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新疆个别受众对抗性“解码”与法律认同研究

2016-11-01 16:34:26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0月下   作者:杜松平

摘要:主持人的话:  法治信息在新疆的有效传播,对于抵制极端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能够起到基础性作用。过去几年新疆个别区域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背


主持人的话:

  法治信息在新疆的有效传播,对于抵制极端思想、维护社会稳定能够起到基础性作用。过去几年新疆个别区域出现不稳定因素的背后,既有法治信息生产“编码”和传播本身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相关受众对于法治信息不能正确“解码”并建立法律认同的问题。本期第一篇文章,关注新疆地区法治信息传播效果和法律认同构建问题,从对抗性“解码”角度探讨相关现象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民族语种电视机构面临诸多挑战,遭遇与其他语种媒体和同语种媒体的竞争,而且受到新媒体的冲击。要获得发展空间,民族语种电视机构既要通过展示民族文化、提升节目品质来吸引本民族语言受众,同时也要树立品牌意识、进行差异化竞争,引进社会力量,培养制播分离的市场主体。本期第二篇文章关注新疆维吾尔语电视业,梳理其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韩晓宁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边陲,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地区。历史发展表明,我国的政治中心不论是在历史上的长安还是在今天的北京,新疆地区在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整合中都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新疆地区信教群众较多,受教育水平偏低,普遍具有朴素的宗教情感,甚至存在“知教不知法,信教不信法”现象。相对于东部发达地区,新疆法治环境相对薄弱,社会成员的法律知识普及、法治信仰培育等有待提升。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认为现代社会高度分化,社会秩序已很难再依靠共同价值、一致性的信仰来加以维护。“但是,世界各民族间缺乏一种共同的宗教、种族和文化的共识,这种情形对法律的统一作用寄予厚望——如美国的经验所表明的那样,在这里,正是因为我们宗教、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我们便不得不特别倚重我们对宪法和法院的信赖以保持团结。”①法律认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共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新疆地区宗教极端化现象与个别社会成员的对抗性“解码”

  前几年新疆个别区域出现宗教极端化现象,给新疆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带来不利影响。有学者指出,“宗教极端主义不仅否定新疆的传统宗教观念,而且否定新疆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禁止穆斯林唱歌跳舞、参加体育活动”。②极少数人歪曲宗教教义、鼓吹用宗教干涉社会世俗生活、煽动抵制和攻击国家法律法规、妄图实现宗教教法统治;在这些极少数人的蛊惑之下,个别群众盲目遵从被歪曲的教义,曾经出现很多故意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结婚离婚不去政府部门登记、故意损毁政府颁发的身份证或结婚证等情况时有发生。当然,近两年自治区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发动各族群众抵御极端思想,成效显著,这类情况基本已经不再出现。但是,过去曾经出现的问题值得学界持之以恒地关注和研究。

  从信息“编码”和“解码”角度来考察,我们可以发现,信教群众对法治信息文本进行“解码”的过程受到宗教和法律两种价值规范的影响,个别信教群众将宗教价值规范置于法律价值规范之前,对法治信息文本进行选择性接受;法律价值规范与宗教价值规范本来是不矛盾的,双方涉及的领域不同,但是当被少数极端分子歪曲的教义与法律价值规范出现矛盾时,个别信教群众对法治信息文本的对抗性“解码”就会出现。我们的主流媒体和普法教育部门都是坚守法律价值规范的,并且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信息传播活动。这种对抗性“解码”现象不仅会影响对法治信息文本的接受,而且会影响对主流媒体一般新闻信息的解码和信任。

  新疆地区个别社会成员对抗性“解码”原因分析

  随着司法进程中法律服务专业化和法律体系化的不断深化,除法律工作者外,现代社会中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知多限于社会常识范围以内。在新疆地区,社会成员除了因法律事务直接介入法律实践和政府普法宣传之外,真正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较少;主要通过大众媒体获取法治信息,以规范个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消除个体行动的不确定性。社会成员个体的先天因素和直接经验已经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大众媒体逐渐成为新疆各族社会成员最重要的后天社会经验环境。

  20世纪80年代,英国文化研究学者斯图亚特·霍尔在《电视话语中的编码和解码》提出“编码”与“解码”理论。霍尔的研究打破了传统的受众线性研究模式,重新把受众放置在信息解读的中心地位,“可以说,霍尔模式解决了一个重大的问题:意义不是传播者单方面地传播给受众,而是由传播者与受众通过‘编码\解码’机制而建构的。文本解读是一种社会活动,是一种社会谈判过程”。③虽然“编码”与“解码”理论主要是针对电视话语提出的,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当前新疆地区信息传播解读立场的话语分析,对研究新疆地区特定的社会文化语境中社会成员的法治信息解读行为依然有效。

  根据霍尔的学说,社会成员在对法治信息的解读过程中会呈现出三种不同的信息解读立场,当社会成员持有协同性“解码”或一致性“解码”立场时,法治信息传播可以取得较为理想的传播效果;当社会成员持有对抗性“解码”立场时,法治信息传播的效果就会受到负面影响。大众媒体传播的普法教育节目以及一般节目中出现的法治信息,为新疆地区社会成员提供了现代社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的示范;即使社会成员本人并未经历相关法律实践,这些示范性法治信息也可以产生替代性参与效果;通过对示范性法治信息的接触,参照自身既有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进行协同性“解码”或一致性“解码”,了解法律知识和他人法律实践,社会成员可以获得对公民权利义务的了解和建立自身的法律认知。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如果公民的法律认知不能正确有效地建立,原因可能出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示范性法治信息不够全面或者无法传播到位;其二,受众自身既有价值观念与法律价值规范存在不一致且处于更优先的地位,导致受众出现对抗性“解码”。在新疆地区,这两种原因都有存在的可能性。

  提高新疆地区社会成员法律认同的建议

  新疆的法治信息内容生产及传播,相比内地,又面临着特殊的挑战。新疆多民族、多宗教、多元文化的特点,对法治信息内容的生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而新疆幅员辽阔、多民族混居、农牧区并存的特点,也给法治信息传播带来困难。新疆地区个别信教群众受个人经历、知识层次、经济地位等多种因素影响,同时受制于宗教环境所产生的同化心理机制的规范力量,就可能认为宗教价值规范处于高于其他价值规范。而极少数极端分子刻意歪曲宗教教义,干涉信众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人为制造出教义与现实法律的矛盾。这就使得对抗性解码现象获得了可能存在的空间。基于此,笔者对提高新疆地区社会成员的法律认同,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改进新疆法治信息内容的生产和“编码”。为了适应新疆不同宗教信仰、不同文化风俗的多民族受众的信息接受习惯,法治信息需要进行定制化生产,用多民族受众容易理解的表达方式进行内容“编码”;相关机构也需要大量具备相应内容生产能力的人才。另外,各级普法宣传机构和疆内主流媒体在宣传报道反腐倡廉、打击暴恐犯罪等公法领域法治信息的同时,也应更多地涉及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私法领域法治新闻信息,使得公民在对法治信息的解读过程中能够直接体会到法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改进新疆法治信息的传播工作。这就要求相关机构综合运用多种媒介形式和传播手段,传统媒体、新媒体并用,媒体组织和基层行政组织并行,力争将多语种、定制化的法治信息传递到每一个有居民居住的社区、村镇。我们必须认识到,过去一段历史时期,新疆的法治信息内容生产能力和传播能力距离理想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结合新疆地区优秀传统文化,把法治信息传播和“新疆农民画”、“麦西来甫”聚会、“阿肯弹唱”等艺术形式结合起来,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法治信息传播的吸引力;利用全疆城镇化建设、新农村改造、“访惠聚”驻村工作组、牧区马背流动法庭、巴扎集市等多种传统传播渠道,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微信等新媒体平台,打通新疆地区法治信息传播的“最后一公里”。

  第三,破解对抗性“解码”,引导公众对法律价值规范和宗教价值规范的正确理解。新疆地区爱国宗教人士、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应充分发挥在广大信教群众中的影响力,发掘宗教教义中与法律规范相一致的内容,结合宗教经典教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普及宣传法治信息,这样更容易被信教群众接受和理解。尽量排除在法治信息传播过程中阻碍、削弱法律效力和法律权威的不利因素,逐步消解在法治信息解读过程中对抗性“解码”立场的出现。

  结  语

  新疆法治信息传播必须考虑特殊的区情,研究各族群众的信息需求和解读能力,推动普法宣传活动由普及法律知识向培育法治信仰转变、由政府主导向社会自觉转变、由粗放普法向精准普法转变。通过法治信息的有效传播,在新疆各族社会成员间形成自发遵守、超脱于其他意识形态领域因素的法律认同和法律信仰。这对当前新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尤为重要。

  注释:

  ①③【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②刘仲康:《社会转型时期新疆宗教问题及其应对》[J],《新疆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作者为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来源:青年记者2016年10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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