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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德类新闻报道之困

2012-07-16 18:58:29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梁玉龙

摘要:

  ● 梁玉龙
  中国社会在经历了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后进入了一个道德迷惘的时代。由于经济上多种所有制并存,各种利益群体相互竞争,思想上新与旧激烈碰撞,整个社会意识形态领域乱象丛生。由于对社会的多元化缺乏正确的统合目标,“道德沦丧”、“价值失范”逐渐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大众传播媒介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天生的优势,它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内容丰富、传播快捷,是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所以当社会道德水平出现滑坡时,大众传媒要承担起拨乱反正的责任。近年来,道德类新闻报道的热度越来越高,这既是社会需求的反映,也是媒体责任的体现。然而进行此类新闻报道并非易事,媒体在处理时往往会遇到诸多难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新闻事件对这些难题进行分析,并尝试寻找出指导此类报道的原则。
  
  道德标准变迁之困
  随着时代的变迁,道德观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给大众媒介的道德判断造成了困难。媒体不能继续拿从前的道德标准对当下的社会事件进行解读,不然轻则会引起受众的反感,重则会造成导向性错误。2011年7月15日,华龙网转载了《重庆晚报》的一则题为《为了照顾一个弃婴 女子打掉腹中胎儿失去了家庭》的新闻,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新闻中该女子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为了领养一个弃婴,她打掉腹中已近5个月的胎儿,离了婚,失去了家和丈夫。为了专心照顾这个弃婴,31岁的她3年来单身不嫁。《重庆晚报》将该报道写得“感人肺腑”,并用“很坚定、很伟大”这样的字眼赞扬了该女子的行为。然而大多数网友的观点截然相反,他们认为该女子的做法十分疯狂,甚至残忍。有的网友将矛头指向记者,认为对这种行为的赞颂是一种“脑残”的表现。现代社会,人们看重的是个体的价值和对一切生命的尊重,新闻中该女子的做法,显然对她的家人和腹中胎儿不负责任。
  所以大众媒介在报道涉及道德问题的新闻事件时,必须首先分清传统道德观与现代社会道德观的差异,把握当下的主流价值。将人的价值提升到社会价值之上,是现代社会道德观与传统道德观最显著的区别。我国改革开放后,人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人为本成了社会的主流。此时大众媒介不应再鼓励偏执的牺牲精神,而要号召人们在尊重人性的前提下对社会做贡献。
  此外,传统社会追求稳定,现代社会追求进步;稳定的社会要求循规蹈矩,进步的社会鼓励创新;传统社会将道德底线建立在较高的精神标准之上,在现代社会,道德底线标准体现在“无他害原则”中,等等。大众媒介要把握这些社会主流价值的变化,做到心中有杆秤。唯有如此,在面对道德类新闻事件时才不会出现错误判断,才可以有效地引导道德进步。
  
  道德多元化之困
  道德评价标准随着时代而变化,是纵向比较得出的结果。而从横向上看,当下中国社会的道德体系呈现出的是多元化景观,即中国传统道德观、西方道德观、“文革”道德观、市场经济道德观等并存。这是全球化和改革开放的结果,是过渡时期的社会现象。在面对某些涉及面较广的新闻事件时,多元化的道德观会对大众媒介的选择造成干扰,进而使其无法进行准确的道德评价。
  2011年2月,一家名为“归真堂”的企业谋求上市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该企业“活取熊胆”的赢利方式。动物保护主义者认为该企业虐待动物以牟取暴利,违背了人道主义精神;企业方面认为他们已经采取了先进的技术,取胆汁时黑熊不会感到痛苦,并且熊胆制药是为了救治更多的患者。这场争议表明当下社会存在的多元化道德观确实在发生着冲突。中国的传统道德观是不尊重动物权利的,这与从西方传来的动物保护主义观念相左。市场经济中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也和我国自古“重义轻利”的原则相左。
  于是,选择道德立场的难题就摆在了媒体面前。从目前来看,多数媒体都选择了宣扬人道主义精神,因为这是现代社会具有生命力的、逐渐走向主导地位的道德观念,选择它,是对道德统合目标的正确判断。然而目前我们仍处于多元道德并存的时代,这表明其他道德观也有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不能忽视它们的积极意义,毕竟未来道德体系的形成,依赖于现在的争论和博弈。在报道“活取熊胆”事件时,不少媒体的偏向性就过分强烈,例如环球网的评论直接将归真堂比做“披着科技外衣的江湖方士”,而当事方的辩护和支持归真堂的专家言论被放在了最不显眼的网页底端。要化解道德多元化的困境,大众媒介应该选择具有生命力的、主流的道德观作为自己的判断标准,但同时也必须允许不同声音的存在。
  
  道德与法律混淆之困
  道德与法律是规范社会秩序的两种手段,尽管二者在条件、规范的内容、实现的形式等诸多层面存在差异,但二者又有联系。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不熟悉的人常常将法律问题和道德问题混淆。当下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许多道德类事件不再局限于伦理层面,而往往与法律问题也密切相关,如果报道者不懂法或对法律不熟悉,就很容易在报道上出现偏颇,造成不良的影响,阻碍法治社会的建设。
  引发全民大讨论的“小悦悦事件”发展到高潮时,凤凰网等媒体罗列一些律师、警方的言论和部分欧美国家的法律,试图营造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法”的舆论。以至于不少法学专家纷纷质疑并加以解释说明,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也出面澄清“我国有关法律中已有部分相关规定”。能够通过道德手段解决的问题尽量不要诉诸法律,这些媒体显然没能理解这样的立法精神。此外,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即使德行上有偏差,媒体在进行谴责时也要尊重他的合法权利。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刊登的一则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引发了全社会对这位丈夫的谴责。之后的一段时间,媒体蜂拥到他的家中,将他完全暴露在闪光灯之下。媒体完全没有意识到他们强行进入私宅和暴露他人隐私已经涉嫌违法。这位丈夫没能践行他的道德义务,但不代表他放弃了自己的法律权利。
  新闻记者大多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全面把握法律问题并不实际,但基本的法律素养仍需具备。大众媒介在对道德类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当在领悟法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事件做出判断,并采用适当的报道策略。
  
  结  语
  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道德的惶惑,作为社会公器的大众媒介有责任在纷繁复杂的道德环境中引导全民实现道德进步。尽管这一时期的道德并不那么容易把握,公众对道德事件的评价又经常莫衷一是,但是,只要大众媒介能够多从道德的特点入手,遵循道德类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此类新闻报道之困就能迎刃而解,大众媒介就能对社会的道德提升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①陈正良:《冲突与整合:德育环境的系统建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
  ②谭诚训:《社会的道德底线和媒体的道德责任》,《当代传播》,2007年1月
  ③聂文军:《论道德的多元化与道德的泛化》,《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5期
  ④高兆明:《德与法律:二维规范世界的一元存在——从发生学角度的一种认识》,《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新闻传媒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2年6月下

来源:青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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