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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

2016-02-22 17:38:11

来源:今参考2016年3月政界   作者:综合

摘要: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证据为核心”,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证据为核心”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审判定罪量刑的标准都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表明“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机关之间分出高低上下,也不是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否定,而是强调三机关的办案活动都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要求的事实证据标准开展,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因此,“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证据为核心”,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相军/《检察日报》2016-01-21)

  中国经济立法的三块“石头”

  中国的经济立法一直在“摸着石头过河”,有三块石头决定着中国经济立法的走向。第一块石头是市场化,这是经济发展的引擎,不走市场化道路,经济与社会发展将呈可怕的下行趋势;第二块石头是社会稳定,这是经济发展的基础;第三块石头是政权根基,这是经济改革的红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中国民商》2016年1月刊)

  “去杠杆”不如“移杠杆”

  要解决中国债务问题,宜采取“移杠杆”的方式。建议把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杠杆转移至政府、居民这两个部门。在我国,杠杆主要由非金融机构,即企业承担。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风险,杠杆问题就会由金融机构背负,会对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破坏性影响。基于我国居民储蓄率高、政府财力强的特点,应该鼓励居民和政府扩大支出消化企业的库存,使企业的负债率下降,化解国民经济的杠杆风险。给居民“加杠杆”具有可行性:中国居民的个人负债占GDP的36%,而西方国家达到70%左右;中国居民存款类储蓄占GDP的75%以上,而美国是10%,德国是20%。表明中国居民负债消费的潜力还很大。负债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的产品质量未能达到需求标准。

  (复旦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殷醒民/《解放日报》2016-01-28)

  尽快推进利得税改革

  我国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收入分配严重不均有工资收入的问题,但更重要的原因是财产性收入差别过大,矿权、股票、土地、房地产这些生产要素在交易过程中,税收机制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导致靠诚实劳动、创新创业挣钱难,靠投机土地、房产挣钱容易。这样拉大了贫富差别,带来经济泡沫化和产业空心化,纵容了投机行为,对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极为不利。建议开征利得税,对土地、矿产、房产等交易实行累进制征税,建立起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机制,也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和谐共生创造条件。

  (国务院研究室工交贸易司司长唐元/《学习时报》2016-01-25)

  民族身份应“非法律化”

  在我国,民族身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不少制度性的差异安排以民族身份为分类依据,这明确和固化了族群的界限,削弱了公民个人对国家、国族和国民的认同,对民族融合和国家统一构成巨大隐忧。政治与法律中的平等原则昭示我们,种族不是实施差异对待的一个合适分类。美国和传统中国在处理族群问题上的经验都表明,成功的民族政策的精髓就是把族群问题“非法律化”和“文化化”。因此,让民族身份逐步退出法律事实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

  (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传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

  社会道德底线应该是小人之德

  孔子说,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喻是引导,也是利诱。你的利益来自社会分工合作,遵守公共道德直接关涉你的个人利益。喻是晓喻,也是告诫。小人不是趋利吗?那好,为了你自己的利益和幸福,你也要遵守社会公德。从每个人的利益与安全出发,道德的起点应该在这里。小人忙于赚钱,不见得就没有道德。君子追求正义,不是不讲私利。这个社会“小人”占多数,君子是少数。小人趋利是人性现实,君子赴义是人性理想。一个社会的道德,作为行为底线,应以小人为标准。今天应当着力建设和倡导这种小人之德——守规则,讲信用,顾及别人的感受。

  (著名作家刘亚伟/《法制日报》2016-01-20)

来源:今参考2016年3月政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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