范性与专业性与全体制作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我们在挑选节目编辑的人选时,要有意识地注重法学类毕业的学生,让新闻与法律融合起来,培养复合型的人才。在人才引进上也要注意一些新闻学与法律知识兼备的人才引进,这样才能够使节目的权威性与规范性得到保障。
  3.注意发掘节目的法制精神内涵
  法制类节目要在观众了解法制故事与案例的同时,激发他们对问题进行法律、情感、现实等层面上的思考,在思考与感悟中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信仰。要善于把故事情节与法律知识的细化、分析法律知识背后社会的经济背景、民族文化心理与个体的生存境遇等结合起来,在激发情感、梳理情节的同时弘扬社会的理性精神,深化观众的法律信仰。法律是无情的,但是对于观众来说法律是有情感的,只有在情感与法律知识当中找到情感的平衡点,才能够让观众对法律本身产生信任感。
  4.优化编辑手段,提升节目魅力
  当前,我国开办法制类节目的数量非常多,存在着恶性竞争。只有开展差异化的发展才能够抓住各自的受众群体,提升法制类节目的专业化水平,不妨推出一些如美国的《海岸警卫队》、《美国通缉犯》等类型的节目,进行专业化的发展,反而能够提升节目的知名度。
  同时,要贴近群众生活,让法律知识通俗化、大众化。目前的法制类节目观众的参与度不够,节目与观众的交流不足,在短信平台、热线电话等方面影响不大,节目播放过程中以及播放后,难以有渠道解答观众对一些法律问题的疑问。
  再次,法制类节目要进一步创新节目形态,当前的法制节目主要有庭审纪实、说故事、法律协助等形式,虽然也是形式不错,但是存在审美疲劳问题。当前要结合群众关心的常见法律纠纷与典型案例,围绕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开展具有实效性的法律节目,融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样的节目一定会得到欢迎。
  总之,法制类节目要通过把严肃的法律问题通俗化的途径,把问题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评析,以小见大地开展社会法制教育,一方面避免空洞的说教,另一方面让法律与生活接触,变得通俗易懂、有血有肉,通过情感与法律的结合,与群体生活需要的结合,让法律走入寻常百姓家。
  
  参考文献:
  ①孙玉胜:《十年——从改变电视的语态开始》,三联书店,2004年3月版
  (作者单位:天津市河北区新闻中心)
  来源:青年记者2011年11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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