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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新闻侵权

2010-08-11 16: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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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孙  波
  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以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侵权行为具体化至新闻法学领域即为新闻侵权行为。①侵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在新闻工作实践中,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闻媒介刊播失实新闻或虚假广告对群众的财产权利造成的间接侵害;二是抄袭剽窃造成对他人著作权的直接侵害。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表现在通过新闻媒介对他人名誉权(包括属于人格权范畴的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属于身份权范畴的荣誉权)造成损害并产生了一定的后果。②新闻侵权就是指新闻媒体或工作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报道中应处理好的关系
  首先,处理好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边界关系。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客观事实是新闻的本源。③因此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就是人类在自然界以及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并通过媒体报道的客观事实。而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称之为法律事实。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根据这一规定,法律事实是通过“证据”构造的事实。⑤例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男女之间恋爱则不属于法律事实,只是据有法律行为,因此媒体对明星之间恋爱这一事件的报道,可以称为客观事实,但不是法律事实。
  其次,处理好公共事务与个人事务的边界关系。公民或法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其名誉等人身权利的范围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197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把“公众人物”范围缩小到“在就公众问题作出决策时起决定作用的那些人物。”⑥这是因为:(1)公共利益。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对公共事务具有特别的责任,他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乃至家庭生活,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接受社会的评论和议论。(2)公众兴趣。指公众对国家高级公务员或知名人士心理上的关注及由此产生的了解、知情的愿望。对新闻界来说,公众兴趣在很大程度上构成新闻价值。当个人行为涉及社会文化生活、卫生等公共事务时,也常常被认为与社会公众利益有关而具有新闻报道的“优先权”。因此公共事务和个人事务的区分,主要以社会公众利益为标准。
  再次,处理好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边界关系。公共空间是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产生而出现的,是现代化的产物。公共空间又称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非官方领域,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⑦例如:城市广场、网络社区、会议讲坛等。私人空间一般是指每个人属于自己的,或者不被任何人了解、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空间。例如:房间、日记、自己的内心某一个角落成为“私人空间”。因此,作为新闻人物的记者,行走在法律边缘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时候,要严格分清两者的边界,从而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空间领域。
  最后,要处理好记者的权利和权力的边界关系。做为社会守望者的记者,在新闻采访中的首要职责就是客观真实地报道新闻事件。社会赋予记者拥有监督舆论的权利,但记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显然不同于行政和司法的权力,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003年的“刘涌案”就是一个媒介使用监督舆论权利进而演变成权力审判的标本性案例。同时,另一方面,记者在采访中介入过深,无法自拔,把自己看成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充当起道德审判官,对报道对象横加指责,这都是对记者职业角色的误读,也是记者职业角色的错位。因此,媒体记者对于新闻事件应采取舆论评判的态度而不是媒介审判的角色。

  如何规避新闻侵权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一旦牵涉到新闻侵权事件当中去,必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侵权问题,甚至有时还要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笔者认为,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及工作者应有意识地做好新闻侵权的规避。
  1.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目前我国虽没有出台专门的新闻法,但在有关的新闻报道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各类法律法规中。新闻报道注重客观、真实、公正,但尤为重要的一点是任何报道都要合乎法律。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不断强化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培训有关法律知识,让新闻工作者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特别要知道新闻侵权的相关内容。新闻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值得注意的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不是新闻侵权行为。记者在开展舆论监督的过程中,“曝光”或“批评”作品的发表必将会使被批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不能把这种“个人利益的受损”归责于新闻侵权,因为正当的舆论监督维护的是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不具违法性,因此不是新闻侵权行为。
  2.注重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侵权大多数表现为新闻报道的失实,因此记者在采访与写作中一定要做到保证新闻作品的真实性。首先,要认真把握新闻消息来源的可信度,笔者把新闻来源中的相关资料可信度指数分为五个等级,最可信的五级资料源是那些具有权威性的文字资料,如政府文件、法院庭审记录等;四级资料是一些公开的文件、档案馆的资料等;三级资料源包括个人收集的学术论文、网站公布的档案资料以及律师的答辩状等;二级资料源是一些口头的叙述;一级资料源是匿名的叙述。最可靠的是五级资料,最不可信的是一、二级的消息源,因此记者在新闻采访中一定要注意对消息来源加以核实。
  3.把握好新闻评论的尺度。新闻报道中反映的事实很可能会呈现出一种意见,而有的新闻评论直接就是新闻记者意见的表达,这些意见和评论会不会对被评论者产生不利的影响呢?笔者认为,只要新闻报道表达的意见或评论是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是出于公心的,所依据的事实是基本事实,那就是公共评论。笔者认为,这一尺度就是“公正评论”,标准就是评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比如报纸曾多次报道城市卫生的问题,一旦问题报出来,可能会对牵扯到的那些不卫生、不文明的单位和个人产生不利的影响,但是记者维护的是公共的利益,因此不产生侵权。
  4.在采访过程中培养证据意识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证据保留的重要性,一旦遇到新闻侵权官司,将会造成有口难辩的尴尬境地。在目前的新闻侵权官司中,我国法律施行的是谁侵权谁举证的制度。因此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例如,南方都市报2001年2月17日报道了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分局指定某刻章公司独家承制印章的报道,批评其搞人为的垄断。有关该报道事实,其它刻章公司在投诉时,曾向记者提供过一份福田分局下发的几则文件的复印件,足以证明此事的存在,然而在法庭质证时,复印证没有证据力,最终南方都市报败诉。这一案例警示媒体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保存,培养证据意识。
  注释:
  ①依据《民法通则》106条规定
  ②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 1999年12月第1版
  ③陆定一:《我们对于新闻学的基本观点》,1943年版
  ④http://www.studa.net/faxuelilun/061027/1656505.html
  ⑤沈月娣:《论法律事实》,《嘉兴学院学报》, 2004年3月
  ⑥魏永征:《新闻侵权纠纷法律关系的两重性及对新闻权利的宪法保护》,传媒学术网
  ⑦张福平:《公共空间:大众传媒的必然选择》,《郑州大学学报》,2003年11月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来源:青年记者2010年7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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