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用语失当是法律之痛
2013-08-29 09:17:14
来源:青年记者 作者:赵明波
摘要:
● 赵明波(陕西)
近来在一些媒体上出现了多条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领导人员的消息,虽然事实均属于负面,且叙述清楚,但在报道因事处理当事人情况时屡屡出现违法之语。
如2012年11月1日《京华时报》中“汉阴县人民法院院长卢××说:‘法院已报县政府将其(蒲溪镇法庭庭长)停职’”;2012年12月5日《法制晚报》[微博]中“双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孙××双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2013年3月25日《南方日报》中“佛山市委同意,免去陆××同志的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免去陆××同志的高明区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相关通知已于22日印发”;2013年4月24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报道:四川省芦山县清仁乡副乡长杨××因在抗震救灾中工作不力……今被就地免职。诸如此类的例子还有不少,读者乍一看,一般都会为相关地方果断作出的决定、决议叫好,却不知上述事例在主体上、程序上有悖于法律规定,真可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如果据媒体报道所述,一位县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竟然说出将法庭庭长报请县政府停职的话,那就太令人失望和贻笑大方了。我们实行和坚持的是党管干部原则,但也不能不分对象、不分场合地千篇一律表述为某级党委免去某同志的职务,甚至还就地免职,更不能把人大常委会决定免去某人人大代表的职务这类错话公之于众。因为,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规定,对应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或接受辞职范围的人员,党委提议后交由人大按法定程序办理,换句话说,前者行使内部工作程序的建议权,后者才能最终对外公开行使决议决定权。人大代表若违法违纪,必将受到辞职、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罢免等的惩戒,岂有被人大常委会免职一说?法庭庭长若被县政府停职,那就更显荒唐了。
我们的媒体特别是主流媒体,在宣传报道有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畴的新闻事件时,必须先把法理关系、法定程序弄清楚,切莫以为只是一则新闻消息而已。人大新闻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关乎党的形象、关乎法律权威、关乎人大是否依法履职,因此,记者、编辑在采写和编发此类稿件时务必做点功课,增强法制意识、人大意识。 ○
来源:青年记者
编辑:解西伟



