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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权益报道的误区规避与框架转换

2022-03-11 08:29:00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作者:宋素红

摘要:女性权益报道需要框架转换,正视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向社会传递女性权益必受保护的信念,破除社会上的性别对立,坚守社会性别平等,并彰显女性维权的主体性和自觉性。

  保护女性权益不仅关乎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还关乎社会文明纵深发展的程度。女性权益保护,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到位,也需要媒体对女性权益报道的密切介入,对女性权益维护予以舆论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于199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于2005年和2018年经历两次修改,对女性权益的法律保护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不过,我国女性权益保护的状况与法律规定中女性权益保护要达到的目标,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女性权益保护仍然需要社会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其中包括媒体的传播。

  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与媒介融合程度的加深,在多元主体的参与下,媒介在更大层面和更深程度上参与了对现实的建构。相应地,女性在网络传播环境中的参与度进一步增加,同时女性也更多地成为媒体呈现的对象。作为媒介传播中的一个性别化群体,女性因为网络传播技术的便利而获得了更多的表达机会和被呈现机会。在女性与传播的关系变得如此密切的情况下,女性权益报道在媒体上是否得到彰显和保证?新媒体的流量导向,是否会凸显有关女性权益的报道?女性新闻报道的核心,除了关注事件本身之外,更重要的是挖掘事件背后的女性权益是否受侵犯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检视女性新闻报道的核心主旨与基本框架,以发现女性权益报道存在的误区,并探寻女性权益报道的新框架。

  女性权益的价值逻辑

  什么是女性权益?要理解这个概念,我们需要从权益入手。权益指的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如消费者权益、妇女儿童权益等。根据2018年10月26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权益指的是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这些权益的概念和类型看似抽象,但都以不同方式与每个女性的日常生活相联系。我们接触到的如涉及女性被拐卖、被家暴等新闻,因涉及女性的不幸遭遇,加上悲惨状况的视觉化呈现,很容易成为网络吸睛的热点。但如果从女性权益来考量,就会发现这些新闻仅反映了个人的不幸,但女性权益被侵害的深层问题并未涉及。

  为什么要保护女性权益?我们可以从历史、法律和社会等层面来思考。从历史上看,保护女性权益是对抗封建父权制、促进性别平等的逻辑起点。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父权制之下,形成了一系列歧视女性的传统,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占据支配性地位,而女性长期处于无权地位。新中国大力支持男女平等,并将其纳入基本国策,在国家层面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从法律上讲,通过制定专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女性权益,从根本上是因为女性是人格平等的人,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公民,但是女性权益的底子非常脆弱,很容易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予以法律保护。从社会层面来看,传统父权制文化和观念的强大影响在当下社会并未消散,女性权益受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拐卖女性、职场性别歧视、家庭暴力等。再加上自媒体出于吸引流量的需要,会把有关女性的新闻作为流量引擎,对事关女性权益的公共事件进行个体化呈现,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耗女性权益。

  人不分性别,都拥有独立人格和法律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由于女性在历史上处于无权状态,并没有被视为独立个体,不享有自由和权利。保护女性权益,是女性朝着独立个体和社会平等一员的方向发展的助推器。因此,女性权益的价值底色是现代文明社会对抗封建传统父权制的法律基础,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基础方式,也是现代社会中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权利基础。

  女性元素还是女性权益:女性新闻报道的标签与底色

  从字面意思看,女性新闻很容易被简单地理解为有关女性的新闻,或者是适合女性读者阅读的新闻;从常规的新闻报道来看,凡是符合新闻的基本价值标准,同时包含女性元素,就构成女性新闻。如果对女性被呈现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会发现女性新闻的内涵往往更加复杂。根据现有研究,存在着四种女性新闻报道,它们包括但超越了上述对女性新闻的认识。这四种女性新闻分别是:一是女性媒体的报道,即媒体想传达什么内容给女性;二是提到女性的新闻,即出现“女性”或“妇女”字眼的新闻;三是关于女性议题的新闻,即报道女性关心的话题的新闻,如抚养孩子、家务劳动和家庭暴力;四是女性主义视角的新闻,即新闻是否从女性立场进行报道,而非新闻里是否提到了女性。[1]可以发现,前三种女性新闻符合我们对新闻的常规认识,而第四种女性主义视角的新闻被单列出来,这就表明它不同于仅包含女性元素或女性视角的新闻,它强调女性立场,而非女性元素。

  女性元素与女性立场有何区别?早在西方媒体的大众化和商业化之初,新闻实践界就开始流行“3W”的“好新闻标准”,即与女人(women)、犯罪(wrong doing)和金钱(wampum)有关的新闻就是好新闻。这一做法在之后的商业化媒体实践中被延续下来。我们当下很多新闻包括自媒体生产的内容,都带有女性元素,这也是媒体吸引注意力的诀窍之一。由于生产主体和发布平台的多元化,以及对流量的追逐,新媒介中出现大量的仅提到女性的新闻和关于女性的新闻,如穿着打扮、恋爱纠葛、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等。

  从女性新闻的类型来看,这些内容大多是与女性元素相关的新闻,只是区分于其他新闻类型的一个特色标签。而女性立场指的是新闻报道站在女性的地位并持相应的态度。强调新闻报道的态度并非是要克减新闻的客观性,而是要区分新闻是为什么和为了谁的问题,以及如何设置传播目标和目的问题。女性元素是构成新闻报道的特色之一,而该特色是否被用来传递保护女性权益的观念,则没有被考虑在内。因此,女性元素不等于女性立场和女性权益视角。

  新闻报道立足于客观事实,但它通过对事实的选择性呈现以传递一定的主观观念,这正是媒介社会功能的体现。在女性新闻报道中,如果说女性元素是构成新闻的特色,那么女性权益挖掘则是构成新闻的精神旨趣,是新闻所承载的能够影响人、改变社会的力量。

  当下女性权益报道的误区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开始有意识地把女性新闻作为一类对象性新闻,予以重视。其具体表现就是1984年10月创刊的《中国妇女报》,这是全国妇联主办、唯一一份面向全国发行的、思想性强的综合性女报,曾刊发过一系列有影响的维护妇女权益报道,如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和投票权问题[2]、男女同龄退休问题[3]等。此外,还出现了一批面向市场、以时尚情感和实用资讯为特色的女性生活服务类报纸。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新媒体的扩展和媒介融合的推进,以女性新闻为内容的媒介类型日益增多。

  女性新闻的增多,让女性在社会中的可见性增强了。但是,考察近年来媒体对女性的报道,可以发现女性权益的报道框架存在着一定的误区。

  (一)脱离女性权益底色的社会新闻框架

  社会新闻并不是中西通用的一种新闻类型,在英语语境中并没有对应的翻译词汇。[4]但在我国对新闻的分类中,社会新闻是不同于政治新闻、经济新闻、国际新闻的一种新闻类型,这在新闻媒体的版面安排上往往有所体现。按照中文语境中对社会新闻的理解,它需要具备几个特征:涉及社会普通人、趣味性强、能引发关注等。

  如果没有特别的新闻类型归属(如我国冬奥会中女性运动员的比赛获奖等可以归入体育新闻),与女性相关的新闻大多在社会新闻、娱乐新闻中出现,这就难免让趣味性、娱乐性的新闻框架来统摄新闻的题材,最终导致新闻报道与女性权益的价值导向相悖。

  “1岁女婴被拐30年后深夜回家 母亲洒泪给她系上红花”(极目新闻,2022年2月13日)被安置于央视网“社会新闻”板块的显要位置。新闻讲述了一个被拐女子寻亲成功的喜庆故事。当事人在17岁时无意中发现自己是被拐卖到养父母家,之后就踏上了历时13年的寻亲之路,终于在30岁时通过短视频寻亲成功。该新闻以赞美的语调报道了一个举家团圆的完美大结局,但是这种喜剧化的社会新闻报道框架,漠视了拐卖事件对女性自身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侵犯。因此,该新闻的框架选择背离女性权益,它不但不利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反而有无视被拐女性的痛苦、刻意制造错误美感的嫌疑。

  (二)缺乏现代法制观念的传统道德框架

  女性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存在被掩盖、权利被压制的状态,成为被他者化的“第二性”。这种状态和地位,往往由一系列针对女性的传统道德教条来诠释。女性不仅被剥夺政治权利、受教育权利、婚恋自由权利,而且女性的社会交往、身体、言语与行为、外在气质等都被严格束缚在封建宗法制度和礼教的约束之中。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女性主义思潮传入中国,以及中国社会政治逐渐向现代化迈进,女性权利开始得到认可。新中国成立之后,女性翻身成为“半边天”,女性在政治、文化教育、经济和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等领域的地位逐渐提高,女性的权利更是被明确地规定在国家法律文本中。但是,在从传统的礼俗社会向法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女性权益并没有随着相关法律的诞生而得到充分保护,性别不平等作为一种传统观念,还顽固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也影响着媒体对女性的报道。有不少媒体喜欢将女性塑造成能够将家庭、事业一把抓的“超级妈妈”,或是牺牲自我、成全他人的奉献女性。这种报道框架符合中国传统道德所褒扬的、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也有助于弘扬一部分中国传统道德文化。但问题在于,这种弘扬方式与特定的性别挂钩,将部分传统道德性别化,很容易强化对女性的刻板印象,并对女性权益造成负面影响。因为在这种框架中,女性不是作为独立成长的个体而存在,而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附属者而存在。媒体在报道时面临着多种框架的选择,但传播者由于对女性作为独立个体应有的权益观念的淡薄,而习惯于遵从传统道德观念。

  (三)作为流量密码的网络“调性”框架

  自媒体时代的内容传播,几乎完全步入了媒体商业化的浪潮。其大部分操作方式是把内容当作产品来经营,讲究内容的“调性”,以吸引流量。自媒体内容的“调性”并非一个成熟的学术词语,它借助音乐词汇来指称互联网内容产品要吻合用户心理或情感,引发用户关注。互联网上有海量信息,如何让用户在浏览大量信息时打开某一条内容?这就需要与众不同的“调性”框架,起码标题要激发用户的情感,让用户一下子产生兴趣来打开这条信息。互联网传播不仅仅产生了被人诟病的“标题党”,其内容生产框架亦被网络“调性”所左右,即通过关注引发用户情感和欲望的成分,来激发用户的阅读动机。如果传播者缺乏足够的女性权益敏感性,遇到事关女性权益的严肃话题时,往往被网络“调性”的框架所左右进而丢掉内容的权益底色。

  “女子卫生间洗澡,陌生男子闯入她家中:我想表白”[5],这则新闻报道了一名男子闯入邻居女子家中,以期待发生一则“浪漫故事”。这可能是男子的一厢情愿,或是借口,而事实上他私自闯入邻居女子房间并企图偷窥,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侵犯女性隐私等违法事件。遗憾的是,新闻报道从男子的一面之词出发,以“表白”这样的浪漫词语统摄新闻内容框架,把洗澡、男性和女性、表白等元素调和为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调性,引发网络关注,而其中的违法元素、女性权益元素并未被充分挖掘出来,这种避重就轻的做法无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

  女性权益报道的框架转换与创新

  女性权益报道要走出误区,传播者首先要认识到女性新闻并非普普通通的社会新闻,而是承载助推性别平等、维护女性权益的社会责任,应凸显女性新闻的权益底色,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新的报道框架。

  (一)女性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框架

  在报道事关女性权益的新闻时,如何看待女性的社会存在,决定着报道的框架选择。现代社会中的女性,不应该是客体性的附属者角色,而是人格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主体性;在法律上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有女性自己的特殊权益如对女性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等。传播者只有选择女性的作为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平等作为报道框架,才能保证女性权益得以彰显。

  “00后举重冠军李雯雯被贴上‘大码女孩’标签,对此,她回应说‘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追求,有人喜欢胖,有人喜欢瘦,做好自己,不要在意别人的眼光’。”[6]这则新闻以长长的标题传递了一个非常积极的观念——女性作为独立个体,有自己的容貌自由;要反对容貌歧视。

  作为概念的权益或许是抽象的,但它往往与每个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连,而新闻报道通过框架选择能赋予女性的权益以具象的表达。因此,这则张扬女性自由和权益的新闻就具备了崭新的报道框架,我们有理由预期其会在传播中产生积极意义。

  (二)彰显女性权益必受保护的法律框架

  在维护女性权益的道路上,既需要执法者发现问题之后严格执法,同时也需要在女性权益报道中确立凡是权益必受保护的法律框架,以大众传播的方式生动演绎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内在精神,向用户展示媒体通过报道对女性权益的正确认识和积极支持。

  当女性面临不公正对待、暴力伤害等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尤其是发生私人领域的权益受侵犯情况,媒体需要摒弃所谓的“家务纠纷”“感情纠纷”“私人事务”“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模棱两可的态度。传播者也不能仅仅呈现双方的冲突和矛盾,制造卖点,吸引流量,塑造一个个弱势的受害者女性形象,在女性权益报道中丢失正确方向。

  需要明确的是,现代中国正在建设法治社会,任何对女性的不公平、暴力和伤害,都是对公民权益的侵犯,都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因此,在每一则关于女性权益的报道中,面对女性遭遇的不公平和暴力,传播者都应该将它纳入法律的框架之中,从中寻找报道的突破点。将法律的条款介入新闻内容,将法律的精神组织到新闻的语言中,以保护女性权益的传播框架来构架新闻。采用妇女权益必受保障的报道框架,可以向全社会传递一种积极而明确的信号,进而推动社会性别平等。

  (三)破除两性权益对立,走向社会性别平等的专业框架

  现在网络上对女性权益话题的讨论,存在着一些误区。部分网友认为保护女性权益就是在克减男性权利,认为女性权益和男性权利是零和博弈的关系,进而出现性别对立的话题和讨论。譬如“现在女性的权利够多了”“女人在家里的地位已经超过了丈夫”“现在的女人只想要权利不想承担义务”等话题,甚至以“中华田园女权”对女性权益进行污名化表达。在女性权益的现状和性质方面,这些讨论认为女性权益已经实现,地位已经高于男性,甚至有些过高了。

  这其实都是大众对女性权益的认识误区。女性经历了漫长的无自由无权利的悲惨历史之后,虽然在现代社会获得了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女性权益的落实现状还很不足。正因为如此,国务院从1995年开始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国家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纳入国家行动。男女平等的基础是权益的平等,性别平等要消除的是封建的父权制对女性权益的压制,让女性和男性有同等的权益。

  “许多人一旦听到有人说‘父权体制’,就仿佛听到‘男人’,所以批判性别压迫就被认为是所有的男人都是‘压迫者’。” [7]事实上,父权制不是某个性别,而是由特定的社会关系和观念所组成的系统。我们参与其中,我们的生活受其形塑和影响。[8]父权制文化是对人的主体性的剥夺,是男女两性共同的“敌人”,而维护女性权益绝对不是为了“战胜男人”,而是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因此,女性权益的报道,需要立足于社会平等的基础之上,消除两性权益对立的错误观念,为女性权益维护扫除障碍。

  (四)看见女性维权,彰显女性权益保护的主体性

  除了以上三种框架之外,女性权益报道还应该积极拓展新的框架,报道具有权益意识、积极维权的女性,呈现女性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摆脱弱者、被保护的被动形象,以及女性自己维护权益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2020年8月的“被网络造谣出轨”案中受害人吴女士(化名),在发现有关自己的谣言在互联网发酵时,立即报了警。两名造谣者先是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后由于造谣者不予赔偿,道歉态度消极,吴女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了自己到法院打官司,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在2022年的一则新闻“前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女子起诉全额返还”中,[9]谢女士面对婚内共有财产被前夫擅自赠予第三者的情况,坚定地依法维护了自己的财产权利。

  这两则新闻中的女性,一个遭遇网络诽谤名誉受损,一个遭遇丈夫的背叛和财产损失,但她们没有被动地认命或一味地埋怨,而是积极主动出击,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女性维权主体化的生动案例。我们在其中看到了女性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在维护权益时所表现出的理性和主体性。

  媒体应增加对这类新闻的报道,坚持看见女性维权的框架,让公众看到女性的自我,有助于克服女性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被保护的弱者形象。

  结  语

  在推动社会文明向纵深发展、实现男女平等的道路上,媒体承载着重要的任务。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媒体可以“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宣传妇女与男子具有同等的人格和尊严、权利和地位;宣传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女性;制止影视、书报刊中对妇女形象的贬低和污辱性描绘。改变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和偏见,增进全体公民对妇女合法权益的认识”。这对媒体的女性权益报道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在当下,由多元主体参与的媒介传播时代,媒体介入社会的程度加深和范围扩大,无论主动或被动,女性都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媒体传播中。在这种情况下,明确女性权益报道的重要性,成为关乎新闻的底色与女性权益维护的重要问题。女性新闻的底色或核心内容是彰显和维护女性权益,而非单纯的宏大叙事话语的载体、传统道德的传输工具或互联网“调性”的载体。女性权益报道需要立足于个体的自由和权利框架、确认女性权益必受保护的法律框架、社会性别平等的专业主义框架、看见女性的女性主体框架,在当下生机勃勃的互联网世界中,探索女性权益报道的新空间、新方向。

  【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媒介环境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传播研究”(批准号:18YJA86001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陈阳.碎片化的女性新闻:对《中国妇女报》的内容分析(1990-2002)[J].妇女研究论丛,2006(4).

  [2]耿兴敏.农村妇女参选权利受到诸多隐性限制[N].中国妇女报.2008-04-30;郭之纯.破女性积弱困境必须从制度着手[N].中国妇女报,2008-05-29.

  [3]参见《中国妇女报》2000年8月17日、8月19日、8月21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6日、8月30日、8月31日、9月2日的报道.

  [4]潘智琦.我国社会新闻概念的辨析与探讨[J].今传媒.2014(8):76.

  [5]女子卫生间洗澡,陌生男子闯入她家中:我想表白[EB/OL].2021-12-13.https://news.sina.com.cn/s/2021-12-13/doc-ikyakumx3946759.shtml.

  [6]奥运冠军李雯雯连麦时怼容貌歧视:我又没吃你家大米[EB/OL].2022-01-19.https://news.sina.com.cn/s/2022-01-19/doc-ikyakumy1275357.shtml.

  [7][8]亚伦·强森.性别打结——拆除父权违建[M]. 台北:群学出版社.2008:131,134.

  [9]杜玉全 胡恒瑞:前夫婚内向第三者转账33万余元,女子起诉全额返还获支持[N].成都商报.2022-01-08.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新媒体与女性研究中心主任)

  【文章刊于《青年记者》2022年第5期】

  本文引用格式参考:

  宋素红.女性权益报道的误区规避与框架转换[J].青年记者,2022(05):42-45.

来源:《青年记者》公众号

编辑: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